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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1: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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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58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近,市政府办公室对于上半年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来,绝大多数部门单位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责任落实到位,进展情况良好,但也有少数部门单位重视不够,项目进度不快,有的甚至尚未启动。为此,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扎扎实实地狠抓项目进度,尚未启动的项目要抓紧启动,资金要抓紧到位,确保年内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顺利完成。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考核办法  
  为确保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顺利完成,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今年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考核。
  一、考核内容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7号)中确定的44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分工抓落实安排的通知》(衢政发〔2002〕28号)中确定的10件为民办实事项目,共54项。
  二、考核对象
  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具体部门单位有:
  市府办、市计委、市开发区、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人劳局、市科技局、市电力局、市规划局、市农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花园岗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市贸粮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法制办、市卫生局、市教育集团、市监察局、市信息办、市体改办、市物改办、市二轻改办、市电信公司、市质量技监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城管办、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国税局、市商改办、市供销社、市人行、市体育局、市广电局、市文化局、铁路衢州车务段。
  三、奖惩办法
  (一)奖励分为基础奖、贡献奖、嘉奖和记功。
  1、基础奖。部门单位基础奖的基数为1.5万元。各部门单位的基础奖与54项工作挂钩,即按照54项工作目标完成的百分比计发,低于60%的则不能获得基础奖。
  2、贡献奖。按各部门单位完成工作的考核得分计奖,每分300元。各部门单位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的考核分为10分。各部门单位考核得分是其牵头或参与的每项工作得分之和。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有量化指标和可量化指标的项目,采用量化计分法,每一项完成任务60%以上的,按百分比得分,60%以下的不得分。
  (2)不可量化的项目,采用非量化计分法,根据每一项的完成情况和平时检查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其中前3个档次分别得10分、8分、5分,"较差"的不得分。
  每个部门单位班子获得基础奖和贡献奖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单位正职领导奖金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副职(指实职副职领导)的奖金按正职领导的80%确定。
  3、嘉奖。对完成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考核结果在前3位的牵头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嘉奖。
  4、记功。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绩特别优秀的实施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记功,并发给奖金。
  (二)对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不负责任,完成目标任务50%以下,或配合不力而影响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进度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奖金。
  四、考核程序
  (一)单位自评。各责任部门单位在认真总结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项分析并打出分数,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自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评议。市政府办公室加强督查工作,每季度末通报一次落实情况,半年进行一次讲评。年底对54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完成情况计算每个部门单位的基础奖。同时根据平时督查、了解的情况和各责任部门单位自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议,并提出每个部门单位考核得分及贡献奖意见。
  (三)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考核意见,确定每个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和通报表彰嘉奖及记功对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考核兑现
  在下年度第一次政府全体会议或机关干部大会上,通报考核结果并兑现考核奖金。
  六、经费来源
  市财政原安排市本级经济主管部门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本考核的奖励,财政不重新安排资金。
  对市本级机关年终考核,要作综合平衡。

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罚没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市直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区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本区财政部门,委托有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 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第七条 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监督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
(三)对市、区的罚没物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负责对拍卖行申请经营罚没物资业务的资格审批;
(五)接收市直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
(六)协调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理好各种关系;
(七)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行为;
(八)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为。
第八条 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纪检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规定行为时,有权要求被检查人出示有关证明;有权查阅和收集被检查人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方面的证据。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对本区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接收本区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业务上接受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执法机关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应由分管领导负责,指定专人保管,设立专项物资帐册,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等制度。
第十一条 拍卖行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必须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
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填写《广州市罚没物资上缴清单》,上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应及时对清单所列物资进行核对、签收。
第十三条 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由接收物资的监管部门会同物价、上交物资单位以及拍卖行组成订价小组,根据有关价格资料、市场行情及罚没物资新旧程度共同商定其拍卖底价。
第十四条 拍卖罚没物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拍卖行为应根据物资的拍卖底价进行公开拍卖。对大宗商品、重要生产资料以及专营、专卖商品,可采取招标或定向拍卖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拍卖后所得价款,拍卖行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其余部分移交提供拍卖物资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因办案工作确需购用罚没物资时,应提出申请,经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经订价小组订价后方可购用。
第十七条 国家禁止买卖、流通以及不适宜拍卖的下列物品,执法机关应造册报同级罚没物资监管部门审批后,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金、银(不含金、银饰品)交由黄金专管部门收购;
(二)各种淫秽物品和政治性、破坏性物品及毒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交公安专管部门处理;
(三)各种非法出版物交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国家保护的文物交文物管理部门处理;
(五)易腐、易烂的鲜活商品交对口国有商业部门收购;
(六)经专管部门鉴定属假冒伪劣的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以及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对执法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违法处理罚没物资的行为向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或监察机关对举报者应予保密,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应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隐瞒、转移、私分或自行处理罚没物资的单位和无权经营罚没物资而擅自经营的单位,由罚没物资监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总额两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监管部门报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市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罚没物资的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2月9日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

2004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绕城高速公路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宣传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四条 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

 (二)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变电站、高压线、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

 (三)林地、绿地、苗圃;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六)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窗口;

 (七)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六条 在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在前款规定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内,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外,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五时不得燃放。

 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内燃放焰火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定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品种目录。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国家批准的定点生产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进货。

 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注有燃放方法和适宜人群。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本市禁止销售的品种;不得向行人、车辆发射、投掷;不得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