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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大纲

时间:2024-05-19 21:0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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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大纲

建设部


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大纲
建设部



为提高住宅(含住宅小区)建设的现代科技水平、居住生活质量和有效供应,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住宅更新换代,加快住宅建设,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以下简称设计司)、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住宅办)联合组织实施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
技术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一、示范工程的目标
1.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要在合理控制造价和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通过精密设计、择优集成、精密施工,达到提高住宅使用功能、推进住宅质量换代、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建成一批住
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
2.通过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的实施,摸索出一套适应各地建设,并各具特色的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建设的设计、集成、施工等方面的经验,以点带面,在全国有计划地全面推广,以利提高住宅建设的现代科技水平。
二、示范工程的建设条件
1.应有典型性与代表性。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不同规模(大、中、小城市及县城),不同建设类型(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不同居住对象以及不同技术经济条件的住宅小区作为示范,使示范工程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示范工程不超过3个为宜。
2.示范工程小区的规模。大、中城市一般不小于10万平方米为宜,小城市或县城不小于3万平方米为宜,建设期限以不超过3年为宜,规模较大的小区可考虑分期实施。
3.每个示范工程必须明确智能化技术示范内容及其采用的新技术项目。
4.具备综合开发能力、建设计划指标落实、用地落实、资金落实。
三、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和建设
1.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工作由设计司与住宅办组成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重大决策,组织协调。住宅办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厅)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指定相应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
3.各示范工程在建设阶段,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联合有智能建筑设计、集成高资质、施工等单位组成技术管理小组负责精密实施和具体指导。
四、示范工程的申报、审批
1.示范工程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政府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厅)批准后,上报住宅办。
2.住宅办将组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工程的智能化设计、集成、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示范工程领导小组批准,正式发文列入示范工程计划。
五、示范工程的检查验收
1.示范工程建设必须与住宅小区工程建设密切配合,同步进行。在实施过程中,住宅办将派专家组进行中间检查,确保科技含量到位和工程质量达标。
2.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报请住宅办进行最终验收。凡验收合格,经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后投入使用。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后,由工程示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建筑智能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专家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优秀者,建设部将颁
发“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优秀奖”。
六、示范工程的技术含量
示范工程的技术含量,按技术的全面性、先进性分以下三类,各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时可任选一类。
1.普及型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以下功能要求:
1)住宅小区设立计算机自动化管理中心;
2)水、电、气、热等自动计量、收费;
3)住宅小区封闭,实行安全防范系统自动化监控管理;
4)住宅的火灾、有害气体泄漏等实行自动报警;
5)住宅设置紧急呼叫系统;
6)对住宅小区的关键设备、设施实行集中管理,对其运行状态实施远程监控。
2.先进型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实现以下功能要求:
1)实现普及型的全部功能要求;
2)实行住宅小区与城市区域联网,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3)住户通过网络终端实现医疗、文娱、商业等公共服务和费用自动结算(或具备实施条件);
4)住户通过家庭电脑实现阅读电子书籍和出版物等(或具备实施条件)。
3.领先型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以下功能要求:
1)实现先进型的全部功能要求;
2)实现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应用HI-CIMS技术。实施住宅小区开发生命周期的现代信息集成系统,达到住宅小区建设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工期、有效管理、改善环境的目标。增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力度,保障有效供应,加速住宅建设,使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1999年4月14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9]6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审查受委托评审中介机构的评审资质,确定中介机构的评审资格;
   (四)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财政投资评审任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六)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预)决算批复;
  (七)对评审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项目资金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
   (八)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具体承担以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财政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评审,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承担年度内追加临时项目预算的评估审核工作;参与财政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二)审查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含政府采购工程)的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项目评审招标、工程设备采购的审定工作;
   (三)参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等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四)配合建设项目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现场跟踪评审、工程进度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材料预算价格的测定;
   (六)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效益后评价工作;
   (七)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建设单位义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要求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不履行上述义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情节可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评审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税收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财政非税收入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但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收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方式有两种: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概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标书、图纸、概算等项目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概算批复;
   (二)预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预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预算批复;
   (三)结算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结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10—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结算批复并予以拨款;
   (四)变更评审:发生项目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向财政部门备案,财政评审机构要实地勘验;
   (五)决算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在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书及相关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财政评审机构在20—3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竣工决算批复。
  第十二条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概预算,不准列入财政预算;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结算,不准拨付资金;凡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决算,不准竣工决算。
  第六章 审减金额和评审经费
   第十三条 审减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财政性资金审减金额全额上交财政。
   第十四条 财政评审经费按财政部财建[2001]512号文件精神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另外,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比例提取评审费,在评审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
  第七章 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于2012年5月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6日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