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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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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局分支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
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广州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1998年11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和当前外汇管理工作的现状,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机构改革中外汇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汇管理系统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鉴于当前打击逃、套汇任务十分繁重,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各级原设外汇管理部门的干部和职工必须坚守岗位,加强监管,有关审批程序、数据传送渠道继续保持不变,所有职责要履行到1998
年12月31日。新设跨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立的外汇管理部门,从1999年1月1日履行管理职责。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的分行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市外汇管理工作(含分行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同时负责对辖区内外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督办。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所在城市设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名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城市名)分局。分局直接管理所在省(区)、市的外汇管理工作(含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的外汇业务)。
四、在中国人民银行非省会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外汇业务量比较大的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所在地设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名称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城市名)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地(市)支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名)县(市)支局,未设
立支局的地方,不再新设支局。
五、撤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分局,在北京、重庆分别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的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领导并授权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设三个处,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
外汇管理部设两个处。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地(市)、县(市)支局的设立,事先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其业务量的大小,商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七、中国人民银行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的分行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局长,一名副行长兼任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局长,一名副行长(不占职数)任专职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行长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支局局长
,一名副行长兼任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主任分别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一名副主任分别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专职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专管外汇工作的专职副局长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专管外汇工作的专职副主任的任免,事先商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8年11月30日

RESOLU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UTHORIZING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GUANGDONG AND FUJIANPROVINCES AND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TO FORMULATE SEPARATE ECONOMICREGULATIONS FOR THEIR RESP ECTIV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附加英文版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SOLUT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UTHORIZING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GUANGDONG AND FUJIANPROVINCES AND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TO FORMULATE SEPARATE ECONOMICREGULATIONS FOR THEIR RESP ECTIV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Adopted on November 26, 1981)

Having considered the proposal submit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for
authorizing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Guangdong and Fujian Provinces and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to formulate separate economic regulations for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these two provinces and with a view to
ensuring the smooth progress of construction in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the two provinces, fully adjusting economic management in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o the needs in the work there, and giving a more effective
role to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he 21st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resolves that,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Guangdong and Fujian provinces and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shall be authorized to formulate separate economic regulations
for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provided
in relevant laws, decrees and policies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actual needs in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n those
provinces, and they shall submit these regulations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he State Council for the
record.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1996)13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发[1994]59号、[1995]21号及鲁政发[1996]101号文件精神,决定自1996年12月1日起,在泰山区行政区域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发[1994]59号、国发[1995]21号和鲁政发[1996]101号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更好地保持社会稳定,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对象是指泰山区行政区域内常住非农业户口且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居民:
(一)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
(二)家庭虽有固定收入,但因赡养、抚养系数高而生活困难的;
(三)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
(四)由于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救助的;
(五)区属以上(含郊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遗属,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救助,本单位及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单位到本人所在驻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申请解决。
第三条 1996—1997年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每户月人均11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依据城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将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家庭月人均生活费收入达不到保障线标准的,补助差额部分。同时,教育部门对其子女中、小学学杂费给予减免;房管部门对租住公房的,可缓交房改后增加的租金;劳动、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再就业及生产、生活、税费征收、医疗保健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
(一)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和领取的救济补助金;
(二)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和在大(中)专院校、技校读书获得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接受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扶养费,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应尽扶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抚养费,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
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计算方法为:扶养(扶养)、赡养义务人以户为计算单位,人均收入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计算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人均收入超出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用被抚养人(被扶养人)、被赡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股息、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五)家庭中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成员,一律视为有劳动收入。月实际收入高于劳动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月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六)凡在劳动能力年龄段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对象,月实际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月实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本人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按实际劳动能力程序计算收入;
(七)抚恤优待对象由国家发放的扶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不计算家庭收入。
第六条 保障金的领取时限一般为六个月,需继续领取保障金的,满六个月后重新申请;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需继续领取保障金的,满一年后重新办理申请;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将书面申请及家庭户口簿送交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并填写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区属以上(含郊区)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及遗属,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二)居委会或单位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发给《泰安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第八条 保障金的发放
(一)保障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单位每月按期发放,持《领取证》领取保障金。主管部门和单位发放的,报泰山区民政局备案。
(二)居委会或单位对保障金发放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保障对象一经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应及时停止取消保障金,交回《泰安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并不再享受其它优惠照顾。
(四)区民政部门每季度要审查一次,对已达到保障线的,停发保障金;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处,要给予批评并收回超领的保障金。
第九条 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除部门、单位自行解决的部分外,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财政60%、泰山区财政30%、郊区财政10%,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保障金,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二)资金实行专设账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接受审计和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克扣、挪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监督执行。


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市、区两级分别成立由民政、财政、统计、政府法制等部门参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小组,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泰山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制度的起草;指导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负责对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担负保障金的统一筹集和拨付任务;统一制发各种证件、表册;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负责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制定保障金年度预决算,及时拨付保障金;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统计和上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都要根据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申请受理、审核上报、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认真调查核实,并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严格核实对象范围、家庭收入并取证有关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复核,审批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领取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泰安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定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钢印;
区属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含郊区)的救助对象,在本单位领取并填写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审批表,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泰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每月上旬,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核定的保障金下拨到街道办事处;
保障金发放结束5日内,由街道办事处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表》,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居委会每季度末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名单及领取保障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终了5日内汇总统计报表,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保障金的停发由居委会发给统一印制的《泰安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停发表》,填写一式二份,连同《领取证》一并送交居委会;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领取证》在当月保障金发放前送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将《停发表》存档一份,发街道办事处存档一份;填写《泰安市城市居民停发社会保障金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存档一份,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在《领取证》“备注”栏内注明停发时间,同时将《领取证》交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保障金作出预算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将市、区两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数额书面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向两区财政局下达保障金计划,两级财政部门要于每年一月上旬和七月上旬分两次拨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账户。
第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经费,每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立社会保障金储存专户,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
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市、区审计、财政部门年终要对保障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九条 泰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保障金发放月、季、年报表,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及时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每年11月底前由市统计局提供下年度调整依据,市民政、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