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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时间:2024-07-21 21:4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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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5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作,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市人防办《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的各项指标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人民防空工程必须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下列战时用于人员掩蔽和物资掩蔽的五级及五级以下人民防空工程,只需要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一)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以下相同)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二)防护单元数量在3个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工程;
(三)单体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第六条 市人防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市人防办依照国家规定考核认定的设计审查人员,或者委托已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有关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中山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经验,独立完成过5项以上大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第八条 建筑方案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建筑设计说明:包括平时、战时的各项使用功能,工程总建筑面积、各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人数,工程防护标准及平战转换的主要指标。
(二)平面图
1、总平面图:包括人民防空工程的轮廓边线、出入口以及周围环境;
2、平时平面图:反映平时的使用功能,确定口部及风井的防护布置,确定平时需浇筑的人防用房及平时需安装的防护设备型号;
3、战时平面图:反映出战时防护单元、防爆单元的划分;每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掩蔽人数;各防护设备型号、位置;战时各使用房间、设备用房的名称、位置;战时口部封堵、主体结构加固部位及连通口位置;
(三)主要剖面图:包括人民防空工程与上部建筑物的关系、覆土厚度、室内外标高,是否全埋式等。
第九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设计说明:包括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二)建筑:包括总平面图、平时平面图、战时平面图、剖面图和详图。
(三)结构:
1、设计计算书。包括地质概况及主要设计参数,结构主要荷载取值及平时、战时的荷载组合,主要结构构件的计算;
2、主体结构类型,各主要构件布置及截面尺寸;
3、平战转换和封堵加固方面技术措施;
4、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
5、复杂的结构应有必要的剖面图。
(四)设备(暖通、给排水、电气):
1、各专业的平时和战时主要设计标准与技术参数;
2、各专业的主要平面图、剖面图与系统图;
3、各专业的平战转换主要技术措施;
4、各专业主要设备目录。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来进行初步设计;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须提供以下各项资料:
(一)填写《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报建登记表》;
(二)市人防办的《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
(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规划部门批准的地面建筑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五)人民防空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单独成套);
(六)对于分期建设的,其防空地下室统筹安排建设的小区,需提交批准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采取人防部门单独审查和建设主管部门合并审查或者召开审查会议多方审查等几种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时须提供人防部门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市人防办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查或报送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由有批准权的人防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和地面建筑一起送审,市人防办和市建设局可共同委托同一个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市人防办核准后由市建设局统一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一)《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防工程部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四)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五)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防空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三)施工图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要求;
(四)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能够据以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填写《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中山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点咨询意见》复印件;
(三)人防部门批准的主要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按规定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则提供批准的主要初步设计文件和批准文件;
(四)完整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纸一式两份,能够据以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五)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的建筑、结构、风、水、电、消防等专业设计图纸一套;
(六)工程场地勘察成果报告—份;
(七)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防空地下室工程与地面建筑等相关建筑物一起送审时则不需要重复提交资料第(五)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0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已经高检院党组第十届第11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5年5月13日

一、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四、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2]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市委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元月十六日




附件: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增强北海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北海高新技术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凡经批准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以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企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2、鼓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年折旧率一般可达20—30%,特殊设备可达50%。
3、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成本。
4、经税务部门核准,入园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成、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房产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免交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费用。
5、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技术骨干,正常月收入和高新技术成果收益(含成果转让,股权收益,利润分成,一次性奖励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全额用于奖励纳税人。
6、入园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
园区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的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分,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增加研发经费。企业研发新产品任务较重的,经特殊批准,前三年内可以再得到最高相当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支持。
7、今后国家、自治区若实施幅度优惠财税政策,对入园企业可按最高限度给予支持。
8、实行“无费区”管理。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上交的以外,免交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首批项目为:组织机构代码培训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证书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费用(押金)、工程招标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费、房屋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费、租赁鉴证管理费、供电贴费、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提供较多劳务服务需收费的,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和物价局按最低标准核定。
9、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只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二、审批审核政策
10、简化项目审批。除国家有要求和需要自治区平衡的项目外,内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外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开办企业相关手续。
11、入园公司制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10%,最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度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50%(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自动停止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园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软件科技园高科技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1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技术成果作价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13、入园公司制企业申办集团,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并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2500万元,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14、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办理的各项证照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办理,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定限时给予办证,超过时限的,视同批准并补证。
15、延长和取消部分企业证照年核。取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劳动监察年审、土地证验审等年核项目;延长三资企业联合年审、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等年核项目的期限,可以二年一审;对信誉较好的园区企业,可享受企业工商年审免检待遇。
16、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对各项检查实行监督。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建设施工的依法管理和突发性的事件外,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自行进入园内企业检查。
三、开发建设政策
17、入园企业建设所需用地,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市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格根据入园企业及项目具体情况予以优惠。
18、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企业自筹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有关部门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19、园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免交各项立项、报建、配套费用(上交国家、自治区除外)。
20、园区内供电、供水、通讯按最低价格优惠,确保供应。
四、人才政策
21、入园企业大学以上学历人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从外地调入,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其父母可随迁入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并免收相关费用。
22、入园企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以及留学人员,其子女入学教育局给予照顾,可不受学区限制。其配偶或子女就业有困难的,由市劳动、人事部门通过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23、入园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做出较大或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享受政府津贴人员或广西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选拔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24、鼓励入园企业依法用股权、期权等形式奖励有重大贡献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企业可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的第二年开始,5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3年内每年从利润中提取1%—3%奖励企业经营者(非成果拥有者)和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
五、技术创新政策
25、建立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从拨给企业的技改研发专项资金中集中20%;从市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经费安排部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咨询除外),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按20%的比例予以支持。
27、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入园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28、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著作权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企业对其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其申报费用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资助50%。
29、发挥政府采购对入园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优先采购园内企业产品。
30、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并适当延长有效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建设进程,保证建设质量,规范园区管理,为入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入园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产权明晰,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入园。
(二)以下部门和公司创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可进入园区:
1、国际著名跨国IT公司。
2、国内外IT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3、国内外上市和拟上市并有软件概念或高新技术概念的公司。
4、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风险投资商。
(三)申请入园的新办企业,须具备: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企业(含新办企业)以及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以软件孵化企业的形式入园。
(五)省以上高科技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入园。

二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1、申请入园企业要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入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材料。
(4)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2、拟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需提供《北海银河软件园入园申请表》和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初审、签订使用园区场地协议:
1、软件科技园办公室对申请入园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入园手续:
1、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批准后,正式颁发《北海银河软件园准入证书》。
2、企业持《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准入证书》入驻软件园。
3、入园企业可以享受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优惠办法。

三 管理和服务机构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依据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软件园企业,有利于发挥园区智力密集优势的管理和服务体制。
2、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为入园企业代办开业手续;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园内企业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等服务。
3、北海银河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范围:
(1)负责代办入园企业开业手续,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统一归口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3)负责软件科技园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入园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服务。
(4)负责管理和使用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5)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党、工、团组织关系,以及人员调动、员工档案、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劳动管理等手续。
(6)负责协调入园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7)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