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2:0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原曲政发〔2004〕6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六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5年6月16日曲靖市第二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人民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工业强市,珠江源大城市”的战略构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增长、促进就业。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不断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社会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分别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市级离退休老领导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经常性的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重大经济事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或复杂的应经过法律论证。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签署之日起5月内,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后,持登记回执以公告的形式制发;规范性文件自制发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搞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

(五)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曲靖军分区、市委有关部委以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曲靖军分区司令员列席;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出席;市人民政府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局长及与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全市重大事项。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研究、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近中期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讨论制定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

(二)审议确定需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和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通过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和决定市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

(五)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研究和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职责权限范围内能够做出决定的事项,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研究,形成共识,并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措施。确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对应秘书科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汇报确定。除非常特殊的事项外,未经审批的议题不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三)确定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对所议事项做出统一的决定。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做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议,应同时明确负责落实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主管部门、完成时限、质量要求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决议实施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市长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对应副秘书长和相关市直部门、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通报重点工作情况。

市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主持召开,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相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根据市长要求,由秘书长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协调审核确定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进行综合整理,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和与议题相关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 规范和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形成计划,严格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一年内原则上只能召开一次全市系统工作会议。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系统工作会议,需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请乡(镇)领导参加。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的反馈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须按会议出席的指定范围准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如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处理和承办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公文的工作;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涉及全局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一般事项经对口副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跨越分管范围协调的事项,为主协调的政府领导应主动与其他相关领导通气后再签发,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实行会签。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的文件,签发前应向市长报告。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办公室内部事务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全市临时性工作安排、单项工作部署、文件转发,由对应的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根据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审签;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安排,由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事项,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由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签发的文件,签发前应向秘书长报告。

可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的事项,不以市人民政府文件印发;可以内部明传电报下发的事项,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内部明传电报都要做到主题突出、言简意明、用词准确。

第五十二条 上级来文的办理。上级来文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科登记后直接送对应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秘书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上级来文不需要直接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的作为传阅件,传阅范围根据文件所涉范围确定,传阅文件(资料)在传阅过程中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含请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要文书科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送对应的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于报告性公文,圈“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同意”或提出其他明确要求,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

第五十六条 需要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认真办理,抓好落实。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部门、本地区所发文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要及时督办,抓好落实。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九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等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条 对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签发贺信、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的活动,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市内调研,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需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均应形成书面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批。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批准组织的重大活动,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出席的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长审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文字报道要简洁,电视口播要简短,一般性内事活动可用一句话新闻报道。

第六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曲靖市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曲办发〔2003〕25号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严格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境)考察,所有领导因公出国(境)考察,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但不是每年都要出国(境)一次,因特殊工作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均由其单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章 调查研究制度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把调查研究作为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科学的态度和求实的精神,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要选择1至2个课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一章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建立结对帮扶工作联系点制度,加强同基层联系,掌握基层实情。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每年深入基层的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结合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政府领导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市长、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每人固定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人。每届政府期满,将重新确定联系对象。有关联系的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部门的负责人到基层检查工作要轻车简从,以了解真实情况,切实解决问题为准则,不搞形式主义,不搞特殊化,不给基层和群众增加负担。



第十二章 内部工作通报制度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原则,认真抓好各自分管工作。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开展,实行重点工作不定期通报制度。具体通报时间,由市长根据总体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十五条 为相互了解政府领导活动动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政府领导本周活动安排报综合科,由综合科汇总后及时印送各位政府领导。



第十三章 请假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离曲出差(出访)、休养、休假,本人应当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后,由相关秘书科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出差(出访)、休养、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市长报告,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通报。

第七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曲出差(出访)、休养、休假,应当事前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通报。外出结束后,向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第十四章 安全保密和值班制度



第七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防泄密、失密和窃密。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保证上下联络畅通。同时,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五章 作风纪律



