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阳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女至55周岁,男至60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林业部门,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林业、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第四条 每年3月为我市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民义务植树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每年年底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
第六条 城镇义务植树应当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机关庭院绿化、社区绿化等密切结合,逐步向近郊或者附近农村扩展。
农村义务植树应当与荒山荒地造林、交通干线绿化、河流两岸绿化及农村村庄四旁造林绿化等紧密结合。
第七条 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
公民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3个工作日的整地、育苗、管护或其它绿化任务的方式折抵植树任务。具体折抵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中心城区内的中央、省属驻岳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他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二)农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聘用人员的义务植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四)城镇街道所属单位及无业居民的义务植树,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组织实施。
(五)单位自行组织义务植树(主要包括单位庭院及居住区)的,由同级绿化委员会核实、确认、备案。
第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绿化技术知识,培养技术骨干,积极组织开展种植纪念树,认养树木、绿地等活动,强化绿化意识,提高绿化效益。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确定绿化专(兼)职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同级绿化委员会的要求完成好义务植树和相应绿化任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任务,由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如实上报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二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核实单位上报的人数,并下达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的苗木费、管护费原则上由义务植树的林权所有单位负责。
参加义务植树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四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年满11至17周岁的公民参加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五条 凡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的,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下列适龄公民免收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当地驻军、武警官兵;(二)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三)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将当年义务植树的情况及时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对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绿化委员会。
第十八条 义务植树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在第二年4月前补栽或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义务植树林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管护。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在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缴绿化费,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参加义务植树,又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二)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拒不补栽又不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的;
(三)义务植树未达到规定成活率的,拒不补栽又不补缴绿化费的。
第二十二条 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和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银监局等部门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银监局等部门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 〔2009〕 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便民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免相关费用;各级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制定便民服务点的设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各金融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操作细则,尽力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确保在2010年底前消灭全省金融服务的空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办法
贵州银监局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农村地区农民基本的金融需求,进一步推进金融支持服务“三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在我省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开展的便民服务工作。
第三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指在2008年8月经统计上报,没有银行网点的行政乡镇。
第四条 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总体原则是: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多种方式、控制风险、减少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便民服务的方式是: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安装ATM服务。
第二章 增设网点服务
第六条 银行增设网点服务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标准可按下列事项执行。
(一)增设网点对营运资金的拨付不受限额和比例限制,下拨营运资本金也不列入对法人机构下拨营运资本金的考核。
(二)选择营业用房的建筑物相对独立,远离易燃易爆场所。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以由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代替。
(三)配备有报警设施,灭火器、狼牙棒等安全防护器材,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安装监控摄像头、建立监控器远程监控联网,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现钞不在网点过夜的要配保险柜,现钞在网点过夜的要设置金库型保险柜或现金保管点。
(四)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凝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凡经县级公安部门认定当地民风和治安情况较好的,门窗及栅栏可用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作为客户休息区。
第七条 在网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除规定挂机构名称标牌外,设置“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服务点”的标牌。
第三章 定时定点服务
第八条 定时定点服务选在乡镇有集市的地方,对于没有集市的地方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处于中心地带且条件具备的大村寨办理。这种服务方式不属机构网点,不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此种服务的机构可以在固定的房屋内进行,也可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内进行。
第九条 采用在固定房屋内提供便民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择营业用房标准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二)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但现钞和重要空白凭证不能在服务点过夜。
(三)服务场所原则上为砖混结构,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设立混泥土柜台,柜台下有掩体,柜台上装有封闭的金属防护栏或防弹玻璃,门窗及栅栏均为金属材料加固防盗,可以不内设厕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板凳或椅子作为客户休息区。
第十条 采用车辆提供便民服务的,车辆的安全性要达到运钞车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必须保证有三名职工到场服务(其中至少一名正式职工),服务的方式是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的基础上,可根据群众需要,尽可能地提供时间灵活的便民服务。
第十二条 提供服务的机构有明确的车辆运送、人员登记及账务核对等制度。
第十三条 银行设立定时定点服务点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十四条 服务场所内部醒目位置悬挂金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备案回执,在室外明示服务时间,并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四章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
第十五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是银行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信誉较好的特约商户,安装专用POS终端以特定交易形式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特约商户可以为相关机构或个体工商户;银行要把特约商户纳入本机构信用管理范围,其有效的净资产至少为1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仅限于借记卡,每卡每日取现不得超过800元人民币;取款对象仅限于当地农民、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本乡镇外出务工农民。
第十八条 取款对象持有“银联”标识的借记卡均能通过POS终端办理取款和查询业务,支持银行跨行交易,每个POS商户受理点只能由一家银行布放一台POS机,切实防止恶意竞争。
第十九条 受理点的主要职责:
(一)要有手续齐全的经营资格,具备一定的防护设施。
(二)要严格客户签字制度,要有保证用户密码安全措施,并明示银行投诉电话。
(三)建立取款日志,对取款情况进行序时逐笔登记。
(四)安装与银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对交易进行监控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第二十条 收单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点POS终端布放、维护及风险控制。
(二)对受理点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和技术培训,向受理点提供验钞机具,在受理点安装与本行联网的远程监控摄像头。
(三)负责受理点资金清算及交易差错处理,定期与受理点对帐,并对受理点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受理点按照规定开展POS终端取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受理点利用POS终端取现服务前到当地县银监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备案,当地没有工商所的,同时到乡(镇)政府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二十二条 在受理点内部醒目位置悬挂备案回执,设置“XX金融机构XX乡(镇)便民服务点”标牌。
第五章 安装ATM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安装ATM服务原则上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且安全条件具备的场所。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安装ATM服务按银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场地要求可按本章第二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拟租用营业用房暂时没有产权证明的,必须有当地政府出据的并非非法建筑和无产权纠纷证明。
第二十六条 在ATM机上方统一挂“XX银行(联社)XX乡(镇)便民ATM机服务点”的标牌。
第六章 机构服务范围及变更终止
第二十七条 增设网点服务、定时定点服务的业务范围为存款、取款、汇款和小额信贷,并由银行在行政许可范围内自行授权;ATM服务范围可为取款或存款和取款;利用POS服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查询,不得办理存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增设网点服务和安装ATM服务的变更终止按银监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定时定点服务和利用POS服务的变更终止要在开办时的备案单位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银行租用中国电信贵州分公司通信线路资费方面可在原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
第三十一条 便民服务的标牌材质不限,统一为长90厘米、宽80厘米,白底,印天蓝色仿宋字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