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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1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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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的通知



漯政〔200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力度,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我市三年清欠目标的如期完成,根据“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欠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清欠工作责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
  二、市建委、市发改委共同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议,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检查文件落实情况,综合反映全市清欠工作进度,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市的清欠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并会同市建委加强对企业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欠薪预警制度和欠薪保障制度。
  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财政资金不落实或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清欠工作,负责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
  五、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监督房地产企业履行还款责任,并会同市建委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直接建设管理的项目专业范围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对本行业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并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及治理拖欠的长效措施,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方交通、水利项目的清欠工作。
  六、市建委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负责拖欠工程款信用不良单位的制度建设,并制定相关措施,预防发生新的拖欠。
  七、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会负责提出加强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措施,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贷款审批管理,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方面实行限制,对出具不实银行保函、资金证明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司法局负责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九、市工商局负责对有关经营单位行为的考核及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进行处罚。会同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负责建立企业市场经营信用监管系统。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因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党政领导及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案件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并对已确定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速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裁决文书的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职责分工,尽快制订工作方案,分解清欠目标,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我市的清欠工作,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年12月7日以粤府〔1995〕10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四十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评审不合格;
(三)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四)不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配备药品种类超过批准设药范围。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2.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伪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擅自跨县、市、省设置医疗机构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五十条,其后条文依次顺延。
4.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医疗机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直接责任人是个体医务人员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998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

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现将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批语和省、专、县政法联合工作组的建议,发给你们。
目前有些地方在办理流氓强奸案件中,乱检查处女膜的情况很严重。有的以检查处女膜代替侦查调查;有的不择手段强行检查;甚至个别检查人员还借机奸污妇女,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对此,各地必须认真进行一次检查。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