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中共中央党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3]1011号
中共中央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定中央党校办学收费标准的函》(中校函[2003]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第一条规定,现就你校研究生院、函授学院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标准。
(一)委托培养在职博士研究生,每学员每学年8000元;
(二)委托培养在职硕士研究生、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学员每学年6000元。
二、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收费标准。
(一)短期培训进修费收费标准由你校根据提供培训进修服务的费用支出情况,按照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确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函授学院教材费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考虑到参加你校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由所在单位支付的特殊情况,为便于单位结算,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可按学年交纳或一次交清,具体缴费形式由学员自主选择。
四、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等收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校收取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短期培训进修费、教材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2]37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等相关制度和《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考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依据记账式国债相关制度规定和《主协议》约定对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总得分高者排名居前。评分公式为:
承销机构总得分=∑(×本项考评指标的权重×100)。
第五条 单项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别为:
(一)承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承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70%。
(二)投标准确度,指承销机构对年内各期次关键期限国债(不含续发行时,待偿期短于1年的品种)投标准确度算术平均值。权重为10%。其中:
单次投标准确度=×100
投标偏离值=
(三)分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分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5%。
(四)现券交易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现券面值。权重为5%。
(五)承销机构履行《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权重为10%。该单项指标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起评分80分。财政部在起评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包括:
1.承销机构未及时准确缴纳发行款的,晚缴一笔减10分,多缴一笔减5分。
2.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外,承销机构如事后未能出具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故障或不可抗力证明,每发生应急投标一次减5分。
3.承销机构未及时报备或更新报备材料的,一次减5分。
4.承销机构在财政部组织的国债研究中或在配合财政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一次加10分。
第六条 财政部按季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综合排名结果。
第七条 财政部按年进行评优表彰,授予全年综合排名居前1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优秀奖”;授予较前一年综合排名升幅较大的前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进步奖”。
第八条 全年记账式国债承销面值不足50亿元的承销机构,财政部有权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通知其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九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做好有关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或按财政部要求,将汇总数据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204/t20120423_644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