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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2、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时间:2024-07-24 15:5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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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2、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2、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在文化及教育领域的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93年6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2001、2002和2003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同克罗地亚科学艺术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一、文化和艺术

                  第二条

  双方支持互办优秀的艺术展览。

  1、2002年在克举办一个中国文物展览或中国国画展,而举办中国文物展的条件可通过外交途径另议;

  2、2003年华举办“克罗地亚稚拙艺术”展;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民俗展览。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美术家参加以下国际美术交流活动:在里耶卡举办的每两年一届的国际绘画展;在萨格勒布举办的每三年一届的国际书籍装帧展;在萨格勒布举办的每三年一届的国际陶艺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美术家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相应的国际美术展。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将与克罗地亚共和国相应组织互派一个5人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交流访问。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组织克罗地亚共和国一个小型乐队在华巡演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小型乐队赴克巡演中国传统民乐。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中克两国文物保护部门之间旨在互换文物专家和交流两国文物状况信息的直接合作。

  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两位中国专家到路德伯瑞格文物修复中心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两位克罗地亚专家到华工作。文物专家的种类可通过外交途径另外商议。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个中国民间歌舞团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民间艺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一个克罗地亚民间歌舞团赴华巡演。

  2、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少儿艺术团参加在什贝尼克举办的国际少儿艺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少儿艺术团或少儿艺术剧院赴华巡演。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个中国木偶剧团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木偶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一个克罗地亚木偶剧团来华巡演。

                  第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青年音乐家间的直接合作。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艺术家参加在克举办的国际比赛和演出:“瓦茨拉夫·胡莫尔”国际小提琴比赛、“安东尼奥·亚尼格罗”国际大提琴比赛、“洛夫若·马塔契奇”国际青年指挥家比赛以及EPTA国际钢琴比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艺术家参加在华举办的相应的国际比赛和演出。

                  第十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在对方国家举办本国的电影成就展,即于2001年举办中国电影周,2002年举办克罗地亚电影周。

                  第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作家及科学和文学专业翻译家的交流。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出版汉克词典和克汉词典。

  双方支持互相翻译出版中克两国作者的优秀文学作品及其他著作。

                  第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间的直接合作。

                  第十四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画廊和档案馆在直接协商的基础上就交换专家、出版物和文献进行合作。

                  第十五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直接协商的基础上就交换节目和专业人员进行合作。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记协和通讯社在直接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

                 二、教 育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并促进两国高等院校间建立直接的校际合作关系,继续支持业已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两国高校进一步发展校际交流。

  业已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大学之间将在直接协议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性交换科学家。

                  第十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每年互换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在内的奖学金留学人员,每方在对方国家学习、进修的奖学金留学人员的总数将不超过7人年,至少包括两个奖学金名额提供给克罗地亚的学生学习中文以及两个奖学金名额提供给中国学生学习克文。

                  第十九条

  双方将研究签订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的可能性。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高等院校学习对方的语言及文学。

  双方将完全根据本国高校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聘请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高校任教,以促进两国汉语和克罗地亚语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决定应予以资助的教员数额,即:

  应克罗地亚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中国教员到萨格勒布大学的哲学系执教。

  应中国国内大学的需要,安排一名克罗地亚教员到北京外国语大学执教。

                 三、体 育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事宜由两国对应的体育机构或协会商定。

                 四、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如下:

  1、派遣国应将所派人员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国;

  2、接待国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国作出答复;

  3、派遣国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国。

                 第二十四条

  互派展览的规定如下:

  1、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展国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需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海报和其它宣传材料);

  2、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展国;

  3、接展国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等情况,接展国应向送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的一切费用由接展国负担;

  4、未经送展国同意,接展国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二十五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规定如下:

  1、双方将每年至迟于4月15日以前相互提供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候选人的一切必要材料,并至迟于当年7月15日以前相互通报录取结果;

  2、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的学制确定,进修生的进修期限为3-12个月;

  3、双方将力求录取的互换奖学金留员人员掌握接受国语言并达到一定的水平。

  双方将根据各自现行规定对已被录取却尚未掌握接受国语言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进行必要的语言补习,语言补习时间将不计入学习期限。

  经商接受国同意,高级进修生可以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六条

  互派语言教师的规定如下:

  1、语言教师的任期一般为2年,经双方协商可延长,但总任期不得超过4年;克语语言教师的任期应为一学年,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任期可延长。服务期不得超过3年。

  2、接受国应事先提出聘请对方国家语言教师的要求和具体条件;派遣国应至迟于4月1日以前提交教师候选人的个人简历、最高学历证明和健康证书;接受国应至迟于当年6月1日以前发出正式书面邀请;派遣国所派教师应至迟于当年9月5日以前到任,以保证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

                五、财务条款

                 第二十七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八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零用金、配备翻译、国内交通费(如接待大团,届时应配备一辆专车)和组织费用。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接待国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慢性病、非紧急的大手术、牙科病及长期住院治疗除外。

                 第二十九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展国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展国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展厅租用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的费用、宣传费和保证展出所必需的其它技术费用;

  3、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展览陪同人员。

                  第三十条

  互派奖学金留学人员的财务规定如下:

  1、接受国免收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的学费、住宿费、医疗费、教材使用费,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其提供奖学金生活费;

