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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4:20: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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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当前,爆炸物品流散社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来重。一九八四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来,各地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仍有相当
多的地区和单位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贩运爆
炸物品的情况相当突出。不少使用爆炸物品的厂矿、企业,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的集体、个
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和修路、基建工地等,对炸药、雷管的管理十分混乱,
大量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一些旅客随身携带爆炸物品乘坐车、船的情况也很严重;许多地方
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案件查处不严。这些都是最近一个时期爆炸事故不断发生,一些
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接连制造爆炸案件的重要原因。这种情况,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治
安与生产建设,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严格加强对民
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对散失在社会上的爆破器材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收缴。各地
在收缴前,要由政府发布通告,责令私藏爆破器材的,限期交出;要责成厂矿、企业、乡镇、
街道,各负其责,深入调查,对可能藏有爆破器材的人,逐个动员交出。爆破器材管理混乱、
散失较多的厂矿和集体、个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采石场、基建工地及其周围地区,要
逐村、逐单位进行清查收缴,并动员群众检举揭发。对偷拿、私存、倒买倒卖爆破器材而拒
不交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传讯、搜查,一经查出,从严惩处。这项工作必须在十月中旬完
成。

  二、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站、码头、机场等公
共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有非法运输或携带爆炸物嫌疑的,要实行开包检查。凡非法运输
或携带炸药、雷管等爆炸物的均属违法行为,要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还要
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查明来源,追查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民用爆破器材是国家严格管制的产品。未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下达计划的,一律
不准生产。严禁自由买卖。凡非法从事生产、经销爆破器材的单位,一律予以取缔。国家机
械工业委员会批准定点生产的单位,也不准超产自销。物资部门要切实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
计划分配和销售工作,但不准私自组织货源,违法销售。凡非法制造、买卖爆破器材的,一
经发现,没收其产品及非法所得,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惩处。

  四、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普遍进行彻底的清查整顿,堵
塞爆炸物品流失的渠道,消除事故隐患。此项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主管
部门、物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等有关部门进行。清查整顿的内容:查安全组织是
否健全,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查不安全因素与事故隐患是否消除,查爆炸物品散失的数量、
原因及其去向。在清查整顿中,要普遍进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
育。对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丢失、被盗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不符合安全条件,限期
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明令取缔。经过清查整顿,要总结经
验教训,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在清查整顿中,要特别重视解决农村集体与个体经营的小煤窑、小矿山、采石场等使用、
管理爆炸物品混乱的问题。在使用爆破器材较多的县(市)、乡(镇)、村,要由乡镇企业
办、物资、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建管理爆炸物品的服务性机构,建立爆破器材储存
库,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把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销售、保管和
使用统一管理起来,既保证供应,又防止被盗、流失。今后,各地矿山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
要把爆炸物品管理纳入小煤窑、小矿山、采石场的经营管理中,凡不具备爆炸物品专库储存、
专人管理和有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开采证。

  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
领导,具体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认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属于应归入海关商品代码3824909090、7115901090、7114200090、71110000、28439000,但又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出口货物(具体名单见附件),从2005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已出口的上述货物,若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各地税务机关应正常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批出口退税时,应严格审核,确保上述货物不含黄金、铂金成份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其它上述海关商品代码之内的不含黄金、铂金成份的其他货物,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125号文件所列商品代码之外的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出口产品,如“91131000”“贵金属表带”中的铂金表带,须从2005年5月1日起按 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六条“出口铂金制品对铂金原料部分的进项增值税不实行出口退税,只对铂金制品加工环节的加工费按规定退税率退税”的规定,从2005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
附件: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表:

非含金(铂)产品统计表

海关商品码
产品名称

7115901090
银线,铱坩锅,银铜化合物

28439000
氯化钯,氯化钯晶体,氯化钯溶液,二氯二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晶体,二氯四氨钯溶液,硝酸钯溶液,低酸硝酸钯溶液,醋酸钯晶体,硝酸铑溶液,三氯化铑晶体,三氯化铑溶液,硫酸铑溶液,碘化铑晶体,亚硫酸铑溶液,威尔金森催化荆,三(三苯基磷)氯化铑(I),辛酸铑晶体,醋酸铑晶体.

