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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4:3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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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劳社厅发〔2001〕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
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更好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开展职业
技能鉴定服务,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职
业学校(学院)(以下简称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主动地面向职业院校毕业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向职
业院校毕业生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
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提高劳动者
素质,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于
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
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类实施
,加强与教育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开展。

二、明确目标,探索建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以实现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
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为目标,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原则,探索建
立适合职业院校特点的鉴定工作模式。各地开展职业院校毕业生鉴定工作,要按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考
务程序,加强证书管理,客观公正地认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为全面提高
劳动者素质创造有利条件。

三、针对职业院校的教学特点,合理确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考核项目和内容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的教学实际,主动与教育行政部门及职业院校
联系,针对不同类型职业院校的办学特点,结合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
教学计划和大纲,确定毕业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考核内容和
方式。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
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允许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
鉴定。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以利于拓
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四、采取灵活的鉴定方式,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考核。对职业院校按照国
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的,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应与课程考
试结合起来,避免搞重复考核。为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试题应从国家
题库中提取,没有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设置的专业与国
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不对应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中相近类别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以及技术发展和知识更新
的实际需要,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结合职业功能模块开
发课程并组织教学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教学计
划、教学大纲的安排和要求,编制职业功能模块的鉴定规范和考核试题,组织学生
按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考核。对通过全部职业功能模块考核且成绩合格的学生,认
定相应的职业资格。

六、积极做好鉴定技术支持和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面
向职业院校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要及时向职业
院校提供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教材等有关信息,为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
定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他名目额外收费;对特殊专业以及家庭困难
学生应减免鉴定费用。对于参加《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6号)所列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提供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使学生能及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要积极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当前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为其顺利实
现就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中非帝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关于建设公路桥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2月1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非帝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中非帝国政府发展交通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中非帝国政府在洛巴耶河上建设一座公路桥。

  第二条 建设公路桥的考察、设计所需的费用和由中国提供的设备材料费用以及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中、中非两国政府签署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建设公路桥所需的当地费用按中、中非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九月七日和二十九日换文的规定办理。该项费用包括:当地材料的购置费及其运输费;中方提供设备物资到港后的一切费用及从港口至工地的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中非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以及为实施本项目在中非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国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中非为建桥提供技术援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和二十三日换文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路桥的具体位置、桥型、主要技术指标、为建设该桥的双方分工以及费用结算办法等事宜,由双方另行商签会谈纪要加以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在班吉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非帝国政府代表
     李  石               勒布代尔
     (签字)               (签字)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的通知

国版字【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相关协会、出版单位、新闻媒体:

2011年是版权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一年,各级版权执法及相关执法部门查破了一批重大案件、整治了一批生产企业源头,规范了一批出版物市场,版权执法的立案数量、行政处罚数量和移送司法刑事案件数量都创历史新高,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继续增多,版权执法工作成绩突出。为集中展示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查处侵权盗版案件的工作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版权执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经各地版权执法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推荐,并结合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情况,我局选定了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现将这些案件印发给你们,供各级版权执法及版权执法相关部门在版权执法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

一、刑事案件(9件)

1.江苏小说520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10年9月,盛大文学有限公司向徐州市版权局举报 “小说520网”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采集并复制大量由盛大文学有限公司经营的“起点中文网”所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字作品并登载在“小说520网”上。经徐州市版权局初查,后移交公安机关查明2009年3月至案发,“小说520网”通过在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669938.49元。2011年1月18日,徐州市版权局依据著作权法48条及实施条例第3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工具和设备。2011年12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一审判处金俊杰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王辉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并处罚金270万;关志超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并处罚金10万;刘珺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唐涌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期2年,并处罚金5万;胡熊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郑传平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3万;章健康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追缴违法所得2669938.49元予以,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此案系网络文学侵权典型案例,对于网络文学类侵权盗版案件的法律运用及判罚具有非常好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重要作用,表明了“双轨制”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中国政府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态度。

2.北京林真实、徐爱娇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至2010年间,徐爱娇在碟中碟公司总经理林真实(另案处理)指使下,未经东方新感觉音像出版社审查,采取将已获审批出版的单集产品变更为合集,或擅自增加载体形式,冒用该出版社的名义复制发行。共查获光盘类音像制品48332张,磁带类音像制品24381盒,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2011年4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徐爱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2011年11月26日,林真实在浙江温州被抓获归案。2012年4月24日,北京市一中院判定被告人林真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共人民币60万元。(林真实是潜逃又抓捕归案)

【典型意义】此案系上海世博会期间重点查处的案件,后被列为国务院“双打”工作重点督办案件和版权局等五部门重点督办案件,但查处过程一波三折,督办部门及专案组多次协调,最后在北京市委主持下,案件有重大突破。2011年第二要犯被判刑,但主犯已逃脱,后在公安部“清网行动”中主犯终被抓获并判刑。此案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的决心和力度。

