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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0:16: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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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2004〕13号


  2004年6月17日至19日,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召开了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这是继2002年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讲话。会后,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要有新高度,工作要上新水平,努力开拓新局面。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就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领会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这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是国务院七部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对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新要求的会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时传达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重点学习《意见》和陈至立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等会议文件,全面领会这次会议的精神,把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要充分认识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工作,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职业教育大有可为;充分认识解决"三农"问题,推进农业现代化,呼唤职业教育大发展;充分认识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必须以职业教育为基础;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必须依靠职业教育;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是教育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充分认识未来二十年是职业教育不可错失的发展机遇期,无论是中等职业教育还是高等职业教育,职业学历教育还是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都要有全面的发展。

  二、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与要求,努力把职业教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关键在狠抓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在全面领会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当前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真抓实干,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和社会办学;在办学机制上要坚持机制创新,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在办学模式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探索灵活、多样、开放的办学模式;在工作重点上要着重抓好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两个关键环节;在工作要求上要求严、求精、求新,大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逐步实现职业教育的现代化。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要努力做到以下三个结合:

  第一,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合理调整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结合起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按照中职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办学规模大体相当、有条件的地方职业教育所占比例应该更高一些,高职教育招生规模应占高等教育一半以上的要求,制订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意见》(教职成〔2004〕9号)的要求,认真研究和调整本地区的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并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力争2004年招生规模有较大的增长。

  第二,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落实国务院批转的《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起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快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灵活开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的实施,积极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

  第三,要把学习贯彻会议精神与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院校要促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的转变,加强职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生机活力。 各地要及时召开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做出全面的动员和部署。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工作计划。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和扶贫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得到贯彻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基层解决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对会议精神和《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我部将在适当的时候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意见》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也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研究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

  三、抢抓机遇,乘势而上,开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相关部门一道,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更好地担负起新时期发展职业教育的历史使命和职责任务,办好让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要抓好职业教育重要战略地位的落实,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摆在各项教育工作的重要战略位置,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战略思考、宏观规划和政策研究,制定与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要抓好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巩固和完善,落实地方政府的责任,建立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联合工作机制。要抓好增加职业教育投入和提高投资效益,坚持多渠道筹措和增加办学经费,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条件保障。要抓好深化职业教育的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加快改革公办职业教育,促进城乡职业教育资源的统筹。要抓好完善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体系,引导职业院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向,逐步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行业和用工部门积极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体系,促进职业学校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就业服务。要抓好舆论宣传工作,大张旗鼓地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大力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

  各地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的情况要及时向我部作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0年4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为了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对本市食品安全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二、单位销售蔬菜、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销售蔬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上载明为展览用途的进口食品,展览后应当按照进境展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单位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个人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