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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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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签订日期1997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促进商业积极性,有助于缔约双方的发展和增进两国繁荣;
  承认投资者有义务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和法律;
  决定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扩大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但不限于:
  (一)动产和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
  (二)基于包括合资企业在内的公司股份、股票、债券和其它权益所产生的权利;
  (三)金钱请求权或合同项下的具有财务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查、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的权利。
  二、“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产生的款项,特别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利息、资本利得、股息、提成费和费用;
  三、“投资者”包括缔约双方的国民和公司;
  四、“国民”一词,就缔约任何一方而言,系指具有该缔约一方国籍的自然人;
  五、“公司”一词系指依照缔约任何一方的现行法律在该缔约一方领土内设立或组成的公司、商号和组织;
  六、“领土”一词系指缔约一方国家的陆地、内水、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该国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第二条 投资促进和保护
  一、缔约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保护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在其领土内的投资来促进经济合作。在不影响基于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的条件下,缔约方应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应努力为缔约另一方国民在前一缔约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在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方面提供帮助。
  三、缔约一方应保证给予缔约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以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并且不应以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影响该国民和公司经营、管理、维持、使用、受益或处置其投资。
  四、特别是,缔约一方应按照其法律法规给予该投资以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投资的待遇和保护,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投资的待遇和保护。
  五、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基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有关避免双重征税或便利边境贸易协定而给予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六、如果缔约一方根据其法律法规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比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三条 损失补偿
  一、缔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因发生战争或其它武装冲突、革命、全国紧急状态、反叛、叛乱或骚乱而遭受损失,后一缔约方所给予的待遇,如恢复原状、偿还、补偿或其它赔偿,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二、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所采取的措施是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三、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提及的补偿应等于征收公布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价值,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并能自由转移。该补偿的支付不应不合理地迟延。

  第四条 转移
  缔约双方应保证可以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支付。该转移应以可兑换货币进行,并不得给予不合理地限制或迟延。该转移特别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润、利息、股息和其它收入;
  (二)需用于下列目的的款项:
  1、原材料、辅助原料、半成品或制成品的采购;
  2、为保证投资的连续性而进行的资本财产的重置;
  3、投资的扩大和改善;
  (三)贷款偿还款项;
  (四)提成费或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
  (五)国民收入;
  (六)出售或清算投资的收入;
  (七)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第五条 代位
  如果缔约一方或其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提供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做了支付,缔约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一方或其机构,并承认缔约一方或其机构对上述权利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该投资者原有的权利或请求权。

  第六条 投资争议解决
  一、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前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做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仲裁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应以多数票做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缔约双方应有义务执行上述裁决。
  七、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双方所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
  八、争议各方应负担其任命的仲裁员和其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的其余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七条 缔约双方争端解决
  一、缔约双方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如果缔约双方未能在十二个月达成协议,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该争端提交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缔约各方应各自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提名一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该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缔约双方任命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三、如果缔约一方没有任命仲裁员,并且在收到缔约另一方仲裁邀请后未在两个月内完成上述任命,应后一缔约方的要求,该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做出任命。
  四、如果在该两名仲裁员任命后两个月内尚未完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任命,缔约双方间又无其它约定,应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该首席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做出任命。
  五、在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国际法院是缔约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此项职责,该项任命应由国际法院副院长做出。如果该副院长是缔约任何一方国民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该项任命应由非为缔约任何一方国民的国际法院最资深法官做出。
  六、仲裁庭应自行决定其程序。
  七、缔约各方应负担各自任命的仲裁员和其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仲裁庭其余费用应由缔约双方平均负担。
  八、仲裁庭的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双方均有拘束力。

  第八条 适用
  本协定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亦应适用于生效之日以前所做投资。

  第九条 变更或修订
  本协定的任何变更或修订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以照会的方式确认后生效。

  第十条 生效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有效期和终止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此后,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如果投资是在本协定终止前进行的,则本协定对该类投资自终止之日起应继续有效十年。
  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在阿布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 仪          穆罕默德·巴拉巴贝·阿拉图
     (签 字)             (签 字)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18号
2001年7月5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35种,包括:乙烯,丙烯,锦纶析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块煤,未煤(不含发电用煤),复合肥料(零售价格),水泥,铁矿石,治金用锰矿石,焦炭,生铁,钢锭 ,钢坯,铁合金产品,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载重汽车及底盘,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换设备,中央“五报一刊”,棉花,国产轿车,烷基苯,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部分电信增值业务,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原油价格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62种,包括:中药材,绵羊毛,统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烟纸,锦纶帘子布,丙烯腈及腈纶纤维,对二甲苯,农药乳化剂,丁二烯,裂解碳四,合成橡胶,铜,锌,锡,镍,钨精矿,越野汽车及底盘,汽车发动机,兽药,北方新闻纸,木浆,精对二甲苯,乙二醇,聚脂切片,金精矿,金块矿,金银产品,硫铁矿,硫精矿,磷矿石,磷精矿,硼矿石,硫酸,轮胎,矿用装载机,矿用挖掘设备,大型堆取料机,大型破碎粉磨设备,大型压力机,石油钻机,固井压裂设备,通井机,洗井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纺织机械,地质钻机,铁道机车车辆,烟草机械,民用飞机及发动机,铁道专用钢,水轮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力变压器,城市规划设计,外贸仓储,物资流通收费等。
  (三)这次结合实施新的中央定价目录,放开现行由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10种,包括:厂丝、边销茶,食糖,国产农膜原料,人民日报,解放军报,足金饰品,天然橡胶,发电用煤,中央国家机关招待所客房价格。
  以上各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截留定价权,以确保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发电用煤价格放开后,按2001年电煤指导价签定的合同执行到年底,从明年起不再发布电煤指导价。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蚕茧、糖料收购价格和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下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去年已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科技进步,加快我市的经济发展,做好引进高层次、高技术人才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大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医疗卫生等部门,可根据需要,积极引进技术学科带头人才。
技术学科带头人才,是指新学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等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职务)。
引进的重点是:我市缺门的科研、技术及重大项目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尤其是掌握新兴科学技术的科技人才和工艺领域里的学科领头的人才。
引进的渠道,可通过单位推荐,或采取工程项目课题招标的办法引进;也可以从中央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国营大企业和省外人才密集的地区及国防三线厂(矿)选择引进。
二、从市外引进的高级技术职务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不受接收单位编制的限制。其配偶有工作的,可以调动随迁;未婚待业子女可随迁;子女已全部就业的,可选一个子女随迁。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人照顾,有特殊困难的也可以随迁。不受本市落户指标的限制。
随迁在学子女,高中以下(含高中)学生,由其户口所在辖区学校安排就读;原就读职业高中的,可安排其户口所在的辖区对口专业的职业高中就读。
三、凡经批准调入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的住房问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对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由市拔出的专用款项建的住房安排解决。对关系不变和短期借用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可以有偿或无偿租用提供住房暂住,人走退回。
四、凡引进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事业单位所需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由主管部门申报,市以增拔工资额的办法解决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不占调入单位原有指标。
五、需引进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一律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核,市领导批准,市人事局办理调入手续。
六、调入的技术学科带头人才,由市科委统一管理。享受与广州市同级科技人员相同的政治待遇;其住房、医疗、生活用煤气,按市有关部门的规定,从优照顾办理。
七、金融、外经贸人才,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本规定由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