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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开标程序缺失/谷辽海

时间:2024-07-09 19:26: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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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开标程序缺失
作者:谷辽海

本文来源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 09:13 中国经济时报

  

  开标程序是指采购主体将收到的处于密封状态的投标文件(包括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中的报价文件、报盘文件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启封揭晓。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采购人按公开或邀请招标程序获得的所有投标书,应依据保证正常开标的条件予以接收和开启。投标书的接收和开启还应与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规定相一致。开标时,采购主体应首先确认投标书是否密封,然后由开标主持人进行唱标,即高声逐项宣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所唱的事项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载,有关开标的信息必须保存,以便所有的投标供应商进行监督、对招标过程进行查询和质疑以及诉讼,同时也便于采购主管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政府采购程序,但该法所介绍的只是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各种程序。在这一章节的10个程序性条款中,我们既看不到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也看不到邀请招标的开标程序,更看不到竞争性谈判的开标程序。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所有政府采购方式,都没有规定开标程序。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开标程序中的所有暗箱操作行为,都谈不上说其违法。由于开标程序在我国立法中存在着缺位,导致实践中的做法参差不齐。

  开标程序中的不规范行为是普遍现象。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拆标、唱标缺乏透明度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实中,开标大会上,唱标人所唱内容与投标书不一致或者虚假唱标或者拒绝全部唱标的现象普遍存在,其行为显然有悖于法律所倡导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例如,投诉供应商北京蓝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钢公司)与被投诉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之间的一起政府采购纠纷案。蓝钢公司称,招标公司在代理北京中医研究所“彩色多谱勒超声系统”府采购项目时存在泄漏报价和违规唱标等违法行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上午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及投标保证金。到投标截止时,招标公司通知我方代表只有2家公司参加投标,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拆封了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的密封标。随后,招标公司2004年8月24日下午再次开标时,我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北京毅力公司投标价格与常规严重不符,我公司有理由怀疑招标公司通过投标保证金折算而泄漏了我公司的投标报价。8月24日第二次开标大会上,唱标人对于北京毅力公司的投标声明未唱出,主持人拒绝唱出。这起政府采购投诉案,北京市财政局2004年11月最终作出废标处理。

  竞争性谈判的开标程序亟须规范。现行法律对报价文件开启时间无任何规定,开标程序中的不透明和歧视情形随处可见。不论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还是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至今都没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然而,招标公司似乎都热衷于实施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执行这种采购方式,采、供双方至少有三次以上的谈判和报价过程。由此而来,就有数次报价文件的开启程序。实践中,采购主体每次开启报价文件的程序都没有规范的模式。

  开标程序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开标程序,但同样也是存在着立法缺陷。其突出表现是缺乏有效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实践中,开标活动基本是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为了体现开标程序的公开透明,招标公司有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监标的,也有邀请检察、纪检、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标。笔者认为,开标程序中的这些监标人并不能证明开标行为是否公正和透明。不论是什么样的监标人,都是受聘于招标公司,受托人的所有报酬,都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获取巨额利润是招标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动力,一旦获利目标受到影响,必然会拒绝监标。由此可见,现行法律缺乏对于开标程序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根据上述,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亟须对各种采购方式的开标程序进行规范。就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而言,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开启报价文件应当在谈判文件确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的地点应当为谈判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当然这里的公开进行,应该是有针对性的,最主要的还是应该让报价的供应商见证这个过程,应该是在现场监督人员、谈判小组的专家、报盘供应商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由报价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谈判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由采、供双方共同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大声宣读报价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有详细的文字或摄像记录,同时应该有报价供应商签字确认,然后存档备查。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操作规程进行,才能避免采购主体暗箱操作,防止采购主体随意“调包”的情形发生,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有效竞争秩序。(18)

(注:本文作者谷辽海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技改部关于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
为适应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更好地贯彻总行下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在对试点行进行调查研究,在全国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抽样测算,并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固定资产贷款特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此文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试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多年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经验,并参照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惯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宗旨是:具体落实《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资产实行风险量化管理,分专业考核的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系统由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风险控制、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处置及贷款安全保障机制组成。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遵循量化管理、防范为主、努力转化、及时补偿的原则,对增量重在风险的事前防范,对存量重在风险的转移消化,对已有的损失重在及时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外币业务可参照我行外汇贷款风险管理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风险评价
第六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
第七条 申请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由我行(或我行认可的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对其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八条 银行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或审查),测算主要财务效益指标,并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企业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偿债保证率、贷款期限、内部收益率等(见附表一)测算项目的风险等级。
第九条 依据测算得分多少,确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风险等级,依次为AAA、AA、A、BBB、BB、B六级,相应的风险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 根据不同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影响大小确定不同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二、附表三)。
第十一条 根据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和贷款方式风险系统预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风险含量)=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项目风险等级系数

