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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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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宁政〔2004〕文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福安畲族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值班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值班室的窗口和枢纽作用,市政府办成立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为规范总值班室的运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加强值班工作是各级各部门工作正常、高效运转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及时、有效处理日常公务、紧急政务、突发性事件的重要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划(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值班工作制度,加强对值班工作的管理,保持政令和信息畅通,进一步提高为市政府和本级政府处置紧急重大情况服务的能力。

附:《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试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宁德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划(试行)
(2004年8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确保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以下简称总值班室)工作高质量、高效率运转,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总值班室工作职责
(一)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市政府与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二)负责了解掌握市内外重大情况和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协助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处置紧急重大事务。
(三)负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情况,协调、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网络建设,保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有序运转。
(四)负责接收、分办各级各部门通过总值班室电话或传真机发给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通知、指示、报告、请示和群众的情况反映等。
(五)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编辑《宁德值班信息》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编辑《值班快报》和《昨日值班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办公室相关领导。
(六)接受单位和群众通过总值班室电话(市长公开电话)查询并予以答复。
(七)办理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值班事项的办理
接收各类来文、来电和领导批示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一)来电处理:接到各级各部门和群众电话,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涉及重要事项的要求提供书面传真,送带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并按批示意见予以办理。
(二)来件办理:收到紧急来件(包括传真件、电子邮件、电报),值班员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及时送领导或有关科室处理;收到紧急重大情况的明传电报,应立即送带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阅批,并按批示予以办理。
(三)批示件的办理:收到领导对紧急重大情况的批示件,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或承办人,需要督办的转市政府督查室或有关业务科室办理,并做好值班日记,同时做好紧急重大情况的续报和反馈工作。
(四)来访办理:群众来访,值班员要询清其身份、证件,了解来意,做好记录,报告带班领导,并通知信访局和上访人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来访人员吵闹喧哗,影响正常办公的,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值班快报》和《昨日值班信息》编辑:《值班快报》主要是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当日紧急重大情况和信访事项;《昨日值班信息》主要是总值班室24小时内所承办重要事项和当日市政府领导活动的报告,并在每日早上交班会上通报。
三、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
(一)紧急重大情况的类型
1、事故:主要有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道路、水上、民航、铁路等交通事故),火灾、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包括水、电、气、通信等设施故障中断,大型建筑物倒塌,城市道路严重塌陷),环境污染事故(包括造成环境污染的生化、放射性物质泄露事故), 以及其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突发事故。
2、事件:主要有商品市场异常波动(商品价格剧涨、群众抢购等),金融风波(包括银行挤兑和信用社、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兑付风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传染性疾病、疫情、集体食物中毒),动植物疫情、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事件、影响重大的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3、灾害:主要有暴雨、洪水、台风、干旱、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地震、森林火灾、疫情灾害等。
4、前兆信息。
(二)紧急重大情况的办理:值班员收到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要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编辑《值班快报》,分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带班领导、办公室业务分管领导,抄送市委办和本办相关科室;编辑《宁德值班信息》,及时上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并做好相应的续报工作。
四、值班工作的管理
(一)值班工作安排:
1、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带班。
2、总值班室负责排班工作。
3、星期一至星期五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值班,采用主副班制,主班从早8点至次日早8点,值完24小时可补休一天;副班为正常工作时间, 副班为次日的主班。
4、星期六上下午班(含晚班)和星期日上午班由办公室(含经研中心、库区办、公报编辑部、文印室、网管中心)全体同志轮流值班,星期日下午班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值班。
5、法定节假日(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由办公室 (含经研中心、库区办、公报编辑部、文印室、网管中心)全体同志轮流值班,最后一班由总值班室工作人员负责值班。
6、双休日每天安排两班,法定节假日每天安排两班或三班,交接班时间为上午上班时间和下午上班时间。
7、办公室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值班。
(二)值班员职责
1、主班职责
负责处理当日总值班室工作,主要是:处理当班收到的各类来文、来电和领导批示;当班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理;当班信访的登记和处理;编辑《值班快报》《昨日值班信息》和《宁德值班信息》;收集当日市政府领导活动事项;做好值班日记和交接班等事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副班职责
协助编辑《值班快报》、《昨日值班信息》和《宁德值班信息》;协助处理紧急重大情况和信访的接待;分送有关材料;办理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总值班室保密规定
(一)总值班室严格执行办公室保密工作制度。
(二)值班员不得用普通电话讲述秘密事项,不得在无加密装置的传真机、微机和互联网上传输涉密文件、资料等;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住址、电话及市政府会议内容、活动安排等事项。
(三)凡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均要存放在保险柜中。
六、其他事项
(一)值班员负责总值班室复印机、微机、传真机、电话机等的管理和使用。
(二)不得擅自接受外来打印、复印任务。
(三)保持总值班室桌面、地面、天花板、沙发椅、茶几等整洁。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
     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根据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负责本地区考试命题和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人事部、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第八条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建设部或以参与有关建造师工作的专家和人员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三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 一级建造师: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或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本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8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3)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或取得其他专业(见附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2、业绩:

  (1)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总承包1项或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及以上。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及以上。

  (3)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及以上。

  (4)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有关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认定办法和考核认定结果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二、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四)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

  三、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成立“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本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单位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由本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推荐;军队所属单位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后基建营房部对军队系统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经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方所属或中央管理企业在申报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和民航专业的业绩材料,应由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部会同同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军队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企业工程业务管理和人事部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推荐人员材料汇总排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军队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的决议

(1960年3月21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为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