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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1:05: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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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发布《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发布《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供求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茶叶购销活动的实际,拟订了《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讨论稿,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茶叶部门和经贸部、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标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将《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商业部茶叶畜产局。

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1984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茶叶购销合同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搞活经济,安排好茶叶市场,促进茶叶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4〕15号文件发布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茶叶购销合同是实现茶叶商业企业(包括加工)之间,商业企业与茶叶生产单位、茶叶生产者之间购销活动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的茶叶购销合同,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订立茶叶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 茶叶购销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附茶叶购销合同格式)。签订合同必须遵守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茶叶购销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供需双方的单位名称、住址、代表人姓名以及开户银行和帐号;
(二)茶叶的数量、茶类、品种、等级比例;
(三)茶叶质量;
(四)茶叶包装要求;
(五)茶叶价格;
(六)茶叶交(提)货地点、日期及日期的计算;
(七)茶叶交(提)货方式;
(八)茶叶货款结算的方式;
(九)茶叶的验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供需双方协商同意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 毛茶购销和内销茶调拨交接验收办法:
(一)产品标准:


(1)品质标准:属部颁标准按部颁标准执行,属地区标准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花茶配花量按商业部原规定执行。
茶叶质量标准确定后,需要封存样品的,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
(2)水分标准。红毛茶、绿毛茶、黄大茶、乌龙茶、青毛茶、黑毛茶、老青茶、南边茶水分标准按(78)供销畜字第498号《关于印发茶叶收购标准样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其中屯婺逐舒杭温平七套初制炒青绿茶水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GH016—84执行;各类正品绿茶、红茶、乌龙茶、花茶坯、花茶、花芯、茶片按(83)商茶茶字第11号“关于印发内销茶叶计划调拨合同和交接验收试行办法”两项规定的通知办理;紧压茶各成品水分按商业部(73)商土字第18号转发“紧压茶原料和成品品质规格试行办法”的通知办理。六级以上的各类成品茶(包括花茶坯)16—18孔以下碎末茶不得超过标准含量。
(3)包装规格。包装必须保质、保固。各类毛茶短距离运输,用布袋包装,远距离用麻袋内衬塑料袋包装(名茶除外)。成品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用箱装,其中花茶内衬牛皮纸铝箔;碎、片、末茶副产品,可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塑料麻袋包装。
包装材料的供应由供需双方商定。
(二)茶叶验收。


