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3〕167号 2003年8月日
西安市司法局、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制定的《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西安市聘任市政府法律顾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决策的法制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资深律师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组成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
市政府法律顾问人选,由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局从本市律师中择优选荐,报市政府审核确定。
第三条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根据市政府以及市长、副市长委托,主要提供下列法律帮助和服务:
(一)就市政府重要行政决策和行政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市政府组织起草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为市政府处理有关行政纠纷、经济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提供法律帮助;
(四)代理市政府参加有关诉讼活动;
(五)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向政府工作人员讲授法律知识;
(六)市政府授权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由市政府向确定聘请的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市政府法律顾问聘用期与本届政府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市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与委托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三)就委托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四)按约定享受一定的工作补贴和报酬;
(五)市政府认为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政府形象和合法权益。在履行职责、承办有关委托法律事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越市政府委托权限办理委托事务;
(二)不得借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其他业务;
(三)在涉及以市政府为相对人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非经市政府同意,应当主动回避;
(四)对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秘密及不允许公开信息,必须严守保密义务;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推辞市政府委托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律顾问违反前款规定或工作不称职的,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提出解聘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市政府与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联系,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
市司法局负责对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政府法制局。
第八条关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交通、通讯补贴,应由市财政局根据受聘法律顾问的实有人数,按原规定,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核拨(检法两院及政府现职工作人员除外);代理市政府参加诉讼活动,按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工作报酬;受市政府委托外出的差旅费,由市政府法制局支付,支付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市政府法律顾问差旅费及代理诉讼的工作报酬等费用,应按照具体情况,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每年进行工作小结,聘任期满应当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 10 月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