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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5:1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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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工作部署,现将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
们,供参考。


二○○二年二月九日


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

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 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江泽民总书
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重新审视农保工作,
在实践中想办法,在创新中找出路;同时要继续理顺体制,稳定队伍,管好基金,
搞好调研,做好整顿规范农保工作。为此,主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做好农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保制度有着极为重要
的指导意义。农保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
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同时,生产、生活的风险也
在加大,为此,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这
是与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如果
依然坚持“就业靠土地,保障靠家庭”,将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生
产力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的
后顾之忧。农保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由于农村
生产单位和分配主体的变化,原来依附于集体经济的保障制度已基本解体,农民
的保障观念和保障形式发生极大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传统的家庭养老
功能在弱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对以自我保障为主的新型保障方式有了更大的认同。
由于城镇交流和农村文化教育的发展,农民的思想观念和消费观念发生很大变化,
他们希望老年有经济自主权和养老的主动权。建立农保制度顺应了农民思想观念
的变化,改善了家庭关系,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农保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有近13亿
人口,9亿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
大问题。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富裕生活,没有农村社会保障,我国
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可能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对
农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和赞同,代表了占我
国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为农民办了一件好事实事。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坚定做好农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把整
顿、规范、改革、完善农保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二、继续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

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是稳定农保工作局面的关键,
是做好整顿规范工作的前提,也是目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
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农保机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单独设农保
处的有13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上海、浙江、重庆、湖
南、安徽、江苏、云南;没有单独设农保处,行政职能合并到养老保险处或社会
保险处的有11个:内蒙古、吉林、辽宁、广西、广东、海南、四川、福建、贵州、
甘肃、西藏。职能已从民政部门划出,劳动保障部门还未接机构和人员的有4个:
陕西、青海、新疆、宁夏;职能机构和人员留在民政部门的有3个:河南、江西、
湖北。

目前,少数省级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绝大多数地、县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
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民政不好管、劳动不想要的现象,影响整顿规范工作的
进行。今年,随着省级以下机构改革的推进,要继续做好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
构队伍的工作。继续贯彻中编办发 〔1998〕8号、中编办发〔2000〕18号文件和
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文件精神,一是要进一步强调在省级以下机构改革过程
中,明确农保主管部门,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置问题;二是与有关
部门协商,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管理费不足问题,保持队伍的稳定;三是明确要求
在职能转换过程中要做好基金、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基金不流失、档案不丢失;
四是要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角度,研究解决乡镇农保职能归并与机构建
设问题。

三、 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摸清基金底数、防范并化解风险是当前工作
的重中之重。经过几年的整顿规范,各地农保管理机构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回
收违规基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历年进行农保基金核算和统计的基础上,
2001年5月,全国开展了农保基金调查摸底工作。要求所有管理农保基金的经办机
构对基金逐笔进行清理核对,并对基金运营风险作出评估。在自查的基础上,上
级对下级抽查面在30%以上。

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汇总,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
元,其中责任金191.53亿元(占基金总额的96.45%),调剂金7.05亿元(占基金
总额的3.55%)。历年累计收取保费165.82亿元,基金运营收益32.76亿元。在
198.58亿元基金中,存银行、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共158.99亿元,占基金总额的
80.06%;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共22.55亿元,占11.35%;
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其他资金共17.05亿元,占8.59%。
从资产状况看,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基金184.53亿元,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
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6.39%;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1.35亿
元,占基金总额的0.68%。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农保基金潜在的主要风险是原存入被关闭的金融机构
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部去年专门派员赴问题集中的海南
省,走访了该省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办公室和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确认组,了解情况
并进行交涉;多次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联系和协商,要求将农保基金视同个人存
款优先偿还,目前人民银行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今年,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基金管理工作:一是根据基金调查摸底的情况,
下发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的通知,严格规定基金运营要求,当前农保基金只
允许存入国有银行和直接购买国债,决不允许发生新的违规操作;二是完善财务
会计制度,培训省级财会人员。为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2001年我部下
发了《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部分内容的通知》,今年将组织
对省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培训,同时要求各地进行相应的培训;三是督促各地
加大回收有风险基金的力度,同时继续与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调,争
取妥善解决原存入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四是研究探索基金
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可行办法,目前的重点是继续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商,争
取农保基金参照执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大额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

四、 进一步搞好调研,研究农保工作新思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建以来,部领导首先从调研入手,对农保调研工作作出
具体安排,并亲自带队进行调研。几年来,先后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新疆、西藏外)进行调研,主要了解掌握各地农保工作的基本情况,听取地
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整顿规范农保工作的意见
和建议,写出了20多份调研报告。温家宝副总理对上海调研报告作了重要批示:
“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的差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继续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情况,抓紧制定方案”。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方面对建立健全农保保障制度反映十分强烈。一是
认为整顿规范农保要坚持分类指导,不要搞一刀切,农保政策不能搞急刹车。否
则,可能影响农民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形象。
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认为,经过10多年的工作,上海市90%以上农民都参加了农保,
30多万农民在领取养老金,这项制度对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城乡劳动力流动有积
极作用,如果简单停办,可能产生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建立健
全农保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中国社科院等部门和单位分别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农保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
研究,呼吁要高度重视农保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农保的提案和建议逐年
增加。最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提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等制度很不健全,影响我国“
三农”问题的解决,并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综上所述,
探索建立农保制度,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社区扶持相结合,共同保障农民老
年的基本生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的现实选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客观要求。

今年,将主要进行以下调研工作:一是围绕整顿规范工作进行调研,进一步
听取地方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工作方案;二是及时了解研究和解决地
方特别是基层机构改革中农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根据农村城镇化、
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研究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
四是研究探索适应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针对进城农民工、小城镇农
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互相可以转换的养老保险办法。

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 船舶工业总公司


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的通知
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武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7〕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年联合颁发的《船舶工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的标准,劳动部、船舶工业总公司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船舶电工等24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附件:工种目录
工种目录
1.船舶电工 2.船体冷加工
3.船体火工 4.船体装配工
5.船舶批刨工 6.船体密性试验工
7.船舶钳工 8.船舶管系工
9.船体放样号料工 10.船舶电讯工
11.船舶电气钳工 12.船舶钣金工
13.船舶木塑工 14.船舶泥工
15.船舶帆缆工 16.船舶除锈涂装工
17.气垫船试飞员 18.船模工
19.船坞工 20.船舶结构试验工
21.船舶流体试验工 22.检漏充气充液工
23.船舶坞修钳工 24.螺旋桨模型工



1997年11月3日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市公园、游园、街头绿化、干道绿化、防护绿地等专项园林绿化工程,单位家庭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草坪、园路等绿化工程。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市区(县)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必须按建设部制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和接受年度资质审查。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申领资质证书,必须一律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核发或报有关部门核发。
第六条 新设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资质试行证书,两年后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查验收合格,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资质证书。
第七条 除规划设计甲级和施工一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点和规模不限外,其余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规划设计乙级和施工二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50公顷以下;
(二)规划设计丙级和施工三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可承揽省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但规模限在20公顷以下;
(三)施工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只能承揽市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且规模限在10公顷以下。
第八条 外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在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然后施工。
专项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定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和与园林绿化相关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有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按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进行,并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拆除绿化用地上的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换上适宜植物生长的土壤。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必须持有施工许可证,并做到文明施工,不影响市容卫生,不乱堆乱放,工完场清。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之日起15日内,组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验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企业按期完成承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优良,且社会、环境效益显著,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