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16: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林业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业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林业(农林)厅(局):
今年2月中俄总理举行第四次定期会晤,期间双方领导人就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达成一致,并确定在经贸分委会下设常设工作小组。为贯彻落实中俄总理第四次定期会晤精神,应本着互利互惠、着眼长远的原则,以保证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长期稳定、健康有序地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称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系指在俄境内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木材加工业务。
二、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经贸合作分委会下设的“中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常设工作小组”是协调两国在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领域合作的政府间机构,负责制订此项合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中方小组由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及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的外经贸厅和林业
厅组成。与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接受外经贸部和国家林业局的管理和协调,接受我驻俄罗斯使馆和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的指导。
三、鉴于我国东北地区与俄远东地区地理相连,气候条件及森林开发经验、作业条件、作业机械等相似,今后赴俄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业务的企业原则上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两省一区的大型林业企业为主。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资信情况良好的外经贸企业开展此项业务
原则上限同上述两省一区的林业企业进行合作。
四、在俄罗斯进行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的上述企业在与俄方就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均须报外经贸部(合作司)立项。立项材料包括:
(一)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报告;
(二)合作意向书(原件,中、俄文各一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我驻俄罗斯使馆或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的意见。
外经贸部在收到立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商国家林业局后给予批复。
五、外经贸部批准立项后,企业同俄方商签的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合同,均须报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其审批的合同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备案,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六、无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森工企业在俄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业务时,可报外经贸部特批,报批材料及程序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七、赴俄投资从事木材加工业务的企业,不限定其国内所在地区,但在俄加工地点要做到合理布局,可与采伐企业相结合。赴俄投资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及森林更新、开展木材加工业务的审批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八、赴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自负盈亏,确保经济效益;要严格遵守中俄两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规经营;须直接与俄方业主签订合同,严禁与国内外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务合同;严禁转手倒卖合同;不得从事挂靠经营;中方合作单位之间要
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要做好外派劳务及管理人员选派工作,人员出国前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定期向国内主管部门和我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和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经商参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赴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业务的管理,把好合同的审批关,及时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项目实施及在外人员、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将对与俄开展森林开发和利用合作业务的企业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违章经营、严重损害劳务人员利益,乱砍滥伐,对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开展赴俄森林采伐业务经营权、直至取消其对外经济技
术合作经营权的处罚。
十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赴俄考察森林采伐及复植、木材加工合作的团组。上述团组的考察活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征得外经贸部同意后方可批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报告。



1999年4月26日

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吉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请示》(吉
劳社养字〔2002〕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
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曹彩凤、曹景凤、汪潜等诉许莉债务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