第八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有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文化娱乐市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均按本条例管理。
本条例所指文化娱乐市场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性演出;
(二)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
(三)歌厅、舞厅、游艺厅、台球厅等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活动;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扶持科学教育、美术、儿童、纪录电影片的发行、放映;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应当符合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要求,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监督,促进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娱乐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在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文化娱乐市场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对经营者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
(五)促进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活动,推动行业组织加强内部管理;
(六)负责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娱乐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九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还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
第十条 申请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地址和章程;
(二)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专业人员;
(三)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四)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有与其经营活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文化娱乐市场规模适当、布局合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在演出前报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一)在公园、广场、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
(二)个人专场、组台(团)演出或者联合演出;
(三)外地来京的演出;
(四)募捐性、义演性演出;
(五)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或者承办的演出;
(六)国家规定需要批准的其它演出活动。
举办前款第一项所列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必须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演出。
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内容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禁止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他有损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内容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场所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
不得在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中以色情手段招徕顾客。
第十五条 经营者歇业或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或者演出时,悬挂或者携带本条例规定的证照。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健全经营场所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不得允许其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十九条 经营者聘用的电影放映和艺术专业人员应当是经过文化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的合格人员。不得接纳未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演出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二十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个人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有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的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客容量等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预定、预告的经营内容、时间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维护本单位人员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维护经营场所正常秩序,制止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设备和相关物品,责令停止演出,并应当在2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四章 经营者、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有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非管理机关和无检查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抵制非发证机关扣缴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收取费用,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设施和劳务。
第三十条 消费者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经营者未按预定的项目、内容提供服务和收费超过标价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保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经营者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文化娱乐市场行政管理人员为促进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揭发经营者或者文化娱乐市场行政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合格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
器材。其中涉及电影发行、放映的,按照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所得3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安全合格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安全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其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进入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因违反本条例被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被吊销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原经营项目,该单位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经营者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4日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
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税后利润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
,填写境外上市申报简表(见附件)。
(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
(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
(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
(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
(八)公司章程。
(九)招股说明书。
(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十一)法律意见书。
(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
(十三)发行上市方案。
(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及批准程序
(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3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
(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
(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的发行上市初步申请5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A1表)报证监会备案。
(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联交所接受聆讯)10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
附件: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境外上市申报简表
----------------------------------------------
|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 |--------------------|--------------------|
| | | |
| |--------------------|--------------------|
| |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从事企业管理工作年限|
| |主要|-------|---------|---------|----------|
| | | | | | |
| |管理|-------|---------|---------|----------|
| | | | | | |
| |人员|-------|---------|---------|----------|
| | | | | | |
|拟 |--|-----------------|---------|----------|
|上 | | |当年预测|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
|市 | |-----------------|----|----|----|-----|
|公 | |总资产(万元) | | | | |
|司 |主 |-----------------|----|----|----|-----|
|情 |要 |净资产(万元) | | | | |
|况 |财 |-----------------|----|----|----|-----|
| |务 |税后利润(万元) | | | | |
| |指 |-----------------|----|----|----|-----|
| |标 |每股净资产(元) | | | | |
| | |-----------------|----|----|----|-----|
| | |每股收益(元) | | | | |
| | |-----------------|----|----|----|-----|

| | |资产负债率(%) | | | | |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 | | | |
| | |-----------------|----|----|----|-----|
| | |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 | | | |
| | |-----------------|----|----|----|-----|
| | |主营业务利润占总利润比例(%) | | | | |
| | |-----------------|----|----|----|-----|
| | |适用所得税税率(%) | | | | |
| | |-----------------|----|----|----|-----|
| | |经常项下外汇余额(万美元) | | | | |
|--|--------------------|--------------------|
| | | | 发行后 |
| | | 发行前 |--------------------|
| | | | 不含超额配售 | 含越额配售 |
| | 股票种类 |---------|---------|----------|
| |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数 | 比例 |
|股 | |(万股)|(%) |(万股)| (%)|(万股)| (%) |
|本 |----------|----|----|----|----|----|-----|
|结 |总股本 | | | | | | |
|构 |----------|----|----|----|----|----|-----|
| |国有股 | | | | | | |
| |----------|----|----|----|----|----|-----|
| |社会法人股 | | | | | | |
| |----------|----|----|----|----|----|-----|
| |境内公众股 | | | | | | |
| |----------|----|----|----|----|----|-----|
| |境外上市外资股 | | | | | | |
|--|----------|---------|---------|----------|

|预计| 发行数量(万股)| 价格区间(港元)| 市盈率区间 | 筹资额(亿港元) |
| |----------|---------|---------|----------|
|发行| | | | |
| |----------|---------|---------|----------|
|上市| 上市地 | 提交A1表时间 | 上市聆讯时间 | 上市时间 |
| |----------|---------|---------|----------|
|情况| | | | |
|--|----------|---------|---------|----------|
| | | 律师 | 会计师 | 资产评估机构 |
| | 保荐人及主承销商 |---------|---------|----------|
|中介| | 境内 | 境外 | 境内 | 境外 | 境内 | 境外 |
| |----------|----|----|----|----|----|-----|
|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立项审批情况 | 投资金额(亿元)| 计划进度 |
| |----------|---------|---------|----------|
| | | | | |
|筹资|----------|---------|---------|----------|
| | | | | |
|用途|----------|---------|---------|----------|
| | | | | |
| |----------|---------|---------|----------|
| | | | | |
|--|--------------------|--------------------|

| | 名称 | 地址及邮编 |
| |--------------------|--------------------|
| | | |
| |--------------------|--------------------|
|控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
|股 | | | | |
| |----------|---------|---------|----------|
|股 | 主营业务 | 总资产(万元) | 净资产(万元) | 税后利润(万元) |
| |----------|---------|---------|----------|
|东 | | | | |
| |--------------------|--------------------|
| | 与拟上市公司经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年| 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 |--------------------|--------------------|
| | | |
|--|--------------------|--------------------|
| |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
| | | | | |
|其 |--------------------|---------|----|-----|
|他 | 出具上市分析推荐报告的境外投资银行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
| | | | | |
| |--------------------|---------|----|-----|
| | | | | |
----------------------------------------------



199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