3.湖北黄祖耀等4人及深圳哦哟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8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祖耀为推广该公司导航网站,指使路玉龙、徐飞等以非法手段提供windows、office等软件下载链接,共发布疑似侵权软件5021个,经鉴定,44个软件为侵权软件,下载量达721146次,涉案金额1800余万元。依据《刑法》第217条,判处黄祖耀等4人和深圳市哦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至5年、没收违法所得60万元并处罚金368万等刑罚。

【典型意义】此案系通过网络提供侵权盗版软件典型案例,涉案金额大,情节恶劣,提供侵权盗版链接的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安徽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合肥市版权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经证据锁定和分析比对,证实合肥艺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侵权盗版行为,遂立案查处。鉴于该案经营时间较长、案情复杂,侵犯著作权事实成立,且有较大数额的往来交易,已构成刑事犯罪,合肥市版权局于2010年10月26日向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移交。合肥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作刑事案件立案。市版权局和网安支队组成的专案组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先后抓获项敏为主的涉案嫌疑人25人,收缴服务器120余台,涉案金额144万余元。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项敏等25名涉案人员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000元至70万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网络游戏领域侵权盗版案件多发,但此案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和收缴服务器的数量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少见,情节恶劣,对于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5.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在全国“双打”期间,版权执法部门协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公安部、全国“扫黄”办批办的“北京求知考试书店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图书案”进行查办。现场抓获嫌疑人7名,起获涉案电脑8台,发现各类盗版考试教材30余种,8000余册,涉及30余家出版社。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217条判决:阮美兰等6人分别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缓刑2年至5年不等,无缓刑有期徒刑刑期最高3年,罚金1万至3万不等(共10万)。

【典型意义】此案系利用互联网销售盗版教材,此类案件数量多,但不易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案为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重点打击网络销售盗版教材的态度和决心。

6.湖南王学海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摘要】 2009年以来,王学海、余艳平非法制售人民卫生出版社等出版社的盗版图书近70万册,码洋价值1900余万元。并先后雇佣何新兵等人负责运输盗版图书、看守仓库等。2011年12月19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王学海等7名案犯分别判处9个月至4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7万至60万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系制售盗版图书的典型案例,案情重大、情节恶劣,查处这一侵权盗版犯罪团伙有效净化了行业版权环境。

7. 江苏刘晓南等制售侵权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1年6月1日,南京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江苏省“扫黄办”转国家“扫黄办”的案件线索,会同市公安局网保支队、玄武公安分局,在江苏南京和浙江乐清两地同时行动,一举破获一起家族式的、地下生产、网络销售侵权盗版蓝光光盘的特大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19名,其中8人被刑事拘留;查获侵权盗版成品蓝光光盘349种计6000余张、用于生产侵权盗版电影光盘的蓝光裸盘数万张。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晓南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0万元;被告人陈晓特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50万元;被告人王双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兰梅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15万元;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此案查获的侵权盗版成品光盘数量并不太大,但被盗产品涉及一个新的产品种类,严重危害到新行业的正常秩序,通过严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气焰。

8. 黑龙江3.15征途私服网络游戏侵权案

【案情摘要】 刘利、于杨在未取得《征途》网络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和运营商授权的情况下,从互联网上取得游戏服务端,改动后租用境外服务器,在住宅内架设“征途”私服游戏,招募玩家,出售装备。截至案发,注册会员1.3万余人,非法经营额40余万元。2012年3月12日,刘利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于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2.5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游戏领域“私服外挂”现象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秩序和权利人、玩家的正当权益。此案引起中央有关部门高度关注,由地方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侵权盗版的决心和能力,并为打击此类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9. 新疆乌鲁木齐“11.12”民语盗版光盘案

【案情摘要】 2010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新闻出版局局稽查人员在对位于团结路国防工办招待所院子内一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扣涉嫌盗版音像制品,40080余张。法院判处被告人艾买尔·艾力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系销售少数民族类盗版光盘案例,该案打掉了“一条龙”侵权盗版犯罪窝点,为近年来新疆甚至西部地区出现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案件(1件)

10. 河南上蔡县第一高中发行盗版教辅案

【案情摘要】2011年3月17日,执法机构对该县第一高级中学涉嫌发行盗版教辅案件立案查处。经查,该中学向在校学生发行盗版教辅,共计4700册,涉案金额78960元。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没收涉案图书,行政罚款23.7万元。

【典型意义】学生成为了侵权盗版的受害者,学校成了侵权盗版的场所,近年来此类案件多发。此案系行政案件中法律依据明确、取证准确、处罚严格的案件,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