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3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3]2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

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

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

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

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

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

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

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

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18.证据保全裁定书

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

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

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

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

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

30.程序转换通知书

31.证据收据


样式之一


×××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诉你方×××(案由)纠纷?一案,现发送×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方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份。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告或者被上诉人。

=tbl/>


样式之二


×××人民法院

举证通知书


(××××)×××字第××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①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五、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②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七、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你方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附: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或者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审判人员可以针对不同案件情况填写。

2.如当事人可能提供域外形成的证据的,审判人员应当根据《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填写相关内容。

3.……(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当事人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适用于一审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应当指定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后收到通知书的一方?当事人举证期限不足30日的,自其收到通知书起第31日为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

注:

①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十日的限制。

②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申请的时间可以不受七日的限制。

=tbl/>


样式之三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延长本案举证期限至××?××年××月××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延长举证期限系延长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而非仅针对一方当事人。本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四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tbl/>


样式之五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tbl/>


样式之六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变更后的举证期限届满日应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不少于30日。

②本通知书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之外的当事人。

=tbl/>


样式之七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因追加当事人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根据?案件涉及的“追加当事人”或者“××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填写,并应当写明追加的当事人的名称及诉讼地位),本院决定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通知书送达被追加人之外的各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八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二审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本院已受理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上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你方如有新的证据,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认可;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者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二审指定举证期限的情形。

②人民法院指定的二审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不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

③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九


×××人民法院

通知书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已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具体情况填写。适用《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表述为“×××经本院告知已变更诉讼请求”)。

你方应当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经×××(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十一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tbl/>


样式之十二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不予准许证据交换申请)


(××××)×××字第××号

×××:

你方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庭前交换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对你方的申请,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本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tbl/>


样式之十三


×××人民法院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的作用,规范参事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室是市人民政府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工作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参事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为主体,中共党员参事不超过参事总数的10%。遴选参事的条件是:
(一)有代表性、有影响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同时又是有参政咨询能力的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二)能够在海外联谊,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上层爱国人士;
(三)参事应是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职级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未办理离退休手续。
第四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聘期为5年,因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届满已超出70岁的,一般不再续聘。因故可以提前解聘或辞聘。原任命制的参事终身任职。
第五条 选聘参事,由市参事室提名,经市委统战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长聘任并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 参事的基本职责是参政咨询、统战联谊,具体职责是:
(一)对市人民政府某些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方面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邀请,对某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四)贯彻执行统一战线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参事有权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事应邀可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第八条 参事在参事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受聘参事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政咨询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发挥自身专长优势,做好参事工作。
第九条 参事享受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
受聘参事保持原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仍是原单位编内人员;在受聘期间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解聘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受聘参事本人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国家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手续,可不占
用所在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受聘参事在受聘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应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条 聘任制参事调查研究实行课题计划预报制与课题负责制。调查研究要围绕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及重要社情民意,选准课题,提出计划,报参事室主任办公会审定后,安排实施。
参事建议一般由参事个人撰写,也可以参事调研组名义或若干名参事联名提交。
第十一条 参事参与社会调研活动,由参事室负责组织联系、协调、实施。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和社会活动,有关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参事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由参事室以《参事建议》形式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也可直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参事建议》的批示涉及由有关部门办理的,有关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回告参事室。
参事室应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参事建议》的批示和《参事建议》的运转情况、产生效果及时向参事通报。
第十三条 参事室可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适时向参事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和政府工作情况;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参事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参事工作联系制度。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参事工作会议,总结、部署、表彰参事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参事业务活动经费和统战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参事室在统战政策的贯彻和参事安排上,接受市委统战部的指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月4日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5号


现将《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


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呆帐税前扣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监管体制,正确反映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贷款风险的能力,促进经营业务良性循环,根据现行税法、财务制度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资产风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起来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贷款必须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免息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第四条 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原则

一、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维护城市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呆帐损失。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符合呆帐条件的贷款,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并及时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第五条 贷款呆帐的认定条件

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要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贷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 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第(五)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或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有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贷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城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渎职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能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

城市商业银行发生的呆帐贷款,可按照权限尽量集中的原则,由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分别审批。其中: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及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款规定需要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城市商业银行对应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帐要逐笔查实,对符合条件的,由行长召集信贷部门、财务部门、稽核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人员集体审查确认(数额较大的,还应上报董事会审议确认)后,填制《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具体格式由各地自定),并写出书面报告,由行长或董事长签字后,附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主管国家税务局。

二、审批。主管国家税务局收到城市商业银行报送的申请后,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逐笔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逐级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核销和扣除。城市商业银行收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允许贷款呆帐损失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文件后,应及时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第八条 贷款呆帐申报核销和扣除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形成贷款呆帐的主要原因,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吸取的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等。

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申报(审批)表》。

三、贷款合同、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资料(前述均为复印件)。

四、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贷款呆帐审批的时间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时间,原则上应于申请年度内送达主管国家税务局,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至次年45日以前。主管国家税务局收到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请后,应尽快作出批复,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月底以前。

第十条 贷款呆帐的审批要求

一、审批核销和扣除的呆帐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财务制度和税收法规规定。

二、申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说明必须真实、可靠,资料完备、手续完整、填报齐全。

三、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必须认真逐笔审核每项贷款呆帐,并签署审核意见。签署的意见必须符合实际情况和申报审批的要求,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对申报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数额较大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资金来源

城市商业银行可按年末贷款余额(扣除委托贷款、以国债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的1%按原币从成本中差额提取呆帐准备金,专项用于核销和扣除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呆帐。

当年呆帐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帐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经批准当年冲销的呆帐准备金,当年不得补提,可结转下年度补提。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核销和扣除已审批的贷款呆帐数额不足的,不足部分应结转下年度继续核销和扣除;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特殊需要在当年核销和扣除的,必须年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十二条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后的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对已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呆帐,应实行帐销案存、单独立帐的管理办法,继续保留追索权。具体可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继续组织催收,也可委托外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助催收,以尽可能的减少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呆帐损失。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对不按规定处理呆帐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已核销和扣除的贷款对外不得公布,也不退还原始借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