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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23 10:5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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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八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根据市场需求,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从省外调进优良品种。”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未经检验、检疫从省外调入蚕种的”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JCB信用卡业务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受理JCB信用卡业务规程(试行)
建设银行



(一)本规程中的用语定义
a/JCB :JCB CO.,LTD。
b/JCBI :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
c/JCBI〈亚洲〉:JCB国际亚洲有限公司(JCB International (ASIA) Limited)。
d/JCBI北京 :JCBI中国北京市的代表处
e/银行 :办理JCB业务,并且开设有备用金帐户的中国国内的建行的总行。
f/代办行 :虽然没有开设备用金帐户,但也办理JCB业务的建行分/支行。
g/特约店 :与JCB及建行签订特约协议的各类商户。
h/特约店代号 :在特约店协议书上,JCBI给特约店的代号。
i/冲数 :由于本操作规程上所规定的理由而进行的退款,或因未履行合约书或操作规程的内
容而进行的退款作业。
j/JCB卡 :由JCB、JCB的直属、附属机构,或由JCB、JCBI承认的公司所发行的信用卡。或者,
JCB、JCBI特别通知建行在两者间达成协议的信用卡。
会员 :在JCB信用卡上记有姓名,并得到JCB认可的JCB卡的持有者。
c/特约协议 :JCBI、建行和特约店签订的在该特约店内受理JCB卡的协议。特约协议的内容须为
建行、JCBI及JCBI〈亚洲〉三方决定并承认。
n/备用金帐户 :JCBI〈亚洲〉为和建行结算,在其总行开设的日元活期存款帐户其存款帐户是有利
息的,建设银行按伦敦同业银行存放利率(LIBOR利率)计息。今后,因日元短期
优惠利率的调整或其他重大事件,存款利率发生相应变化时,建行应提前一周通知
JCBI。
n/JCB授权中心 :会员的利用金额超过授权限额时,给与承认或拒绝(包含取现)的JCB的权力机构。
o/取消名单 :列有无效JCB卡号码的名单。
p/授权号码 :JCBI或JCB授权中心以及JCBI指定的机构为承认在特约店进行的销售而授予的号
码。
q/紧急取消名单 :除取消名单外,JCBI或JCBI〈亚洲〉随时发出的无效卡名单。
y/授权限额 :特约商户无需取得授权号码,即可对会员受理JCB卡业务的最高交易金额。
(二)关于特约店业务
a 银行、代办行应在中国境内尽力建立特约店。
b 银行、代办行就特约店是否正确地办理着JCBI卡的业务,是否备有各类单据(签帐结算单)及取消名单,是否在醒目的地方张贴或放置JCB徽标等,要予以确认,要定期回访特约店,对于特约店的服务及其维护管理,也必须作出努力。
c 银行、代办行必须经常性地对特约店作以下业务指导,并竭力督促其履行。
(对于新建立的特约店,必须进行详细的业务指导。)
〈1〉受理JCB卡时,必须按以下项目确认该卡是否有效。
有效的JCB卡必须符合以下4项内容。
(1)卡的编号没有列在“取消名单”或“紧急取消名单”上。
(2)卡在使用时仍在有效期限内。
(3)卡的正面有卡编号、会员姓名、有效期限、JCB专用激光防伪商标(HOLOGRAM)卡的背面有会员签名的字样,且无任何涂改或损毁。
(4)卡的设计及外观符合标准JCB卡。
〈2〉卡背面的签字必须与签购单据上的签字一致。
〈3〉签帐金额如超过授权限额,必须取得授权号码。
〈4〉签购单上必须能够清楚地阅出有效JCB卡的资料、会员签名、签帐的金额和特约店名称或其代号(由JCB提供的压卡机上记有特约店的名称和代号,如没有JCB的压卡机,则可使用别的压卡机)。
〈5〉结算单上必须写入特约店的名称和建行专用的JCB特约店代号。
〈6〉不得让会员从特约店支取现金。
〈7〉不得拒绝有效JCB卡的签帐。
〈8〉会员签帐时,特约店不得将回扣的金额加在销售金额上。
〈9〉一次的交易额不得分两张单据填写。
〈10〉遇上列入“取消名单”或“紧急取消名单”上的,或有明显涂改的JCB卡,必须拒绝其签帐并把该卡扣留,交予建行。
〈11〉特约店把会员卡面资料压印在签购单上,将特约店代号、特约店名、会员的交易金额全部填入签购单后,让会员签字。
〈12〉特约协议的条件
①特约协议规定,特约店须将会员交易金额的4%支付给建行。
②特约协议上,规定了各特约店的授权限额。
〈13〉根据本规程第十条,指导特约店进行取消单据的处理。
d 银行及代办行应尽快将特约店与建行签署的特约协议及商户介绍说明(如果该特约店具备)寄送给JCBI〈北京〉或JCBI指定的代表处。(寄送地址参照本规程第十一条)JCBI在判定可以缔结的情况下,在特约协议上签名,给予特约店代号,通知银行或代办行。特约协
议要得到JCBI的同意并有其签印才生效。
银行或代办行保管特约协议的存根。
e 对于其他金融机构与JCBI之间业已签订特约店协议的特约店,银行、代办行重新签订特约店协议时,必须事先向JCBI说明其协议的必要性等情况,争得JCBI的同意。
f 银行、代办行应尽快将JCBI所编的特约店代号通知特约店,并提供以下有关受理JCB卡业务的必须用品。有关受理JCB卡业务办公用品的关税,由JCBI和银行各负担50%。
(1)签购单
(2)结算单
(3)JCB不干胶张贴
(4)JCB标志牌
(5)压卡机
(6)其他JCBI或JCB〈亚洲〉认为必要的用品。
g 上述f项所规定的用品,未经JCBI的同意,银行、代办行不得用于JCBI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
