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政发【2010】3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精神,规范和引导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我部会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新形势下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作,加强和改进试验项目运行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是指经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的试验区和试验项目。
第三条 各试验区要根据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试验项目为依托,在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探索试验和制度创新,为全国深化农村改革探索路子,为促进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四条 开展农村改革试验,要坚持超前探索、创新制度,重点突破、配套推进,统一指导、地方为主,先行先试、封闭运行的原则,突出示范性、代表性,强化针对性、可操作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建立由农业部牵头,中央农办、中央组织部、中央政研室、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研室、银监会、保监会、供销总社、林业局、扶贫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农村改革重大试验主题和重要试验内容;
2.审议试验区设立和试验项目确立有关事宜;
3.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事宜;
4.重大问题提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主要涉及本领域的试验任务,牵头负责具体业务指导与支持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2.根据批复的试验项目内容,对试验区有关工作适当放权;
3.在符合规划、符合程序的前提下,对试验区有关项目建设优先给予支持,推动制度创新与项目建设有机结合;
4.将经国务院批准已先期开展的其他农村改革试验或试点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第八条 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2.做好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工作;
3.研究拟定试验项目管理办法;
4.具体承担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申报受理工作;
5.具体实施试验区工作考核评价和试验项目总结验收工作;
6.组织开展试验项目论证、干部培训和专题研讨工作;
7.负责与地方和试验区的日常联系工作;
8.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工作;
2.组织开展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申报工作;
3.组织开展试验区运行管理和项目监测工作;
4.组织开展试验经验总结和成果上报工作;
5.完成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试验区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落实好试验任务。主要职责是:
1.拟定试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试验方案,加强试验项目管理;
3.做好试验经验总结工作;
4.及时上报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改革试验成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试验区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申报试验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试验区布局的要求;
2.有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和工作积极性;
3.有一定的改革试验工作基础;
4.有负责农村改革试验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选择试验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意见》确定的试验主题和试验内容;
2.符合地方农村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
3.有承担和完成改革试验任务的基础和能力;
4.试验项目周期安排一般为3-5年。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国有农(林)场提出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送农业部,材料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和改革试验方案,以及省级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农业部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复,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试验区考核评价机制,对试验区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试验区已经完成的试验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第十八条 对因特殊原因终止的试验项目不再总结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组织领导系统诸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级组织领导系统诸问题的指示
1950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法院:
报告及来电各一件统已收悉,报告内叙附有你院临时组织机构表一份,并未见及,谅系漏封;本院曾于1月29日以法秘字第127号函请中南军政委员会转发你院:“调查各级审判机关情况要点”一份,谅已收到,希按该件开列各项另详填报。兹就你院所询各点,分别复告如下:
一、关于组织系统:法院组织法正在拟定中,将来原则上可能采取三级两审制。至目前则就一般言之,不服县及省辖市人民法院之民刑事判决者,得向省人民法院上诉,不服省人民法院之判决者,得向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行政区所设分院上诉。分院所为第三审之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本院其他职权之得由分院行使者,将另有规定。
二、省人民法院领导、监督县及省辖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本身则除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外,关于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与监督;在最高人民法院未设分院以前,直接受本院之领导与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领导和监督全国各级审判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为中央领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法院一般司法行政工作之机关。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关系与省法院与省政府之关系同。省法院之分院在其区域内原则上执行省法院第二审之审判职务,仍受省法院之领导与监督。省法院因省区辽阔或其他关系认为有必要时,得设分院;亦可为便利起见即就专署司法处(科)改组,但不必将专署司法处(科)一律改为分院。大行政区直辖市法院判决案件时,得上诉于大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分院;在分院未设立之前,其上诉办法另定之。省辖市法院与县法院同为第一审法院,均以省法院为第二审上诉法院。
三、人民法庭问题:中南军政委员会所颁人民法庭暂行条例所指人民法庭,系土改时期审判某几种特别规定的案件的法庭。但人民法庭之任务可能扩大,其存在时期可能延长,现尚未有决定。至于各级人民法院,则为通常审判机关,审判一般民、刑案件。两者自有区别。关于人民法庭的职权和特点,可参考上述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之人民法庭暂行条例。目前中央正在拟定关于人民法庭的通则。
四、法院组织法正在拟定中。本院现正与中央各有关机关根据数省市所定办理民刑案件暂行办法商拟有关诉讼程序之试行办法。
五、以后来文,希写明发出年月日,以便查考,并加盖机关印信。
此复
附:广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级组织领导问题的请示
一、一般情况
伪广东高等法院及其所属8个分院(专署),80个地院(各县)均于1949年底分别由各地人民政府或军管会接收完竣,有的已建立新的人民法院,有的还没有建立,有的正在准备建立中,已去令其速呈报,现尚无法统计确切数字。省人民法院本年元月成立。暂设秘书处、司法行政处、审判处三个部门(附省院临时组织机构表),经改造训练两个月的旧人员43人业已参加工作,并已进行审理案件的业务。
二、存在着的问题
(一)组织系统——不知是几审几级制ⅶ在华北是县、省(行署)。华北人民政府三审制,中南只颁布旧人民法庭暂行条例,而没有各级司法组织机构的规定,是否就按华北的三级加上中央成为四审制,或者只有中央、省、县三级呢ⅶ这是第一点。
县里现有人民法庭,是否同时还建立人民法院,抑根据华南还未进行土地分配的具体情况,先成立人民法院,然后再建立人民法庭,或者法院、法庭并而为一,统称之人民法庭,在法庭里分工合作,另在专署建立法院呢ⅶ
(二)领导关系——省院与省府、县院与县府、分院与专署或省院下及分院、县院,上至中南、中央司法行政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并省院与市院(中央辖)、县院与市院(省辖)之间,在行政与业务上的关系又均如何,在思想上还不够明确。
(三)业务关系——省市院的、县市院的及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业务范围和关系,没有具体明确的划分清楚,常有互相推诿,或互相受阻的矛盾现象发生。在监狱的组织领导上业务关系也都有不够明确的地方。
三、几点意见
(一)组织机构——省人民法院应在专署建立分院,代行业务并于各县建立人民法庭,同时建立县市人民法院,很好地互相配合,俾致分工合作之效,应请中央迅颁统一组织机构(包括各级法院的内部组织)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临时组织条例,以克服各自为政的紊乱现象。
(二)诉讼程序——关于民刑案件的诉讼方法程序应注意之点及县人民法院与人民法庭业务划分关系等,在中央未颁布统一法令之前,应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民刑诉讼暂行办法,俾得有所遵循。
(三)交流经验——为能普遍的吸取全国的司法经验,使各地的经验能够及时的互相交流,建议由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有计划地颁发和翻印各种好的、典型的司法材料,以改进和提高司法工作的效能。
(四)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内部组织与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关系,业务联系上双方面都不清楚,亦请予以确定,以便利工作。
以上各点希分别指示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