7114200090
镀银铁碟

71110000
银焊料

3824909090
磨砂剂,着色剂,封孔剂,鞋用胶粘剂,铸造涂漠剂,印版保护溶液,洁版液,润版液,水槽液,打印机墨盒,特效陶瓷解胶剂,陶瓷粉料,瓷粉,还氧大豆油,磁粉,P68消光剂,罩光油,护版胶,硅胶,硅渣球,磷渣,铝钙渣,连铸用保护渣,电熔铬,金属表面处理剂,电炉炉底用捣打料,改性镁粉,硼酸镁肥,堇青石混合粉,聚合物降滤失剂,盐重结晶抑制剂,镁铬砂,饲料盐砖,橄榄石粉,引流沙,化工绝缘材料,二氧化硅,电工及氧化镁粉,尖晶石,c T塑料复合原料,电熔镁铬砂,塑料增强复合填料,矿产品混合物,钛添加剂,铬添加剂,脱硫剂,镝铁合金,单一工质的制冷剂,混合制冷剂,脱氧剂,胶基,茶多酚,JCS-93脱硫剂,环氧树脂硬化剂,磷酸酯盐35%,混合工质制冷剂,环氧灌封树脂,化学铜51 8A,树脂,无机混酸,干燥剂,美固乳,十二/十四叔胺,十八/二十二叔胺,牛脂胺,双氢化牛脂胺,椰油胺,椰油叔胺,油胺,油基叔胺,混合冷媒R41 OA,混合冷媒R407C,五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五氟乙烷四氟乙烷和二氟甲烷的混合物,R502氟利昂,含氟混合致冷剂,塑料磁铁,异辛酸盐,可贴型一贴热,分子筛,橡胶加工助剂,橡胶分散剂,橡胶胶片隔离剂,橡胶硫化剂,橡胶干燥剂,热宝,耐火砖,沸石粉,非金属永磁铁,阻垢缓蚀剂,褐煤树脂,铝硅酸钠,饲料金酶素,阻垢剂,紫外线吸收剂,修改笔,热溶涂料,二氧化硅异丙醇分散液,硝酸混合物,甲乙酮,聚丙稀鲍尔环,固化剂,脱磷剂,其他稀土金属,硝酸盐混合物,异噻痤啉酮,冷补胶,暖袋,冰袋,泥浆材料,甲烷,除臭剂,导热脂,机模液,电解液,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晶粉,阻燃型改性树脂粒,阻燃型改性树脂增塑油膏,绿茶提取物,锰添加剂,铁添加剂,镍添加剂,速熔硅剂,FLUX SA-3,Ac发泡剂,粘结固定汽车配件的胶水,除湿剂,热敷袋,吡啶硫酸锌,眼罩,饲用金霉素,二聚酸,液晶材料,沸石,杀菌灭藻剂,铝镁混合物,康乐牌暖带,压电陶瓷片,锅炉水调节剂,锅炉水清洁剂,抗氧剂3114,脱模用粉剂,冷热袋,电工级氧化镁,氧化镁,氯化石蜡,润版液原料,墨辊香波,墨辊清洁膏,氧活化干燥剂,新型调油墨,退热贴,取暖片,分子筛吸附剂,涂布溶液,感光粉,遗体防腐剂,R406A混合物,R406A替代物,消光固化剂,消光剂,流平剂,流平附加剂,印油,氟里昂,荧光棒,冰垫,草酸酯,调和油(调色用),橡皮泥,漆雾凝聚剂,4A沸石,cD修复机修复荆,松树皮多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
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
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举行各种形式的下岗职工座谈会,了解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和他们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
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六)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七)城镇规划建设部门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解决好发展劳服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的问题。



1999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