h 对于JCB特约店,如果JCBI认为有必要终止协议,银行、代办行应解除与该特约店的协议。特约店要停止特约协议时,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银行或代办行。在办理终止协议期间,特约店须继续受理JCB卡,停止特约店业务后,特约店须返还JCB提供的用品。
i 特约店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建行应尽力将根据f项所提供的用品从特约店收回。
j 特约店在没有最新取消名单时,可向银行或代办行索要。银行或代办行在接到请求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取消名单寄给特约店。必须通知特约店,在最新取消名单到达之前,前一次的取消名单有效。
k 如特约店受理JCB卡时违反第二条c项的规定,银行或代办行应拒绝支付交易金额,所产生的损失由特约店承担。
(三)特约店的清款
a 特约店把签购单、结算单同时交给代办行(银行),代办行(银行)在确认它们符合特约协议以及本“操作规程”的规定以后,依据特约协议上的规定,从会员签购的金额中抽取4%后支付给特约店。银行及代办行把销售金额支付给特约店时,银行及代办行必须负责把款转入特约
店的正当帐户。没有转入正当帐户的,或支付给非JCB特约店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代办行(银行)承担。
b 银行、代办行对特约店所呈交的签购单必须留意以下几点,一旦发现签购单有下述情况,则银行、代办行不得向特约店支付该签购单的清款,并迅速将该签购单的详细资料通知JCBI〈亚洲〉,待JCBI〈亚洲〉向会员查证。经查证后,若会员对该签购单无异议,则JCBI
〈亚洲〉应立即通知银行、代办行把该签购单的清款支付给有关的特约店。
(1)没有会员签名的签购单。
(2)经过涂改的签购单。
(3)从签购单上,不能清楚地阅出JCB卡的编号、会员姓名、有效期、特约店名、消费日期和签帐金额等。
(4)签购单的签帐金额已经超过授权限额,但没有填写授权号码。
(5)签购单的日期(即会员签帐的日期)已经超过三十天才申请清款的签购单。
(6)当发生签帐时,被压印在签购单上的内容,不是一张有效JCB卡的资料。
(7)JCB卡以外其他信用卡的销售。
c 银行、代办行给特约店办理清款时,如“结算单”上有以下几点的话,必须让特约店加以订正,无法改正的由银行或代办行加以订正,银行、代办行均无法订正时,须退回特约店。
(1)结算单上没有写入特约店的店名和代号。
(2)结算单上各栏(签购单张数,购货总额,特约单位实收金额)的数字与呈交来的签购单不一致。
d 银行或代办行须保留签购单的“代办行存根”一年,以备JCBI〈亚洲〉的需要。查用时,必须将“代办行存根”复印件提供给JCBI。
(四)办理取现业务
a 根据操作规程的规定,取现业务只限于银行、代办行。如有特约店办理取现业务,一经发现,银行、代办行应立即终止受理该特约店的清款申请。至于该特约店与JCBI及建行签定的特约协议终止与否,则由JCBI决定。
b 银行、代办行受理取现时,把会员希望提取的金额填入“取现单”的指定栏内,并让会员签字。此外,必须按第2条c项〈1〉的规定,确认会员所用的JCB卡为有效卡,并要求会员出示护照。首先,要确认护照上照片与持卡会员是否为同一人,然后,对照JCB卡上所印资料
。有疑问时,银行、代办行必须立即与JCB授权中心或JCB授权中心指定的机构联系,辨别该卡的真伪。无疑问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受理取现业务。
c 当会员要求的金额超过人民币(RMB)1500元(不包括手续费)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取得该笔现金的授权号码。
d 银行、代办行必须把JCB徽标(不干胶式或透明塑料立式),张贴或摆放在大堂内醒目的地方。
(五)关于授权作业
a 银行及代办行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受理特约店的授权请求,并与JCB授权中心或JCBI〈北京〉、JCBI〈亚洲〉联系。
b 不同类别的授权限额以下列为准。
销售货币为人民币时:
饭店、宾馆: 10000元
购物商店: 7500元
餐 厅: 7500元
销售货币为港币时:
饭店、宾馆: 10000HK$
购物商店: 7500HK$
餐 厅: 7500HK$
JCBI在必要时,可以更改特定特约店、商户、地区的授权限额。
c 银行及代办行向JCB授权中心或JCBI〈北京〉、JCBI〈亚洲〉取得授权号后,将授权号通知请求授权号的特约店。
d 关于使用CAT/EDC的授权,另行规定。
(六)建行与JCBI的结算业务
a 代办行办理完特约店的清款后,凭特约店呈交的“签购单”、“结算单”填制“总计单”。从银行支取已付给特约店的全部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
b “总计单”上“代办行手续费”一栏为利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取现的“取现总计单”上“代办行手续费”一栏为会员取现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c 代办行按填制“总计单”当天的日元对人民币的T.T.B牌价(中国政府制定的外汇电买牌价)兑换成日元,委托银行从备用金帐户提取支付给特约店的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的总和,即“代办行实收金额”,或会员取现金额及“代办行手续费”的总和,亦即“代办行实收金
额”。在“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上填入借计核对号码,将JCB存根附上用该总计单处理的签购单、结算单或取现单,以最安全、便捷的形式送交JCBI〈亚洲〉。代办行保存“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上的“代办行存根”一年以上,在JCBI〈亚洲〉查询时,须在21日内,将
“代办行存根”的复印件提交给JCBI〈亚洲〉。
