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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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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府发〔20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下列项目:
  (一)市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项目;
  (二)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级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级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它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或其它不宜实行代建制的特殊项目除外。
  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其它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可以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单位的选择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且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将自筹资金拨入受财政监管的项目专户;
  (四)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修改和报批工作;
  (四)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做好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工作;
  (五)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八)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
  (九)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十)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十一)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十二)建立项目基建档案;
  (十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四)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五)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让他人。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条件和措施。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是否采用代建制,若采用,明确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代建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概算。
  工程预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总额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代建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并及时报告;如确为不可抗拒因素,需增加项目投资总额,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项目基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攀枝花市市级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基建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者政府投资比例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按工程建设进度支付相应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不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的;
  (二)利用各种方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建设资金损失的;
  (四)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印发《阳泉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阳泉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1999]92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我市居民住房消费,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将《阳泉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
进居民住房消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泉市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央12号文件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阳政发[1998]78号文件精神,扩大我市居民的住房消费,激
活房地产市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推进房改

第一条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对于1998年底前批准立项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
交付使用的住房,按成本价出售。对于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按全市统一标准由单位发放
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可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的标准调整。
第二条 从1999年12月1日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达到双职工家庭收入的8%。到2000年底前,租金标准要达到双
职工家庭收入的10%。
第三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可从腾退出的旧公房中解决,也
可由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租住对象为符合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居民,建筑面积原
则定为人均10平方米。
第四条 职工通过单位在1999年底前购买已竣工的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平方米673元的房改价格,并享受
优惠政策。单位在1999年底前预购在建房,职工集资额达到现行房改成本价的,在竣工出售时,可执行每平方
米673元的价格。
市区内原则上不再允许单位建房。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建房,须经市政府批准,但不再享受经济实用住房的
各项优惠政策。市计委、市规划局在安排年度项目时,要服从城市整体规划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 开放二级市场,加快已售公房上市,盘活住房存量,消化空置住房。
第六条 从20000年1月1日起,将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提高到两个6%,根据财政状况,力争达到两个7%。凡《阳泉
市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一律按此执行。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请示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后,可减缴或缓缴。
第七条 积极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具体按市房改领导组的实施意见执行。

减免税费

第八条 为降低房价,经济适用住房免收下列税费:
1、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3、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从今年7月1日起,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明年暂停
征收;
4、取消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的电力建设集资费;
5、免征拆迁管理费、水电增容费、绿化保证金。
第九条 为降低房价,经济适用住房减收下列费用:
1、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保证金;
2、人防费按每平方米20元收取。
第十条 税费减免后,由市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价格,并向社会公布房价。

强化服务

第十一条 凡交易活动所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都要积极配合搞好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房管、房改、税务、工商、物价、土地、金融、公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都要在交易
市场设立窗口,合署办公,实行一条龙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全市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阳泉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加大对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支
持力度,执行国家优惠利率,改进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办法,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减轻还款压力,简化贷款手续
,规定审批时限,提供公平、透明的信贷服务。

