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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8:1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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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商务部


低开出口发票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商务部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对外贸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发票可分为监制出口发票和自制出口发票。监制出口发票是指由各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和监管的出口发票;自制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打印的出口发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开出口发票"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中,向进口商提供的自制出口发票的票面价值低于出口报关时所提供发票票面价值的行为。  

  第四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商务部会同税务总局进行调查,海关总署予以配合:
  1、国内企业、相关行业组织等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2、进口国相关政府部门正式提出的关于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通报;
  3、通过海关互助合作,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存在低开出口发票的行为;
  4、其他关于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商务部在接到调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调查请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于危害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对外贸易利益的,将有关材料移交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将对是否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商务部。
  商务部在接到海关总署核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对初步认定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将有关材料移交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接到商务部移交材料起50日内对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从事该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商务部,但凡涉嫌偷逃骗税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调查的,不受此限。对初步认定不存在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事实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商务部在确认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时,自收到税务总局的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依法对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初步裁定,并将裁定结果在10日内书面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对确认不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商务部应终止调查。

  第六条 在初步裁定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之日起7日内,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有异议可向商务部提交书面申辩材料,并可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 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听证的,应当遵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条 自初步裁定做出之日起50日内,由商务部对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涉嫌低开出口发票行为进行最终裁定。

  第九条 对存在低开出口发票行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商务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初次违反的企业予以警告;对第一次警告后2年内再次违反的企业除予以警告外,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以上违法行为,对外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违法企业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从事有关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处罚。 对于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视情节,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担任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以上处罚,将依据《对外贸易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条 当事人对第九条所列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调查给予配合、协助。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对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对外贸易经营者涉嫌低开监制出口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如发现有走私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由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调查程序的日期均指工作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市地税局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局印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先备案类,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当年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明细资料复印件及其上述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比例的计算说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教办基〔2008〕76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普通高中会考制度,安全、有序地实施高中会考工作,及时预防并有效应对高中会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中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统一考试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文件,特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和《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所辖的普通高级中学,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或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反映。

附件:
1、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
2、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保密规定

第一条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是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属于国家机密级考试。为了维护高中会考的严肃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高中会考实施的全过程,包括命题、审题、校验、印刷、运输、保管、监考、考务、阅卷、统计、数据库管理等工作环节以及所有相关人员。
第三条 命(审)题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命(审)题人员的确定采用专家库遴选并经所在单位组织审查、省会考办同意的方法。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命题经验;身体健康,易于合作等。
第四条 命(审)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年有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或家庭其他成员参加相应年级的会考的同志不得参加命(审)题和命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命(审)题人员实行保密公证制度。命(审)题人员及命题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保密承诺。
第六条 命(审)题人员、命题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属保密范畴,不得私自泄露。命(审)题人员入闱时不得携带和使用手机、照相机、收录机、录音笔、U盘、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电子通讯设施设备。
第七条 命(审)题期间,命(审)题人员住房及工作间必须切断与外界的电话联系,也不得采用会客、写信等方式与外人交流,不得单独活动,学科组也不能借故集体离开命题场所。命(审)题人员有要事与家里、单位联络时,必须在管理人员监督下,使用指定的手机、电话用普通话进行简短交流。
第八条 命(审)题期间,服务员打扫住房或工作间必须在命(审)题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命(审)题人员在服务员打扫房间或在外出吃饭、散步期间,必须把有关材料收藏保管好,随手关门、关窗等。
第九条 命(审)题人员自带的电脑应单独建立专用文件夹,提前准备的试题、资料,命题结束时不能带回。命(审)题不能直接引用已经出发行、使用的复习资料中的试题。命(审)题人员不能在自带的教材、资料上做标记。
第十条 命(审)题结束时,由会考命题管理人员统一销毁、删除命(审)题人员电脑、移动硬盘中与命(审)题有关的材料。某些值得保存的命题资料必须交省会考办管理人员统一保管直至本年度会考结束。
第十一条 会考试卷的印制必须安排在国家定点的保密试卷的印制单位。考试试卷运送的保密管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通过机要渠道或使用可靠的交通工具,由双人以上专门押送,做到人不离卷,卷不离人。试卷的交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
第十二条 高中会考试卷的校对工作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校对人员应是签署过保密协议的命(审)题人员。
第十三条 高中会考启用前的试卷(包括副卷、备用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启封前均属国家机密文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启封。会考试卷的保管应选择具备安全防盗设施的场所,存放在保险柜中,并由双人专门保管。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程序和职责,及时制止各种舞弊行为。在监考过程中只能对字迹不清处当场作出回答(大声),不得作出其他任何提示。
第十五条 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在涉密载体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承担考试软件开发、制作的单位,应履行保密义务,省会考办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不得在学生试卷上涂写改动。所有客观性试卷的答卷要及时上送,由各市指派专人、专车及时押送至省会考办,由省会考办组织人员统一采用阅卷机进行阅卷。
第十七条 省会考办在组织客观题阅卷前必须对所编制的程序反复运行,充分考虑到阅卷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并准备相应的解决办法。要对所有阅卷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在阅卷过程中,应有双人24小时对试卷进行看管。
第十八条 各市会考办在组织主观题阅卷前必须对所有阅卷人员进行保密教育,阅卷期间应有双人24小时对试卷进行看管。在阅卷过程中,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若发现雷同卷应及时上报审核。主观题阅卷结果应按保密规定及时上报至省会考办。
第十九条 主、客观卷分数的数据合成必须有备份,任何人不得对合成后的数据进行篡改。同时,数据库必须实行双人专职管理,任何其他个人都无权改动。
第二十条 参与高中会考工作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作出通报、警告、取消各项先进评比、取消职称晋升资格等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保密规定若有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中会考的公正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高中会考安全、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家考试和浙江省高中会考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高中会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高中会考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高中会考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为:把握全局,重在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认真把握高中会考的实施环节,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当各种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立即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有效地处理。上下级会考主管部门之间、会考主管部门与考点之间及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应协调联动,尽快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省成立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教育纪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和省会考办主任担任。各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省高中会考办公室在省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高中会考办选派到各地的巡视员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级应急工作机构设立责任报告人,实行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制度。各市、县(区)选派的巡视员和考点主考为责任报告人。考试期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必须畅通,省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办公室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第三章 事件确认