d 银行确认代办行所作的“总计单”(取现总计单)计算无差错后,依据“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从备用金帐户提取并支付给代办行。银行保存总计单(取现总计单)一年以上,在JCBI查询时,须在21日内将“银行存根”的复印件提供给JCBI〈亚洲〉。
e 银行必须在每周一业务终了前,以附表(一)的格式,把上周(周一至周日)的JCB卡结算内容用电传通知JCBI〈亚洲〉。
f 银行、代办行把所收到的“签购单”、“结算单”、“总计单”、“取现单”、“取现结算单”、“取现总计单”以最安全最快捷的方式邮寄JCBI〈亚洲〉,每周两次。总计单上填好借记核对号。邮寄费用由发信者负担。
g 银行、代办行收到的全部“签购单”,银行、代办行收到的全部“取现单”,须在会员签帐日期45天内递送JCBI〈亚洲〉。超过该日期才交给JCBI〈亚洲〉的,根据本规程的规定,成为冲数的对象。
h 银行应在每月月初5日内,将上一月的备用金帐户的银行结单(NONTHLY STATEMENT)送交JCBI〈亚洲〉,结算上的各项清算记录,必须记入总计单及取现总计单的借记核对号码。
i 备用金帐户如发生透支情况,银行必须立即以电传通知JCBI〈亚洲〉。JCBI〈亚洲〉收到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不包括周六、周日及香港公休),必须把透支金额存入开设在建行总行的日元帐户。如JCBI〈亚洲〉未能在两个工作日内按时把透支金额存入,JC
BI〈亚洲〉须从透支当天起算,支付透支利息给建行,透支利息按建行总行给予其同业银行现行透支利率计算。
g 在办理结算时,银行如误支备用金,除返回已支金额外,其应得利息照付。
(七)错误结算及备用金的冲数
a 银行、代办行如发现本规程第三条b项所述的“签购单”或“取现单”时,银行、代办行必须将“签购单”退还给特约店;将“取现单”退还给代办行。
b JCBI〈亚洲〉如发现特约店所呈交的“签购单”或银行、代办行所受理的“取现单”有以下的情况并且已经发生,应通知银行或代办行,并附上清单。银行、代办行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0天内将退还金额存入备用金帐户。
(a)属于本规程第三条b项所述的“签购单”。
(b)会员对所购商品,所提供的服务表示不满,以致要求退货和赔偿。
(c)会员虽退回商品,却尚未消帐。
(d)对同一笔交易申请清款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签购单”。
(e)会员未用卡进行消费的“签购单”。
(f)会员曾经进行签帐,但签帐金额与特约店呈交的签购单金额不相符。
(g)从会员签帐日起,超过45天,才送抵JCBI〈亚洲〉。
(八)伪造,滥用盗窃JCB卡消息的通报
a JCBI一旦发现有关伪造、滥用、盗窃JCB卡这方面的消息时,必须通过JCBI〈亚洲〉或JCBI〈北京〉或经JCBI指定的事务所把消息尽快通知银行、代办行。
b 银行、代办行若知有关伪造、滥用、盗窃JCBI卡这方面的消息,也必须从速通知JCBI〈亚洲〉或JCBI〈北京〉或经JCBI指定的事务所。
(九)取消名单及紧急取消名单
a JCBI或JCBI〈亚洲〉每周两次将取消名单寄送给银行、代办行及特约店。
银行及代办行在每月月终前一日或每月14日之前未收到新取消名单时,尽早向JCBI〈北京〉或JCBI〈亚洲〉索要。
b JCBI或JCBI〈亚洲〉将随时向银行、代办行寄送紧急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自收到后,与取消名单具有同等效力。
c 取消名单上的有效期,从收到日直至下次取消名单到达为止。紧急取消名单的有效期从收到日至通知上所标明日期后的四十五日止。
d 此外,关于取现业务,银行、代办行在收到当月有效的取消名单之前,无论金额多少,均须申请授权号码。
e 银行或代办行从第三者处获得JCB卡的丢失、被盗等任何消息时,均须立即与JCB授权中心取得联系。
f 银行或代办行接到扣留的JCB卡时,应立即与JCBI或JCBI〈亚洲〉联系,并将卡剪为两段,与有关材料一起交给JCBI或JCBI〈亚洲〉。JCBI在确认后,向扣留卡者付奖酬金。奖酬金从备用金中支取。与单据结算一起处理。
g 奖酬金的金额标准如下:
拾到JCB卡 :相当于15US$的人民币
扣留取消名单所登卡 :相当于50US$的人民币
扣留紧急取消名单所登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扣留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均登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取消名单、紧急取消名单上无记录,但
按JCB授权中心指示扣留JCB卡 :相当于100US$的人民币
(十)单据的取消处理
会员向特约店退货,而特约店已将签购单结算完毕时,特约店按以下要领处理。
1 要求会员出示购入该商品时使用的同一张JCB卡。
2 将该JCB卡压印在“签购单”上。如会员的JCB卡不在手上,则将卡号、有效期、会员姓名记录下来。
3 填入取消金额,在“签购单”所有页上(签购单为四联),用红笔写上“取消”二字。
4 将取消单据与当天的“签购单”一起填制总计单后,提交给银行或代办行,进行结算。
(例)(1)退货金额 : RMB100元
(2)当天的签购单总额 : RMB500元
(3)当日总计金额 : RMB400元
(4)当日总计的结算金额: RMB384元
(即为银行及代办行支付给特约店的金额)
银行及代办行进行通常的结算业务即可。
b 如果当天没有其他签购单,进行取消单据的结算时,特约店同时填制“取消单据”和总计单,与应退金额一起提交给银行及代办行。
银行或代办行收到特约店的退款后,加上银行的手续费(取消金额的1.5%退还备用金帐户。)
(例)(1)退货金额 : RMB100元
(2)特约店退还金额 : RMB96元
(3)银行或代办行退还手续费 : RMB1.5元
(4)银行退还给帐户金额 : RMB97.5元
JCBI〈亚洲〉及JCBI〈北京〉联系地址
JCBI(ASIA):香港九龙尖沙咀汉口道28号
亚太中心501~502室
电话:23668013 FAX:27212092
TO:JCBI A
FM:中国建设银行
RE WK/OO (城市名)
(签购总计单)(借记核对号码)
