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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5期公报)

时间:2024-07-07 16:5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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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1年第5期公报)

1961年6月4日
免去黄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1年7月19日
任命姚仲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61年7月25日
任命郝德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乔晓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市、区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医疗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存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六条 医疗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财政、单位负担部分,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缴纳;个人负担部分,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或退休费的2%缴纳。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由财政、单位按每人每年2400元缴纳。

各区县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医疗保险费的来源
(一)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财政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5.5%,单位负担3.5%;差额拨款的国有医疗机构,财政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4.5%,单位负担4
.5%;其他行政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负担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缴纳。不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
在单位缴纳。
(二)驻淄中央、省属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按原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单位、个人缴纳。
(三)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停薪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并由保留其工资关系的单位代收代缴。
第八条 参保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按季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或欠缴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帐记载、专款专用。
第十条 专户储存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记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医疗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按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部分;
(二)财政、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年龄在45岁以下(含45岁)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3%,年龄在45岁以上按4%,1993年底工资改革以前退休的按5%提取的部分。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设立个人帐户,基数按每人1200元记入,年终若有节余,按节余额50%返还本人。
第十二条 建立个人医疗费用明细帐,由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每季末结算一次。
个人帐户中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工作人员工作变动,个人帐户随人转移。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下同)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的医疗帐户中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时,先由个人自付。按年度计算,个人自付部分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或退休费5%以上的,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需按分段累加的办法负担一定比例:医疗费用支出
5000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15%;超过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3%;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部分,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其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超支部分,由原资金渠道负担70%,由医疗保险机构负担30%。
第十四条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为工作人员支付的最高医疗费用每年为5万元。超过5万元的部分由单位负担90%,个人负担10%。
第十五条 患有国家规定的烈性传染病、狂躁型精神病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造成后遗症的,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进行心脏彩超、核磁共振、CT(头颅或全身)、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胆肾结石和其他单项收费在80元以上(含80元)的特种检查治疗、特种药品、转外地诊治等,需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其费用个人负担20%,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负担10
%,其余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50%,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个人负担部分不记入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参保单位的申请确定定点医疗单位。
第十九条 对定点医疗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定点医疗单位应当改善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降低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机构确认的定点医疗单位就诊,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然后凭专用处方、医疗费结算单和票据,由单位统一汇总,每季末到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机构有权稽核参保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工资总额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机构和参保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统计、审计等管理制度,定期公布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医疗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暴发性疾病流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因公致伤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的医疗费用,由政府综合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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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柏拉图《法律篇》中译本
——兼与张智仁、何勤华先生商榷
作者:宋飞

上海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法律篇》中译本一书,可以说是张智仁、何勤华两位先生的一大杰作。一般认为,柏拉图的《法律篇》与《理想国》比较而言,在表达和行文上比较晦涩和枯燥。但是,由于两位译者的努力,我们依旧能够较为流畅地阅读到《法律篇》的精彩论述,并清晰把握其中的思想脉络。然而,该书中的翻译错误也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作为一个该书的读者,简单找出以下几处以供参考,希望该书在再版时予以更正:
第1页 雷达曼萨斯——应为“拉达曼提斯”,这一点,可以通过周伊特的英译本原文和与张智仁、何勤华等人的中译本399页第2自然段开头的“拉达曼提斯”相对照从而看出的。
第80页 第5、7自然段中提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迈锡尼的王”,这里似乎把一个重要地名“迈锡尼”给调换了适用的地点。根据楚图南译的德国人斯威布著作《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迈锡尼”这一词曾被译作“密刻奈”,一般与阿伽门农相联系,该书中称“克列斯丰提斯做了墨塞涅的王”。“ 墨塞涅”一词后来又被人译为“美塞尼亚”或“梅西尼”。因此,我认为《法律篇》中译本中最好不要出现“迈锡尼”这种译法。
第87页 倒数第二段,把“客”说的话,译成了“克”说的话。不方便读者阅读。
第101页 第一段提到了“斯巴达人…当时进行…迈锡尼战争”,根据史实,马拉松战役时期,斯巴达人进行的战争被称为“美塞尼亚战争”,这正好印证了我在第80页中提到的那一点。
第393页 第2段中提到了“普特洛克勒斯”、“阿基来乌斯”、“西蒂斯”以及“梅诺伊迪奥斯”,这样一些人名,再荷马史诗《伊利亚特》的中译本和楚图南译的《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一书中都被译成“帕特洛克罗斯”、“阿喀琉斯”、“忒提斯”和“墨诺提俄斯”。后面一种译法似乎更为权威。
此外,张、何等人的中译本主要是根据周伊特的英译本转译成中文的。因为英国人信奉基督教,所以反映在中译本上有不少“上帝”的提法。而柏拉图生活在公元前4世纪,那时的希腊人只信宙斯,基督教直到公元1世纪才出现。因此,中译本中“上帝”的提法不妥,应改为“宙斯”,这样才更忠实于柏拉图的原著。
不妥之处,还请见谅!


参考文献:
1.(古希腊) 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德国) 斯威布:《希腊的神话和传说》(上下册),楚图南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古希腊) 荷马:《伊利亚特》,罗念生、王焕生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宋飞,1980年12月11日生, 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现在湖北黄冈市黄州区政府法制办工作.曾在法律图书馆网发表论文《人治与法治的较量-兼论德治》、《从一案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房地产权属变更案例评析》、《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周??与》、《盖尤斯与》、《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制定法、成文法概念比较研究》、《宪法定义新论》、《试论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对12起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复议案的法理分析》、《公司法与劳动法竞业禁止原则之比较》、《试论公司监事制度》;译作《中国传统哲学与争端解决》、《美国诉微软案》、《屠宰场案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