转户照顾

第十四条 凡外地全家为城镇户口的购买商品房者可全家迁入本市。凡本市内、外农村户口在市区范围内(含
荫营镇)购房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者,给予一个农转非指标;购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者,给予两个农
转非指标。本市单身职工购房转户参照前款执行。转户时除收取户口簿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业务指导和政
策监督。
第十六条 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物业管理企业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资质审批和收费许可证等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的维
护、修缮与整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十九条 凡是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居住区、大型商厦、办公区域,参照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的职工住房也在实
行有偿服务,并逐步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各居民住宅小区均由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并制定业主管委会章程,积极推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和《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商品房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已售公有住房由
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20%从售房款中提取,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已售公有住房
维修基金使用时,须经市房管部门和市房改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执行市物价局制定的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方式,由业主管委会选择自己认可的、信得过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采取"全面启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方针,由政府统一安排,对原有居住小区进行全面整治
和改造,实现居住小区的绿化、美化、净化、硬化、物业管理化。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上级有新
政策时,执行新政策。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1984年9月1日—5日我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家庭病床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总结了开展家庭病床工作的经验,参观了天津市的家庭病床,修改讨论了《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提出了今后工作的意见。
家庭病床是50年代首先在天津兴起来的,很快就普及到全国。由于各种原因,20多年来未能很好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这项工作才又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特别是近一、二年来发展更快。据天津、北京、上海、黑龙江、辽宁、吉林、四川、广东等23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不完全统计,1984年上半年已建家庭床20余万张。天津市人民政府把这项工作当作为全市人民做的10件好事之一,有力地推动了家庭病床的发展和提高。1983年该市共建家庭病床42400多张,年内结束家庭病床治疗的病人12900多人次。1984年上半年又新
建家庭病床近2万张。东北各省家庭病床都已分别达到3万张左右,新疆、云南、宁夏等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也都正在积极开展这项工作。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发展尚不平衡;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尚待提高;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有些地区由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政策措施未能很好落实,
直接影响家庭病床的发展、巩固和提高。
今后的任务是要继续大力普及、巩固和提高家庭病床,城乡各级医疗单位(包括企事业部门医院)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家庭病床,争取在一、二年内全国达到100万张;在普及的基础上要加强管理,狠抓质量,把家庭病床的水平大大提高一步。为此:
一、要把发展家庭病床作为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认真抓好。发展家庭病床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是在新形势下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医疗卫生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可以补充正规病床的不足,能够缓和群众看病
难、住院难的矛盾,有利于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可以密切医患关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挖掘医疗潜力,有利于基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扩大预防,有利于促进医疗、预防和康复工作的结合,以适应现代医学发展趋势的要求。无论从解决现实存在的
医疗设施与群众医疗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还是从医学发展的长远观点来看,都可以说家庭病床是医疗服务的一大进步。这项工作不但现在需要提倡,将来在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发展、医院病床进一步增多的情况下,也要提倡。各级医疗机构都要把建立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长
期坚持下去。
二、要在普及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质量。家庭病床尚未广泛开展起来的地区和单位,要着重抓普及,同时注意提高质量;普及工作搞得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要着重抓提高,并在提高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普及工作。家庭病床一定要名副其实,讲究实效,决不可搞形式主义。为确保家庭病床质
量,还要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健全组织,加强家庭病床科(组)的人员配备。要配备医疗和护理方面的技术骨干。人员不足或骨干缺乏的,要适当调整,也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外聘。
2.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要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力、大医院为技术后盾的家庭病床工作体系。实行“大医院带小医院”、“一条龙管理”和办“协作医院”等多种形式,帮助基层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大医院的医技科室要向家庭病床开放,对家庭病床
的转诊、会诊、转院要优先安排。
3.要争取在一、二年内逐步为家庭病床科(组)配齐一套适用的、便于携带的器械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应配备救护车。而且随着发展,还要逐步增加新的设备。
4.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到管理正规化,工作制度化,操作常规化。
5.要严格掌握家庭病床的收治适应症,对处理上没有把握或有困难的急重疑难病例,要及时转送到上级医院,以免耽误病情。有些技术性较强的护理工作,也不可交给家属去做。
三、要加强家庭病床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专业化队伍。首先要加强思想建设,帮助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技术人员巩固专业思想,养成良好的医德医风,树立为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医疗保健事业献身的志向;第二,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加强业务培训。当前培训的重点
是根据实际需要,缺什么补什么。今后要增加医学统计学、预防医学、医学社会学、医学生理学、老年医学和康复医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三,医学院校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培养家庭医疗保健专门人才。经过一段时间,逐步形成一支家庭医疗保健专业队伍。
四、要从政策上鼓励家庭医疗保健事业不断发展。开展家庭病床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应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当前,除在组织上加强领导外,还应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为改善家庭病床的工作条件,要在经费和器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2.合理解决收费和报销问题。家庭病床在经济管理上也应采取新的办法。在不增加个人和社会不合理负担,使医院和家庭病床工作人员都有所收益的前提下,确定家庭病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逐步过渡到按成本收费。享受公费和劳保医疗的患者住家庭病床的费用,应按规定予以
报销。
3.要从家庭病床的劳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具体的提成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要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家庭病床的劳务收入,原则上应用于发展家庭病床事业和个人奖励及有关补贴。
4.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家庭病床工作人员保健津贴(管理传染病、精神病、接触X线的人员按院内同类专业人员的标准发给)、加班费、劳保用品和工作服。交通补助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5.对应聘到基层单位长期从事家庭病床工作的技术骨干,允许浮动工资一至二级,对兼职人员,也要给予合理报酬。
6.对长期从事家庭病床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考核,要充分考虑他们的专业特点,以利于稳定和发展这支专业队伍。



198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