SDAA××××~××××(总计单张数)(JCBI(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取现总计单)(借记核对号码)
CDAA××××~××××(总计单张数)(JCBI(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GHARGE BACK (有关SDAA或CDAA的借记核对号码)
(JCBI (ASIA)应向银行支付金额)
TOTAL: (总 金 额)
BAL: (备用金帐户的余额)



1996年8月9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此必须高度重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针对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搬迁安置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搬迁安置实施方案,拟定详细计划和步骤,认真组织实施。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紧密协调配合,特事特办,简化办事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努力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做好服务工作。属集中搬迁安置的,国土、规建、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认真做好搬迁农户新居房、水、电、路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搬迁户修建新居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在主汛期来临之前,将今年规划搬迁安置的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全部安全迁离危险区。
三、落实配套资金。市、区县配套资金要抓紧筹措落实。省、市、区县三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实行县级报帐制。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共同履行好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此件从网上发出)


泸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
搬迁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

泸州市地处四川盆地南缘向云贵高原过渡地带,地势起伏大,地质构造复杂,特别是长江以南中低山区,坡陡谷深,在暴雨影响下,极易诱发地质灾害,属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呈现点多面广、突发性强、危害大等特点。特别是夏秋多雨季节和采矿活动频繁的地区,经常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据调查,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700多处,涉及数千农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
为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迁离危险区域,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及泸州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的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市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稳步发展。
二、组织与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程的领导,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领导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工办、民政、扶贫、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林业、救灾、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组负责协调和统筹解决搬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主要责任部门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签定目标责任书,自上而下严格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搬迁安置任务,因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搬迁安置原则
  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根据辖区内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分年度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付诸实施。
(二)搬迁安置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三)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其危险区群众的避险搬迁安置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四)因采矿或其他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其危险区群众的避险搬迁安置纳入统一规划,由诱发地质灾害的单位负责搬迁安置费用。