  2、派遣国负担互换奖学金留学人员自本国首都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国负担其自本国首都至学习、进修地点及留学结束后自学习、进修地点至本国首都的旅费。

                 第三十一条

  互派语言教师的财务规定如下:

  接受国为对方国家语言教师免费提供住宿(带厨房、配有家具、冰箱、彩电、电话的单元住房)、图书馆使用以及医疗服务,并按各自现行规定向教师支付月工资。

                 第三十二条

  本计划自双方呈上核准并经外交途径确认之日起生效,至2003年底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于2000年11月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克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武伊奇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170号



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一手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指示精神,为加快公路建设,确保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控“非典”扩散,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防控“非典”期间,对疫情较重地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应增加邮寄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强行要求投标人到指定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上载明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传真应保证在工作时间随时接听,不得拒绝、延误投标人购买文件。投标人通过邮寄方式购买文件时,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以特快专递方式及时发售文件。投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悉。

  二、投标人可采用邮寄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人采用邮寄方式的,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招标人。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安排专人值班接收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确认收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应以招标人签收时间为准,递交文件的截止时间应在部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短时间基础上延长7-10天。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三、招标人应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工作深度,为投标人提供真实反映项目特点的技术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及召开标前会议的,招标人应安排现场摄像,录制现场勘察及标前会议的全部过程,并将现场解答的所有问题制成书面文件,与摄像资料同时特快专递给未到现场的投标人。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高投标文件质量。投标人可不参加开标会议。招标人应在监督机构代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开标。凡有投标人不到开标现场的,开标过程应录像备查。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开标结果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未到场的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返回。

  五、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鉴于目前“非典”疫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本省(市)评标专家为主,但应抽取周边地区的部评标专家库专家参加评标。省外专家参加评标时,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专家健康出行,省外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时,应向部公路司报告原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报告及时报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的陈述可采用书面或光盘形式。

  六、各地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制定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疫情防治为由限制、排斥外地投标人参与投标。

  七、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控“非典”期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严禁地方保护。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非典”防控工作。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要求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非典”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防控“非典”的动态情况,不得瞒报、漏报、延报“非典”疫情,要把有效防控“非典”工作与抓好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的通知


各司(室),旅游协会,各直属单位: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经2010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国家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表

主管司室
业务名称
序号
信息名称
序号
指标名称 

办公室
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工作总结
1
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总结
1
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2
政务公开工作打算

3
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

情况报告
1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
基本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3
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综合司
公共服务
1
公共服务的相关规划



2
公开服务的相关标准



3
公共服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旅游消费政策
1
国家旅游消费政策和措施

(待定)

旅游休闲度假
1
旅游休闲发展年度报告
1
休闲产业发展年度情况

2
居民休闲消费年度情况

2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有关情况
1
纲要编制工作进展

2
纲要有关实施措施解读

3
休闲度假相关标准
1
(待定)

假日旅游
1
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趋势预测
1
市场特点

2
出游热点

3
消费趋势

2
黄金周假日旅游预报
1
概况

2
主要城市和景区信息

3
交通和住宿信息

3
黄金周假日旅游出行提示
1
安全提示

2
消费提示

4
黄金周假日旅游通报
1
概况

2
投诉和安全信息

3
主要城市和景区信息

4
交通和住宿信息

5
黄金周假日旅游市场情况
1
市场总体情况

2
市场特点

6
小长假假日旅游市场情况
1
市场总体情况

2
市场特点

旅游安全
1
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通知、通报



2
旅游安全工作情况

























涉旅突发

事件信息
1
预案发布



2
预警信息
1
时间

2
地区

3
级别

4
建议

3
突发事件月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4
突发事件季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5
突发事件年报信息
1
时间跨度

2
事故数量

3
死亡人数

4
受伤人数

5
特点分析

6
趋势预测

旅游救援
1




旅游保险
1
旅游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和通知、通报



2
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1
旅行社名称

2
许可证号

新闻宣传
1
新闻宣传主题
1
新闻发布时间、地点、主题

信息化建设
1




设立中国旅游日
1
设立日期
1
日期方案

2
最终批准日期

2
标识和口号

(待定)

3
有关活动

(待定)

政法司
行政法规
1




部门规章
1




旅游政策
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
关于促进文化与旅游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09〕34号)



旅游统计
1
入境旅游月度情况
1
入境旅游人数

2
过夜旅游人数

3
入境旅游(外汇)收入

2
地方接待入境旅游月度情况
1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次数

2
接待入境旅游者人天数

3
国内旅游季度情况
1
国内旅游人数

2
国内旅游收入

4
地方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情况(年度)
1
外汇收入

5
中国旅游业统计公报(年度)



6
入境游客抽样调查分析(年度)



7
国内旅游抽样调查分析(年度)



旅游科研





国际司
宣传推广
1
国内宣传推广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活动内容

2
国际宣传推广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活动内容

市场开发
1
国内市场开发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主题内容

4
需办事项

2
海外市场开发活动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主题内容

4
需办事项

对外合作交流
1
局领导外事活动会见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人员

4
内容

2
ADS开放实施国家信息
1
时间

2
地点

3
人员

4
内容

行政审批
1
外国政府驻华旅游办事处机构审批管理信息
1
时间

2
受理情况

3
结果通知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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