第三章 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贷款决策是在对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企业全面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的,贷款风险度大小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是确定贷款审批权限的一个重要指标
贷款风险权重额=贷款风险度×贷款金额
为达到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设定各级行风险权重授信额,适当上收风险度大的贷款和适当下放风险度小的贷款的审批权限,逐步形成按贷款风险度大小确定贷款限额的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对以下几种情况,一般不予贷款:(1)信用等级为BB级、B级企业的贷款申请;(2)BBB级企业主要相关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和偿债保证率)较差的;(3)企业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4)固定资产项目贷款风险等级评价的七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得分为零的;(5)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大于0.6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全部实行有效担保或有效抵押。
第十六条 逾期、呆滞、呆帐固定资产贷款要分别控制在占固定资产贷款余额的10%、5%、2%以内,要求逐步下降到8%、5%、1%以内,并对这三类贷款实行专门管理。

第四章 贷款质量监测与考核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贷款逾期程度和债务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在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预计借款人能按时归还本息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逾期两年以内,且预计借款人能够清偿全部本息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二年以上或银行贷款后,因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难以偿还本息的银行贷款。
呆帐贷款是指:(1)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后不能还清的贷款;(2)借款人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而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获保险补偿仍不能还清的贷款;(4)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二十条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单笔存量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贷款形态系数
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视为风险贷款资产。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确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
=--------------
贷款资产风险度 Σ固定资产贷款金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权重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进行监测,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工作。根据不同的贷款资产风险度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每个检查期都应提供跟踪监测考核的报告,对风险度大于0.6的贷款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四)。各省级行于每半年后二十五日内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的检查与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
(1)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
逾期贷款余额
(2)逾期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滞贷款余额
(3)呆滞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呆帐贷款余额
(4)呆帐贷款率=----------×100%
全部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应收未收利息
(5)应收利息比例=------×100%
利息收入总额

(式中分子应收未收到利息包括表内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与表外固定资产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分母包括已收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加分子项。)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的主要指标之一。对全部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五章 风险贷款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合资、合作、合并、兼并、股份制改造等行为而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订立贷款分期偿还协议。
第二十五条 银行对分立和改组企业应落实债权债务,银行应监督其按分立或改组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将债务分置于各分立和改组企业,并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必要时可依法追索。
第二十六条 对逾期贷款,贷款行要加强管理,督促催收。必要时可与企业共同签订贷款清偿协议,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并监督企业予以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呆滞贷款,银行必须设立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可相应成立专职部门清收。
第二十八条 对解散企业,贷款行应落实好全部债权债务;对破产企业,贷款行应依据规定清收贷款本息。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应明确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管理和贷款检查职责。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审批贷款。
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评估职能:负责对项目风险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算,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调查分析,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对调查评估和测算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贷款审查职能:负责对贷款的初审,审查拟贷项目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负责向贷款审查委员会起草报告,承担贷款审查不严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管理职能:负责贷款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及贷款的回收工作,承担跟踪管理不严,贷款回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贷款检查职能: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并参与呆帐核销工作。同时应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和督导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在试行中,要围绕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注:评定指标说明及表格略。


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政府


思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思政发〔2006〕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修改完善,并经2006年5月30日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市政府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各机构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机构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视情况设巡视员、副巡视员、市长助理。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市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事项,由市长指定一位副市长牵头办理或由涉及事项主要工作的分管副市长牵头办理。
  第八条 市长外出、学习或休假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第十三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制,加强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思茅。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率,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全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和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通报省内外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市长确定。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县(区)长,市政府直属机构、常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思茅军分区以及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思茅军分区领导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市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讨论制定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讨论通过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讨论确定向省政府或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或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六)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区)领导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二)研究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凡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召集议题主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会议材料于会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领导或由市政府领导委托秘书长、市长助理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区)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二)研究处理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三)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四)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项问题。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与方式须经秘书长、市长助理或市政府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规范和减少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在年初报经市长审批,形成计划,严格执行;市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会期一天以内,并报分管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决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政府领导的指示办理。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一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政府同意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需请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需请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系统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请县(区)政府领导参加;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领导参加。
  第四十二条 凡属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市政府会议讨论。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
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市政府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和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不搞迎送,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简明扼要的新闻报道。
  第五十九条 从严控制公费出国考察。除与周边国家邻近地区开展经常性交流与合作,保持正常外事交往以外,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领导因公到其它国家考察,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市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共同办理会见事宜。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应有实质性内容,除重要外事活动或外事礼宾礼仪要求安排的以外,一般性外事活动不要求市政府领导出席。
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接待来思宾客,除参加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按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由有关领导代表市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但不再安排宴请。

  第十一章 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事件发生。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制度及安全保卫制度,做到每天24小时不间断有专人值班,保证联络畅通,反应及时。

  第十二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 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秘书长、市长助理离市外出、学习或休假,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相关秘书科要把离市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政府办总值班室。出差(出访、学习)结束后,应向市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副局长(副主任)离市外出,须事前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报告市政府办总值班室。

  第十三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各类学习活动。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经常性的专题调研。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要加强信息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快捷、处置准确的信息网络体系,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预测和跟踪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好信息的指导服务作用。
  第六十九条 建立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抓好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采取分级负责、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大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领导指示事项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将督查结果作为对各部门、各县(区)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遇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发表。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取私利。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作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要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作风对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2004年4月13日颁布的《思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思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