四、搬迁安置工作准备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域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是指通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委派的地勘专业队伍进行调查并列入《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在《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完成以后新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依照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经补充调查后,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认定。
(二)编制搬迁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编制辖区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规划”,并分年度编制“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年度“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 搬迁安置农户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原居住地的村、社、组,灾害隐患点情况,拟搬迁安置地点等(见附件1: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 搬迁安置工作进度安排;
3. 组织领导机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 相关保障措施;
5. 资金筹措、安排使用计划;
6. 地勘单位对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的意见;
7. 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凡列入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搬迁规划的农户,由农户填写《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附件2),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三)新宅基地选址
新宅基地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
2. 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及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占或尽量少占林地;
3. 必须符合地质灾害(补充)调查与区划成果,必须避开地质、洪涝等灾害危险区,避免形成新的安全隐患;
4. 新宅基地应尽量在社(组)内调剂以降低修建成本并尽可能地方便搬迁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5. 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凡有条件集中搬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电力、民政等部门作好统一规划。
五、搬迁工作步骤
(一)制定搬迁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年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和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乡镇搬迁安置实施办法,针对危险区域和灾害区域每户农户的具体情况,分户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的搬迁安置实施办法应载明各搬迁户的拟搬迁地点、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搬迁安置方式(集中或分散)、搬迁时间、过渡方式等具体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必须保证各搬迁户在主汛期来临前全部迁出危险区,并避免再次因地质灾害造成损失。
乡镇人民政府对搬迁户要建档建卡,实行每户建卡专档管理。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搬迁户实行搬前、搬中和搬后全程服务和管理,全面系统地实行计算机建档。
(二)宣传和动员
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搬迁安置工作前应召集列入年度搬迁安置规划的村社干部和农户进行宣传动员,务必使搬迁农户和所在的村社干部知晓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的目的、意义、原则、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等。
(三)搬迁安置方案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搬迁安置工程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将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中各搬迁户的拟搬迁地点、用地地类、用地面积、房屋结构、开竣工时间、搬迁安置方式(集中或分散)、搬迁时间、过渡方式、补助金额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签定协议
