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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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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蚕茧收购价格与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06]772号
 【发布日期】2006-04-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工商局:

  2005年,茧丝绸行业运行态势良好,茧丝价格和丝绸商品出口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全国蚕茧收购均价达每担970元以上,厂丝价格平均21万元左右,分别比上年上涨22.6%、26.5%;全国真丝商品出口37.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2%。但需引起注意的是茧丝价格的上涨过快,已影响到行业正常运行。今年1-2月份真丝绸缎和丝绸服装出口数量同比分别下降17.3%、13.4%。综合分析今年国内外丝绸市场状况,预计2006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趋于平稳,价格将稳定在去年水平。为做好2006年蚕茧价格、运行监测及收购管理工作,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保持茧丝绸行业平稳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产引导。各地要根据商务部下达的《2006年度全国桑蚕种桑蚕茧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商运字[2006]10号),结合实际情况,强化对茧丝绸生产宏观引导。目前茧丝供应偏紧,要适当提高蚕茧产量,增加有效供给。积极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生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丝绸新产品。进一步加大交织、混纺产品比例,增强企业应对原料价格高涨的承受能力,要努力防止出现“大起大落”,保持全行业平稳发展。

  二、合理制定蚕茧收购价格政策。综合考虑今年茧丝市场供求总体平稳的情况,预计2006年桑蚕鲜茧收购价格(含税)为每50公斤980元(干壳量9.2克,上车茧率100%)左右,大体可以稳定在去年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产销形势、生产成本等因素,在与毗邻地区充分协商与衔接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发布蚕茧收购价格,引导茧农和丝绸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各地制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及时了解掌握蚕茧生产、收购和价格动态。商务部茧丝绸市场监测样本企业要及时上报和更新准确的数据,提供正确的信息。各地要重点加强市场价格的跟踪、市场行情走势的分析,强化信息引导,努力保持茧丝绸市场和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做好蚕茧收购管理工作

  (一)加强茧丝绸交易市场指导。茧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茧丝绸交易市场发展的指导。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正确引导产品价格走势,防止过度投机。

  (二)坚持资格准入制度。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要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蚕茧收烘管理,完善鲜茧收购制度,维护正常的鲜茧收购秩序。要严格资格准入制度,做好《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复审和公示工作。既要打破区域封锁,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损害蚕农利益;又要防止发证过多而造成抢购、哄抬茧价、大量收购毛脚茧的现象。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蚕茧收购资格进行核准登记,从源头上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禁已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以挂靠、租赁和承包等方式为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经营者从事蚕茧收购提供渠道。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蚕茧收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把不合格的收购主体清除出蚕茧收购市场,维护蚕茧收购市场秩序。

  (四)落实收购资金,做到优质优价。蚕茧收购有关单位要结合今年产销形势和当地实际情况,提早做好准备工作,积极做好省际、市县之间的协调工作。要提前筹措收购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蚕农要做好收茧服务工作,不打“白条”。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蚕茧收购质量的监督,保证优质优价。

  各地商务、价格、工商和质检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蚕茧生产和收购管理工作。对蚕茧收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商务部(茧丝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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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并检查落实;草拟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 (八)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和省级的计生科研课题。
  (九)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联系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省委、省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委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牌子)
 研究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草案;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口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计划;组织评估中央和省补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计划,指导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节育手术常规》的落实;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委机关党务、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09〕16号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结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大战略抉择。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当前正在向实体经济蔓延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加突显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自身发展需求和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及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国家战略;要从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深刻领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要从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四个方面,深刻领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2.贯彻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和明确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抓住机遇、迎难而上,积极主动、开拓进取,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有计划、分步骤,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战略措施的顺利实施,使人民法院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切实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

  3.大力加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这是对我国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职能作用的基本定位,也是从全局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的殷切期望和全新要求。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增强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保障和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基本目标,高度重视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努力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必须大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效率,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大力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必须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整体提升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大幅度提升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4.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各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努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依法公正及时裁判并得到有效执行,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切实体现法院司法定分止争的终局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创新权益,实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正义。充分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职能,大力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效能,对各种知识产权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综合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依法调整涉及各种知识产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合理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积极采取民事救济措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解决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各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的职能。

