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稿)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阳江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专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四条 申请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000元。在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先资助500元,待专利授权时,再凭专利证书资助余下的2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费用减缓,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代理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低于资助额度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资助)。委托我市专利代理(代办)机构申请的,增加资助500元。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300元。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后资助100元。
对得到实施的专利申请、涉及国家或省、市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获得过中国和广东省专利奖的发明人的相关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给予重点资助,可适当提高资助比例,资助金额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原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开支20万元。
市政府可根据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调整资助资金的数额。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资助申请。
第七条 发明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该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或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阳江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属单位的,提供单位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提供有关身份和工作(学习)证件或经常居所证明;
(三)申请发明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发明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费用缴纳凭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票据复印件;
(六)其它有关材料。
以上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单位,票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专利资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阳江市专利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委托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一经查实,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在代理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惩戒规则》予以处罚,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受理;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并办理付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展的申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期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时,应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申请表》,并按照表中所列项目提供相关材料。其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应包括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及设备变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受到奖励和处罚情况等内容。同时应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见附件)。
二、续展的复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的复核程序,按照《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
复核工作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现场考核要结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续展的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情况。现场考核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工作开展情况。抽查一定数量的原始工作记录,评价、检测、鉴定报告;
(二)评价人员、检测人员,特别是变动人员的考核;
(三)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三、续展的批准
卫生行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换发证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续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的;
(二)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申请续展的。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doc
二○○八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