(1)供方对调出的茶叶严格按样交货,并在产品卫生、官堆匀度、单位净重等方面对调入方负责。每批唛调出要附上调出品质审评单(见附表二),货、单同行。供方对调出的每批唛茶叶要留样备查。
(2)调入验收。需方对调入的茶,比照规定的标准样对各项品质、检验项目分别进行审评和检验。验收应以到达调入方的大帮样为依据。各类毛茶杆样可按各地历史习惯抽样取样品,各类成品茶按到货数量,抽出规定件数(见附表一),逐件开包抽取样品,如小包装茶可由各箱内不同部位抽取。
(3)品质审评项目。对照规定的标准样,审评外形、内质各项因子。外形分形状(条索)、嫩度(包括色泽)、整碎和净度四项;内质分香气、滋味、水色和叶底嫩匀度四项。
(4)定等与降级。毛茶一般应按“内质外形并重,干湿兼看,分别定等,综合平均,如有半等者,按半等计价”的评茶计价办法办理。成品茶,凡在二项因子稍高另二项因子稍低或一项因子高另一项因子低的范围内可以互相冲抵(大于上述范围的不能冲抵)。冲抵后仍有二项因子稍低或一项因子低的开始降级。花茶香气不正或过低的应作降级处理。降级幅度一般为四分之一级至一个级,严重的不受此限。如有烟、焦、霉、馊及其他异味(除应有风格的品种外),根据不同程度分别作降价百分之五至三十处理,严重者应拒收。水分超过标准者,应查明原因,如属供方责任,应相应扣除价格和必要的复火费用,影响质量者,按降级处理。
(5)验收期限。需方应在货到后十五天内办理验收手续,签回拨运单收据联和验收意见。验收等级与原等级标准有出入时,供方接到需方的通知后,进行复评复检,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十天内提出复评意见,通知需方协商解决。
(三)茶叶价格(包括购、调、销价格)。计划内的茶叶,
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议购议销的茶叶,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订价的茶叶,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执行议购议销价格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茶叶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等方
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供需双方协商派人押运。
(五)茶叶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
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六)货款结算的方式。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验单付款或
验货付款,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他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他单位代扣款项。
(七)质量仲裁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将样品和意见报送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属地区内的报同级标准局、属跨地区的报上级标准局仲裁。
第八条 出口茶叶交接验收办法。出口茶叶交接验收办法参照(79)土畜业三加字第146/1840号、(79)供销畜茶字第77号文件关于下达出口茶叶产销交接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和(84)土畜业九字第146/174号文件关于修改工夫茶等出口茶的出厂水分的通知办理。其中有关货款结算和质量仲裁,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六、第七款办理。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供需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由供需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供需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答复;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派购计划内的茶叶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派购计划外的茶叶购销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供需双方协商办理。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日期,以供需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二条 供需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指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的责任造成的违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需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而需方仍然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其补交部分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如因违约自销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需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缴中央财政。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茶叶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处。对这些茶叶的处理办法,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在交售的茶叶中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同时应向需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三)茶叶包装不符合同规定的,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供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需方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其实际损失。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应按本条第四款有关逾期交货的规定处理。
(四)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不同意接货的,可以拒收;需方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
逾期交货而需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并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需方不再需要的,由供方自行处理,并向需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需方按供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提货点提货而未提到时,供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因茶叶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在由需方代保管期间,供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茶叶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七)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未经需方同意,单方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茶叶,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属于承运部门负责的,由供方按国家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接到需方验收茶叶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在合同规定复评期限内,未进行复评或复评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评意见(供需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可视为默认。
第十六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不执行合同或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供方合同货款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二)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茶叶,应向供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逾期提货(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供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四)未按合同规定供应包装物的,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同时应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造成供方损失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时,应按本条第一款处理,或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五)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六)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茶叶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购定金。
(七)由于需方本身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的,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自办托运的茶叶,由于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而造成损失的,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有关货运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
(八)在合同规定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有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即视为默认。
(九)拒收的茶叶应代为保管,保管期限由双方商定。在保管期内,必须按原包装妥善保管,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需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八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执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报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国家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茶叶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过去颁发的有关茶叶购销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按本办法执行。附表一
茶叶扦样数量表
------------------------------------------------------------
到 货 件 数 | 取 样 件 数
------------------------------|----------------------------
1—5 | 1
6—50 | 2
51—100 | 3
101—200 | 5
201—300 | 7
301—400 | 9
401—500 | 11
501—1000 | 16
1001—1500 | 19
1501—2000 | 21
2001—4000 | 24
------------------------------------------------------------
附表二
茶叶调出品质审评(检验)单
------------------------------
调出单位: 字第 号
----------------------------------------------------------------------------------------
品名| |销 别| |唛 头| |成箱|19 年 月 日|检 验|19 年 月 日
| | | | | |日期| |日 期|
------------------------------------------------------------------|--------------------
|品 质|水 分|粉 末|碎 茶|灰 分|包 装|数|箱 数|每箱重量|总 净 重
|评 定| | | | | | | |(市斤)|(市 担)
检 |--------|------|------|------|------|------| |------|--------|----------
| 级 | % | % | % | % | 号 |量| | |
|----------------------------------------|----------------------------------------
| | 外 形 | 内 质
验 |项 目|------------------------------|----------------------------------------
| |条 索|嫩 度|整 碎|净 度|香 气|滋 味|水 色|叶底嫩匀度
|--------|------|------|------|------|------|------|----------|------------
| |高 | | | | | | | |
结 |比|----|------|------|------|------|------|------|----------|------------
| |稍高| | | | | | | |
|标|----|------|------|------|------|------|------|----------|------------
| |相当| | | | | | | |
|准|----|------|------|------|------|------|------|----------|------------
果 | |稍低| | | | | | | |
|样|----|------|------|------|------|------|------|----------|------------
| |低 | | | | | | | |
----|----------------------------------------------------------------------------------
备注|
----------------------------------------------------------------------------------------
主管: 检验员:
(注)符号:高“++”,稍高“+”,符合ˇ“稍低“--”,低“----”。
一九 年茶叶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经双方同意按表列项目和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品种 |级别|数量| 单价 |总金额| | |交提货| |
茶类| | | | |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结算方式|备 注
|(茶色)| | |元/担|(元)| |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条款: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未经双方同意,单方终止或废除合同的,承受未执行合同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3、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调出(入)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接货的,承受未执行部
分的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其他违约责任按《茶叶购销合同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 通 部 明 传 电 报

