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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15: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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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开发和开放浦东的精神,鼓励和吸引国内其他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到浦东新区投资建设,经研究,现就浦东新区中资联营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不含银行、保险),不论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一律选按15%的比例税率就地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联营各方再进行分配。内联的工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分利润如留在浦
东新区内扩大生产或兴办外向型工业,免除补缴所得税;如解往内地则在投资方所在地按20%税率补缴所得税。其他非生产性企业的税后利润解往内地的,投资方应按现行所得税有关规定补缴所得税,适用税率不超过15%的,可不再补征,也不退税;高于15%税率的,按投资方适用
税率补缴。
二、在浦东新区的其他企业(包括老企业、浦西迁入浦东新区的企业)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仍按原适用税率执行。



1992年5月15日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修订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

1990年8月15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减轻基层负担,决定对现行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统计指标进行精减和调整个别表式。现将新修订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从一九九○年度起按此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关于修改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1989]综字29号)的有关规定,除精减指标和调整表式外,其他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抓好统计年报的培训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抓好统计年报的布置和培训工作是做好统计年报工作的关键。要借用布置统计年报、决算的机会,按照新修订的《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内容,对统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使统计人员熟悉统计表,吃透填报说明和统计指标解释的精神。部与省级民政部门如何统一使用电子计算机的问题,将集中培训,研究解决。
三、继续加强民政事业统计基础建设。提高统计数字的可靠性,依然要从搞好统计台帐建设入手。各地要继续加强乡级民政统计台帐的建设和管理;同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民政事业、企业单位统计台帐规范化建设的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四、要提高民政统计数据的质量。目前,《农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年报表》( 民统综5表)有些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有待于继续提高。其他一些统计报表的个别统计指标,仍有漏报和反映问题不真实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我部的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数字准确、及时,是搞好统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应继续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填报民政统计数字。
对新的报表有何意见要求,请告我部综合计划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规定》的几项通知
198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决定》第一项提到:“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类案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但尚未核准的,均退回各高级人民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并由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决定》第二项提到:“对反革命犯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然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这类案件时,请仍按本院[79]法办字第92号《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办理。
(三)凡属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决或核准的死刑案件,办结后要随时报送本院备案(一式三份)。备案材料应包括死刑案件的综合报告、一审的判决书、二审的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执行报告等。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核准死刑案犯的数字和执行死刑案犯的数字报送本院,以便汇总上报(具体报送的项目见本院统一制作的报表,报表随后下发)。
6月份的报表应注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数字以及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数字。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