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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时间:2024-07-05 15:1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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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办发[2002]78号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2002-06-26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日期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复制件。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  
(四)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备案。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或适当。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调阅案卷和其它相关资料,呈报机关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建议呈报机关纠正。  
(二)呈报机关有异议或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不属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呈报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履行监督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案后呈报机关应将复议决定或审判结果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呈报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备案或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备案,并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浙民工办字〔1994〕4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仍然保持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这是党的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怀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为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一手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手抓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的精神,坚决打击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

浙民工办字〔1994〕49号 1994年8月2日

各市、地、县民政局工办:
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创办于1992年,系该县丰食溪乡赤虹桥村办福利企业,共有职工23人,其中残疾职工10人,法人代表程杰华(残疾人),主要生产皮件服装。自今年实行新的增值税发票制度后,该厂不思正当合法的组织生产经营,却故意钻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空子,非法为广东、海南等地一些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从中渔利,致使国家税收遭到严重流失。安吉县民政局发现问题后立即扣发了该厂1994年度福利企业检查确认证书并向湖州市民政局作了汇报,现此案已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为认真查处此事,根据厅领导指示,我办主要负责人赶赴安吉县,认真核对了该厂的原始档案,并同有关部门经办人进行了接触和探讨,认为情况确实、情节较为严重。为严肃国家的税收政策,消除福利企业中的害群之马,按照《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三点的规定精神,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编号为110603031号福利企业证书并同时作废。
二、清缴其历年来的减免税款,上交国库;在厂的残疾职工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安置。
三、在全省福利企业主管部门和福利企业中进行通报,以期引起各级对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认真贯彻税法和执行税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的重要保证,全省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和各类福利企业要从安吉且民政皮件服装厂的问题上吸取教训,对照检查举一反三,严格企业的内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对象重点是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电子信息、石化产业、船舶工业、装备制造、临港能源工业和潮州陶瓷、婚纱晚礼服等传统支柱产业升级项目。
第三条 入园项目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不包括任何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
(三)落户项目必须在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所属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四)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节能要求。
第四条 招商引资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费用,重点用于宣传、推介等工作费用。
第五条 投资者需办理各种证照以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第六条 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推进制度。对于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领导直接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由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考核指标,定期对产业园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产业园土地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产业集聚度、创税额度等各项指标落到实处。
第八条 建立多方位业主沟通制度。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全体干部职工与企业挂钩联系走访制度,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产业园每季度举行一次园区企业接待日活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接待,听取业主意见和要求,解决企业实际困难。
第九条 建立“零收费区”。除国家和省规定的税费外,对进入产业园企业不征收任何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进入产业园企业享受《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决定的实施意见》(潮发〔2008〕11号)等我市现行有效文件中赋予的优惠措施。
第十一条 对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受更多的优惠。
第十二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由市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凡未按申报建设内容开发建设的企业或以各种手段骗取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依法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刁难、推诿、办事不力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由监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若国家、省及本市出台新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