发往 签批
地址 盖章
等级 特急 交公路发明电(200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建设兵团交通局:
  近来,我国周边的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暴发了大规模的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疫情,我国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点状暴发了疫情,形势十分严峻。为坚决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各项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控制禽流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防控禽流感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为加强对交通行业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领导,部决定成立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 “一个坚持、三个确保”,即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确保交通畅通,确保防治禽流感的应急物资的运输。
  三、做好出入境汽车运输的检查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动物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出入境运输中的防疫检查工作,防止疫区禽类产品的进入,加强对来自境外疫区运输工具的消毒。
  四、做好疫情发生地区的交通防疫工作。一旦在局部地区发现禽流感疫情,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疫区的隔离和对来自疫区的营运车辆的消毒工作,确保禽流感疫情的不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扩散传播。
  五、严禁运输易感染活禽进出疫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各货运企业不得运输易感染活禽进出疫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疫区,各客运企业、客运站要加强对旅客携带、托运的物品的检查,严禁旅客携带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乘车船出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一旦发现来自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要立即暂扣并请动物检疫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搞好疫情监测工作。港口、客货运输站场等相关单位要为动物检疫部门设立疫情监测点提供方便,并配合其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发现禽流感疫情,要立即向动物检疫、卫生检疫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对随车人员、动物的隔离、检查等工作。
  七、确保信息畅通。对已经防疫部门确定为禽流感的疫点或疫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直至交通部,其他重要情况随时报送,确保信息畅通。
  八、确保交通安全畅通。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疫情,必须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原则,确保交通畅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破坏公路、阻断正常运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疫区间健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流通。
  九、做好紧急物资运输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充足运力,加强调度指挥,确保防治禽流感的各种医疗设备、药品的及时、快速运输,保障疫情发生地区人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为防治禽流感疫情和维护正常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
  十、制订应急预案。尚未发生疫情的省区(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港口和运输站场,应结合禽流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订禽流感应急预案,确保发现疫情时反映迅速,措施有力,防控及时。
  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5292723,65292722,传真:65292780。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迅速将防治禽流感工作值班电话、联系人以传真形式报送部防控禽流感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财办〔2005〕17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区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的文书格式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局办公室。

  本办法及文书格式同时向社会公布,请社会各界监督。

                             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财政部令第21号)、《省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财政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由本局实施、本局授权其他单位实施或上级机关授权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及公示

  第五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二)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财政机关实施财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本条款(一)、(二)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局授权或部分授权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实施的,必须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区财政部门和授权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遵从本规定。

  第六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内容;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的条件及许可方式;

  (五)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及期限;

  (六)依法可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及期限;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电话号码、投诉方式等;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承办处室应当及时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公示方式:

  (一)在本局网站及电子触摸屏上公示;

  (二)无偿提供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办理须知等宣传材料供公众取阅。

  第九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实施行政许可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含政策调整、机构体制改革以及其他影响行政许可实施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等),需要对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变更或予以停止的,承办处室应及时将修改、变更或停止的意见及相关资料送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经局领导批准的修改、变更或停止事项,承办处室负责对办事指南中行政许可公示内容作相应修改、变更或停止,信息中心同时对我局网站、电子触摸屏中的相关事项进行修改。

  第十条 本局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本规定第九条情形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不得自行减免公示要求的材料内容;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环节;不得超公示期限作出许可决定;不得违反公示内容随意改变受理机构、办理时限及承诺期限。

  第十一条 本局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外,应制作相应档案以备查阅。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由本人、委托代理人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申请由承办处室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承办处室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申请人在提交证件(证书)复印件时应同时校验证件(证书)原件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携带证件(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承办处室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受理前,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三)申请人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标准、种类的申请材料,有关证件(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四)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项,如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显的书面错误等。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属于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属于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经办人难以一次性准确、全面告知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六)行政许可项目需收费的,应通知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单》或者《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由行政许可承办处室指定承办人员负责。采取初审、复核两级审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应按规定的程序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对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即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是根据法定条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财政机关审查后报本局决定的行政许可,承办处室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本局经过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本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承办处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听证

  第二十二条 作出下列行政许可决定前,本局应当组织听证: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 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 本局认为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财政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承办处室提出书面的申请要求。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局即可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局行政许可听证工作由局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办理。承办处室应及时将听证要求告知局法制工作机构并附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对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二款情形的行政许可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按期举行听证。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听证参加人等。

  对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三款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二十七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办处室等送达《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财政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参加听证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局法制工作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组织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本局举行行政许可听证其他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及《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的规定实施。

  本局组织听证,不得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

  第六章 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销与注销

  第三十三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及申报的内容发生变动后,原申请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本局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分别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或重新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本局作出不准予变更的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写明不准予变更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办处室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依法撤销本局、区财政部门、授权单位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一)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本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写明撤销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局可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消,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局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写明注销理由,并告知除(二)、(三)以外的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许可的承办处室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区财政部门或授权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并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局监督、法制工作机构按职责和任务分工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程序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承办处室还应引导与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做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监督检

  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索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局行政许可办理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行政过错的,依照本局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受理单.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28433915.doc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单.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29060093.doc
厦门市财政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29213388.doc
厦门市财政局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29534286.doc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办理延期通知书.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29684634.doc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29840851.doc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30009841.doc
厦门市财政局送达回证.doc
http://www.xm.gov.cn/zfwj/P02005061739823015725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