第八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高中会考正常进行或对高中会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高中会考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妥善处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个别事件。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试卷在命(审)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外传、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二)考试期间,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
(四)发生恐怖性事件;
(五)多名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因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七)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八)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九)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二)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停电、断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私自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场,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信息技术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等情况;
(六)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答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答卷或答题卡;
(七)考试期间至成绩发布之前,经举报发现因监考不力造成多人作弊现象;
(八)阅卷过程中发现答题雷同试卷;
(九)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处理,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尽力保障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如果在命(审)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应当即取消泄密试题的命(审)题人员资格,对命题组成员进行调整后重新命题。
如果在试卷印制前发生泄密的,启用备用试卷如期进行印刷并正常考试。在印制中发生丢失、泄密的,应立即更换印制机构,同时启用备用试卷进行印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正常考试或延期考试。
如果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印制、申请缓考、本次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省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作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影响致使少部分试卷损坏的,可启用备用试卷,或请巡视员、纪检人员现场监督进行复制印刷,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至省应急领导小组。
若在考试前试卷损坏较多而影响大部分考生考试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补发试卷;若时间不允许,可以启用备用卷,部分考生可以延考或缓考。
若试卷在考试后的保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损害的该科目考试全部作废,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对该部分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如果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或更换考点后再考,并启用备用卷;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六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考点应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它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第九条第六款事件,由于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当地应急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尽快将试卷送至考点或启用备用卷,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点及考点巡视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第九条第七款事件,如果出现考生集体罢考,考点及巡考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及时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情况,考点及巡考人员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考生不服从劝解且情节严重,应果断终止该场考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司法部门介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第九条第八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更换监考人员充实考场并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会同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事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第九条第九款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情况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十条第一款事件,考点主任在征得巡视员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备用试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并将具体情况用书面材料上报至省会考办。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十条第二款事件,考点主任应迅速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考点主任接到更正通知后,应及时作出更正并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省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省会考办对造成差错的相关人员作出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十条第三款事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如果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发生停电、断电情况,考点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所属区域大面积停电,考点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同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十条第四款事件,监考员应当场及时制止。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最后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予以暂扣,并查明事实,严格执行《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发生第十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点应立即组织力量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如短期内无法排除故障应立即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妥善处理。上述情况考点均应做好情况记录,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十条第六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和巡视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并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答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答卷或答题卡送回,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十条第七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最后由考点主任和巡视员签名,及时上报。经举报查实的多人作弊现象,对监考人员的处理可依据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生第十条第八款事件,评卷时聘请学科专家对相关试卷进行分析研究,确系考生答卷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应记录情况,及时上报,并按《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第十条第九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必要时会同当地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按《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时,考点均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十二条 因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而耽误考试时间在20分钟以内的,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是否当场延长考试时间;超过20分钟以上的,应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按指示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突发性事件的,省应急领导小组将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有关责任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通报、警告、取消各项先进评比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等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考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沟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关于突发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应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出面进行解释和解决,其他人员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浙江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