搬迁安置方案确定后,由农户与乡镇人民政府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农户搬迁安置方式(新建或购房)、拟搬迁地点、开竣工时间、搬迁时间、过渡方式、按时复耕承诺、资金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
(五)搬迁与过渡
搬迁户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搬迁安置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迁离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将可移动的财物以及尚可利用的建筑材料拆运至指定的安全地带存放。农户搬迁后,立即将原居住房屋拆除,能复耕的应立即复耕。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在该区域设置地质灾害危险区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行人绕道通行。
从迁离地质灾害危险区至搬入新居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方式原则上采取投亲靠友解决居住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安全区域设置临时避险点,供无法解决过渡期居住问题的搬迁户临时避险居住。
(六)搬迁过程监督检查
在实施搬迁的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派人到村社进行检查督促,并解决好搬迁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确保规划搬迁的农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迁离危险区域。
对个别列入搬迁规划而又拒不搬迁的农户,应多做宣传、说服工作,经多次做工作仍不搬迁的,农户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呈交自负其责的书面申明。但在主汛期和地质灾害易发期或该区域已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时,为确保农户人身安全,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之规定,可将其强制迁入临时避险点,直至渡过危险期。
(七)检查验收、兑现政府补助经费
搬迁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逐户进行验收并填制搬迁验收表,经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标准直接将政府的补助款发放给农户。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所需的资金以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省、市、区县三级财政分别按8000元/户、2000元/户、1000元/户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户自筹。
搬迁对象属于列入“移民扶贫工程计划”、“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或其他补助搬迁项目的,各渠道补助资金应合并打捆安排使用,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区县财政在安排救灾资金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集中搬迁安置的应有所倾斜。
各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和“县级报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搬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各区县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安排解决。
七、部门协调与配合
各级国土、财政、农工办、民政、扶贫、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林业、救灾等部门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搬迁安置工程做好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搬迁安置工程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纪、违法和坑农、害农、劳民伤财等事件的发生。
八、工作总结
搬迁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0日内将搬迁安置工作完成情况、建档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及下一步搬迁安置的初步方案等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户情况汇总表
2. 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农户自愿搬迁安置申请表

http://www.luzhou.gov.cn/zhengwu/UploadFiles_2450/200706/2007060617421499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