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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06:44: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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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定西市、甘南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地震灾区重建房屋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了切实做好张掖、定西、甘南地震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群众自建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小康或接近小康的标准,着眼长远,合理设计,切实搞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把近期恢复和长远防震减灾结合起来,把当前生活与今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把震后重建同扶贫开发、脱贫致富、小康建设结合起来,配套通电、水窖、改厕、农用车棚、沼气池、养殖场等设施,努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在建房资金分配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摸清基本底数,严格办事程序。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建房补助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重建、维修工作必须在夏收前完工,保证让群众及时入住新房。

  二、组织领导

  地震重建工作由有关市(州)、县政府领导,民政部门负责,财政、建设、地震、扶贫、林业、交通、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工作中,民政部门负责重建、维修基数的核实,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建房补助资金分配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建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地震部门负责建房的选址、规划和质量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房用地的规划、调整、征用和审批;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的审批;交通部门负责道路的建设;审计部门对建房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察部门对重建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电力、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震区重建工作。

  在灾区建房工作中,要落实干部责任制,落实建房方案、建房对象、建房宅基地、建房合同和竣工时间,保证灾区每个村民小组至少有1名县直部门干部或乡镇干部定点负责,解决建房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与建房户签订建房合同,以保证建房工作按时完工。

  三、规划设计

  建房规划必须以改善居住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便于生产生活。要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灾民承受能力,结合群众建房习惯和民俗,量力而行。设计要坚固牢靠、经济实用、美观大方、抗震防灾能力强,质量和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当地小康水平。重建选址规划由政府组织民政、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制定。选址要避开山洪、断层、泥石流和滑坡等险段和交通不便、没有水源的地方。地震连片倒房或因山体滑坡连片倒房的地方,必须易地选址。分散建房也要实行统一的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设计标准。对具备小康基本条件的,参照省上确定的农村小康标准设计;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按接近小康的水平,每户按3间砖瓦房(每间使用面积在18平方米左右)设计;对群众扩大重建间数的予以认可,但扩大的间数政府不再补助。五保老人住房原则上纳入敬老院的统一建设,对不愿住敬老院的五保老人,可按2间砖瓦房考虑修建。

  市(州)、县政府审定重建规划设计方案时,要征求省民政、建设、地震等部门的意见。

  四、建房对象核定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的原则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搞好重建对象的确定工作。县政府组织民政、财政、建设、地震、监察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对地震灾区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并分类排队,认真核实。建房对象由村民会议评议并张榜公布,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复核,县政府确定。要建立建房对象花名册和家庭档案,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

  要采取群众自筹、政府补助、部门帮助、亲邻互济、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解决重建资金问题。各级财政要积极筹集资金。兄弟省区市、企业单位捐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灾民建房。国家和省上对重建房屋户均按3000元给予补助,不搞平均分配,困难大的适当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没有困难的不补助。对五保老人和个别完全失去经济、劳动能力家庭的房屋重建,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包工包料,按期完工,及时入住。

  建房所需材料,由当地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建房供应的各类材料手续,实行建房户保存、乡镇存档、县民政局备案的三联单式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设立灾民建房资金财政专户,政府采购所发生的支出,由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县民政局要建立建房资金专户,指定专人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帐目清晰、凭证齐全。建房补助资金必须非现金结算,不得直接发放到村、组或建房户。

  六、监督检查验收

  在建房工作中,要严把建房进度关、质量关、资金使用关、监督关,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市(州)、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随时对重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严格重建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问题一经发现及时纠正。重建工作完工后,市(州)、县政府要组织进行统一验收、审计,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对补助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市(州)政府要将验收、审计情况向省政府专题报告。省上将组织省民政、财政、建设、地震、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地震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审计,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8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省级开发区开发总公司

绩效考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省级开发区发展水平,建?展的意见》(镇发〔2008〕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本市省级开发区的(含工业园区,下同)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以下简称经营者)。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领导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开发总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与《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镇政发〔2008〕79号)规定的考核评价指标一致。

第四条 绩效目标由市政府根据发展任务要求逐年下达。

第五条 开发总公司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市政府“开发区重大工作和重大项目综合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镇江市省级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各开发总公司经营者薪酬分配的依据。

第ly: 方正仿宋_GBK; mso-ascii-font-family: 汉鼎简仿宋">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经营者担任相应职务所获得的基本报酬。其标准按照上一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分档执行,每年核定一次。

年 薪 分 档 表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一般预算收入

(亿元)
基本年薪

(万元)

2以下(含2)
5
6-8(含8)
8

2-3(含3)
5.5
8-10(含10)
9

3-4(含4)
6
10-15(含15)
10

4-5(含5)
6.5
15-20(含20)
12

5-6(含6)
7
20以上
14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是经营者在完成相应考核指标后获得的绩效报酬,最高为基本年薪的两倍,同时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当考核分数达不到60分时,不能获得绩效年薪;当考核分数在61分至100分之间时,绩效年薪的计算公式为: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2×(考核得分-60)/40

对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遵守党纪国法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重大损失的,经市政府研究,主要责任人绩效年薪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每年一月份,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按其上年度的一般预算收入数额核定本年度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在开发总公司的工资总额中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根据镇江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由开发总公司的同级政府兑现。

(二)按本办法领取年薪的经营者,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同级市(区)委、市(区)政府批准外,不得再从其他途径获取任何工资性、福利性报酬。

(三)经营者在本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应得薪酬。

第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

(一)风险抵押金于市政府下达考评指标或签订目标责任书后一个月内,由经营者个人用现金上交同级政府指定的专户,风险抵押金不得用公司资金代缴,否则抵押无效。

(二)经营者以其每年基薪的同等数额缴纳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与考核指标挂钩。经年度考核以后,考核分达到60分的,退还本息;达不到60分的,按同比例扣罚风险抵押金,扣罚的最高额不超过抵押额。

第九条 开发总公司副职的年薪按本办法执行,年薪系数可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分别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0.6—0.8确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开发总公司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核定。

第十条 开发总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必须按相关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发放年薪时由发放部门或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5〕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2005年8月25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市爱卫会制定的《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芜湖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OO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爱国卫生运动,减少吸烟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厅(室);
  (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的售票厅、交通等候室及交通工具内;
  (三)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及室内体育比赛场馆;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五)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
  (六)医院候诊室、诊疗室、输液室、病房及疗养场所;
  (七)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供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单位禁烟责任人;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设吸烟器具;
  (五)负责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吸烟区(室)。
  第五条 本市开展“无吸烟单位”的申报、命名活动。
  “无吸烟单位”的称号由单位申请,经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初审,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命名。
  命名后的“无吸烟单位”,因禁止吸烟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经查实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取消对其命名,并在媒体上通告。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公安、环保、工商、文化、教育、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