  5.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通过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对权利人予以物质的与精神的、金钱的与非金钱的综合救济;通过终审判决和诉前或诉中临时措施裁定等,对权利人予以现实的和临时的司法救济;通过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和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等,剥夺侵权人再侵权的能力和消除再侵权危险。特别是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6.及时明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有效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需求,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及时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司法尺度,为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和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及时提供操作性规范依据。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明确司法政策,加强司法指导,积极引导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作用,减少裁量过程中的随意性。依法受理并妥善裁决各种复杂疑难和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及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引,规范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强化知识产权裁判的说理性,充分公开裁判文书,实现审判全过程的公开,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和导向作用,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引导案外人自行解决类似矛盾纠纷。

  7.努力加强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配合,依法受理和裁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切实加大刑事保护力度。加强与工商、版权、专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加强与知识产权、外事、商务、科技、信息产业、新闻、宣传等综合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扩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力。

  三、依法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8.统筹兼顾各种重大关系,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专项任务在人民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和尊重私权保护规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又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服从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维护公共秩序。三是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状况,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既能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又能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四是处理好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的关系,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大力降低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依法审查和支持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之诉,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和诉讼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9.加强专利权司法保护,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依法保护专利权,根据我国科技发展阶段和产业知识产权政策,确定合理的权利保护范围和强度,平衡好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格局,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导向作用。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促进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不断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正确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和划界作用,妥善处理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和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10.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形成自主品牌。通过商标案件的审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准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性后果。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坚持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强化有关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妥善处理商标权保护与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好涉及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特殊标志等案件。

  11.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平衡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案件审判,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繁荣文化市场。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要有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完善网络环境下的证据规则,有效保障著作权。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司法保护力度,帮助企业开拓市场,促进相关服务外包产业成长。

  12.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保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择业自由,保障商业信息安全与人才合理流动。依法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益,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注意保护被控侵权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正当权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13.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激励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发展。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和育种技术,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合理调节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准确掌握植物新品种侵权判定标准,以繁殖材料承载的性状特征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生产、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侵权行为方式。依法判定民事责任,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注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育种者免责、农民免责等权利限制,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本着既要及时制止侵权和防止侵权物再扩散,又要避免资源浪费的原则,慎重适用销毁侵权物的民事责任。针对种子生产和销售的季节性特点,注意运用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14.加强特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保护特种资源,维护我国特色优势。根据现有法律规则和立法精神,积极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其他一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历史和现实,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平衡在发掘、整理、传承、保护、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保护提供者、持有者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正当权益,合理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对传统医药和传统工艺的保护,促进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发展,推动传统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弘扬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经济优势。依法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时予以司法救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15.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审理好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积极受理涉及企业名称(商号)、商业外观、计算机网络域名等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制止一切非诚信的仿冒搭车行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导公众,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诚信竞争和有序竞争,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积极受理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按照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妥善予以裁决。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和适用条件,既要与时俱进,对市场上新出现的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又要严格依法,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对于既不存在商业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竞业限制的竞争领域,不能简单地以利用或损害特定竞争优势为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16.积极开展反垄断审判,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受理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审理好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垄断案件,制止垄断行为,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健康有序。加强反垄断审判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及时明确司法原则、裁判标准和操作程序。

  17.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智力成果创造运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严格合同解除条件,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依法合理掌握权属纠纷诉讼时效,准确界定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既要有利于激发研发创作人创新积极性,又要有利于促进成果的转化实施。本着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和减少交易成本的精神,依法界定在知识产权委托或合作创造、转让、许可、质押等环节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及责任承担,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积极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纠纷。

  18.认真审查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申请,及时慎重裁定,有效制止侵权。发挥诉前临时措施的及时救济功能,确保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注意积极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原则上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在专利案件尤其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要审慎决定采取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措施。对于当事人起诉时或诉讼中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要迅速审查并及时裁定和执行。对于证据保全申请,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及时作出裁定。

