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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3:35: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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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劳动人事部


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口粮供应办法的通知


1985年11月25日,商业部、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国发[1984]88号文件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人计〔1984〕49号文件颁发的《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村建筑队暂行办法》、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4]60号文件发布的《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中,分别规定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近来,一些地方要求对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审批及口粮供应标准作出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须由医院证明,并经企业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没有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企业单位,可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工人回乡后,凭鉴定单位或批准部门发给的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到当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口粮供应手续。
二、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后的口粮供应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云政发〔2008〕135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全省经济运行情况及动向,切实履行政府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为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参考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全省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季度、半年和全年的全省经济运行分析由常务副省长统筹,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开展。经济研究分析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研究室、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等部门共同参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省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对本行业经济运行情况作分析,并以适当方式报省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三条 全省经济运行分析主要方式和内容:

  (一)综合分析

  每月、每季、半年、全年对全省经济运行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应采取的对策措施,进行综合分析;每半年对全省社会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二)重点产业分析

  每半年对全省特色和优势产业发展状况、发展潜力、政策措施,进行分析研究。

  (三)州、市经济分析

  每季度对全省各州、市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适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提出用好、用活、用足国家政策的建议。

  (五)省外经济政策比较分析

  适时对省外和周边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了解掌握省外和周边国家的动态,把握发展机遇。

  (六)其他专题分析

  针对全省经济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不定期开展专题分析研究。

  第四条 每季度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向省委汇报经济运行情况,半年及全年向省委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省政协领导及省级有关老领导。根据需要,提供省委常委会议、省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作参考;半年、全年的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在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通报会上予以通报。经审批后,定期或不定期在政府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经济运行相关信息,为部门、企业等提供信息参考。

  第五条 建立调研咨询和预警机制:

  (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组织经济研究分析人员到省外学习考察,了解相关地区经济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到省内州、市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掌握全省经济发展趋势。

  (二)在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经济分析咨询专家库,邀请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咨询活动,对全省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重大决策和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

  (三)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宏观经济运行预警机制,为监测全省经济运行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省政府研究室继续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调研和综合分析,适时对涉及长远、宏观和战略的发展形势及运行动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专题报告报省委、省政府。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省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制度》(云政发〔2007〕65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二、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三、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