  19.强化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为的司法复审,依法审查授权条件,统一和完善授权审查标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既要给予行政主管机关对专业技术事实评判的适当尊重,又要对相关的实质性授权条件进行独立审查判断,切实依法全面履行司法复审的基本职责。加强与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协调与业务交流,促进审理和审查标准的统一与完善,提高相关案件的执法水平。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依法确认权利的有效性,保障权利维护和利益实现的时效性。

  20.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依法监督行政行为,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合法性审查中既要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并予以强制执行。

  21.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体现惩罚和震慑犯罪功能。依法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及时作出裁判,切实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并注意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遏制假冒盗版现象。统一和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刑罚的条件和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自诉案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

  22.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既要充分维护正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要让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确保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统一裁定再审的标准,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作为上级法院和本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标准,以符合法定再审事由作为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标准。通过及时、规范的听证程序和耐心细致的审查说服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尽可能降低多次申诉的比率。努力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对于经审查申请书、答辩意见等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可以迳行裁定。

  23.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保障裁判权益及时实现,树立司法保护权威。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强制执行机制,充分运用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完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措施,保证知识产权案件的切实执行,强化对诉前临时措施裁定的及时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停止侵权的生效裁判内容继续其原侵权行为的,除支持权利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以外,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4.依法开展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贸合作。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的关系、对外关系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关系、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和平等保护原则,维护和提升我国司法良好的国际形象,优化经济发展外部环境。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妥善处理与贸易有关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既确保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也始终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注意从个案中发现知识产权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通过司法建议和裁判说明等形式,对行政管理提出改进建议,为行业和产业提供行为预警,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延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

  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25.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按照《纲要》要求,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尽快统一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高效。认真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开展的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解决试点和探索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统一协调和工作指导,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26.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按照《纲要》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根据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的要求,深入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积极探索有关改革路径和模式,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简化司法救济程序,提高裁判效率,保证司法统一。

  27.推动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以简化救济程序为目标,研究专利无效审理和商标评审机构向准司法机构转变的问题,积极推动相关法律规定的修订。

  28.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和“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求,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高度重视在诉前临时措施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调解以及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的协调,加强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积极支持调解和仲裁机构以及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等发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士等的沟通协商、参与调解的作用,扩大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范围,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和解撤诉率。

  29.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结合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努力做到“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司法保护宣传常态化。坚持审判公开和透明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定期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等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影响。

  30.扩大知识产权对外司法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拓展交流深度,加大宣传力度,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了解。既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需求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又要有针对性地学习借鉴吸收国外有益司法经验。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31.及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按照《纲要》要求,增强司法解释的针对性和及时性,针对审判实践存在的比较普遍和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司法原则和政策,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并细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强化司法解释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注意发挥学术团体、研究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参与作用,共同为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供智力支持。近期发布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关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

  32.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按照《纲要》要求,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在专利等技术性案件审判中积极探索开展技术调查的有效方式和具体做法。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明确知识产权代理人的诉讼执业资质问题,推动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关律师代理制度。

  33.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按照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新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继续坚持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数量;适度集中垄断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合同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经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跨区域管辖同一上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

  34.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担负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和任务的客观需要,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在中级以上法院和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独立设庭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建立或指定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

  35.大力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整和充实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素质,强化审判和执行能力。注意从精通法律、外语基础较好、具有理工专业背景和一定审判经验的人员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法官,有效缓解案件持续增长与专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基本稳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专业结构,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尽可能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专业法官负责审理,重点培养一批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和知识产权法官培养的规律,在工作量、业务考核等方面采用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积极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业部门的人员和业务交流,鼓励东中西部法院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和人才交流。加大知识产权审判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及时更新培训大纲,保证培训时间和质量,重点加大对中、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

  36.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政治纪律和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体审判人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和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每一位审判人员要时刻保持警惕,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规范司法行为,严惩违规行为,确保知识产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积极发掘并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迹,树立人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