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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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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2002年4月12日)

教高厅〔2002〕4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教高函〔2002〕1号)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将《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给你们。请将该《章程》转发给有关委员,并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实现政府职能向宏观管理转变,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成立教育部学科发展与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系教育部的咨询、评议机构。其任务是:接受教育部的委托,对国内外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和我国学科专业发展的重大实践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开展全国本科教育学科专业结构与布局的发展规划研究,为国家提供咨询和建议;根据全国人才市场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办学条件等,对高等学校申报设置须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进行评议和咨询。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共4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由教育部聘任,任期四年。

  委员的任职资格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沟通教育部与专家委员会委员之间的联系;接收并初步审核各高等学校申报专业的材料;对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评议程序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并承担会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或逾期申报的材料,秘书处有权不予受理。

  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综合处。秘书长由该处处长兼任,成员由综合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专业设置的规定,对高等学校申报设置须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 评议的主要内容:

拟设专业是否具备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否有较稳定的人才需求;师资、设备等能否满足教学要求;
拟设专业是否有利于优化学校的学科专业结构;

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是否科学、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否达到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

专业布点是否合理;

拟设目录外专业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对评议工作应认真负责,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对评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认真的讨论。委员的评议意见不得外传。经专家委员会讨论后的建设性意见,必要时由秘书处统一反馈给有关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在每年年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同意,召开有关专题会议或实行通讯评议。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专家委员会评议时,由到会委员对需评议专业逐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分同意、不同意、弃权三种。同意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二分之一票数的,视为通过。专家委员会在评议会议结束后须向教育部提交评议报告。

  第九条 本工作章程的修改须经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商业部


商业部宣布废止的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984年9月14日,商业部

1984年9月14日以(84)商办字第24号文、1984年12月4日以(84)商办字第31号文、1985年8月9日以(85)商办字第15号文,1986年9月1日以(86)商办字第5号文分四批宣布废止。(共1263件)

贸易部关于适当撙节棉布力量的措施(内工纺字25号 一九五0年一月三十一日)
贸易部关于公布国营贸易商品、现金、固定资产盘点办法等规定并通知分会决议请即执行(贸秘字第261号 一九五0年四月二十日)
贸易部清理全国国营贸易财产办法 (一九五0年四月)
贸易部关于统一掌握花纱布供需及价格的决定各机关企业均须遵守(内市字59号 一九五0年五月二十七日)
贸易部制定全国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公布施行(贸秘字第463号 一九五0年六月二十九日)
贸易部颁发经营开支标准与事业费项目规定草案(贸会2580号一九五0年七月二十一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今后供给零售公司及合作社物资作价办法(内粮零(8)字第5206号 一九五0年九月七日)
贸易部关于再明确规定棉粮比价希各地执行的通知(贸秘八字第67号 一九五0年十一月三日)
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50)财字第298号 一九五0年十二月九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供给合作社货物作价办法应遵照中财委规定并改变供给零售公司食油优待率〔内粮零(46)字第298号 一九五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贸易部一九五一年编订国营贸易计划暂行办法(一九五0年)
贸易部职工奖惩试行办法(一九五一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建设基金调剂教育基金及各级社盈余分配比例上缴股金比例等处理办法希查照并转知所属办理函(合会字第22号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土产总公司关于肥料供应协议(一九五一年二月五日)
贸易部各种差比价的计算原则和方法(一九五一年四月)
贸易部物价工作暂行条例(一九五一年四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资金财产清理办法》第十四条的修正及补充规定〔(51)合财字第235号 一九五一年六年一日〕
贸易部各专业公司系统内部调拨作价办法(姚已字62号 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各级合作社计划工作暂行办法(合计字第74号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布置各级合作社业务高速日报、电报请通知全国各级电讯局的函(合计字第77号 一九五一年八月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建立与加强合作社计划统计工作的决定(合计字第67号 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七日)
贸易部关于贸易工作上职权划分的决定(一九五一年十月九日)
贸易部关于颁布国营贸易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51)财检字第699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接收原敌伪官办合作社的处理办法〔(51)合财字第543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全国国营贸易系统职工奖励金提取动支办法》及《关于贸易干部训练费提缴拨付办法》的通知(财检字第727号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贸易财国营贸易财务计划工作暂行实施办法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贸易部关于所属国营贸易企业系统暂行会计制度(重订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消费合作社登记办法(草案)(一九五一年十月)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业病虫药械供应的联合指示(一九五一年十一月)
贸易部为颁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全国国营贸易企业职工福利费提取办法》希遵照执行由(财检字809号 一九五一年十一月)
贸易部关于颁发《国营贸易企业利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计姚字第1015号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五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国营贸易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费姚第字1571号 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贸易部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私商管理的几项指示(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贸易部颁布关于国营贸易机构商品流转费的五种文件希各遵照执行的通知〔(52)经费字第16号 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附发一九五二年预购棉花指示及暂行办法希即布置执行由〔(52)合销工第43号 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贸易部关于颁发《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所属中国专业公司经营管理费开支标准》希自本年五月份起遵照执行的通知(财检姚字605号 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国拨基金管理办法、各级联社企业奖励基金干部培养及福利基金提用办法的指示〔(52)合财字第417号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管理暂行通则〔(52)财字合第429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为检发一九五二年度新棉代购协议希遵照与督促执行由〔(52)贸内联字第69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国拨基金管理办法〔(52)合财字471号 一九五二年七月〕
贸易部关于国营贸易仓库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决定〔(52)中仓字第1号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商业部地区差价掌握方案(草案)(一九五二年九月)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直属单位行政及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标准草案准暂先试行函〔(52)合财字第603/1680号 一九五二年九月〕
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关于颁发各级合作社接收敌伪官办合作社资金财产接交转帐处理办法的联合指示〔(52)合财联字第637/1843号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调剂基金调剂细则》草案函〔(52)合财字第740/2008号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六日〕
商业部为贯彻中央调商指示给各大区贸易部的指示〔(52)中商戌143号电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修订行政及经营管理费用开支标准并通知实行函〔(52)合财字第786/2202号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中央调商指示发出后各地执行情况的通报〔(52)商亥字186号电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指示〔(52)财技字第139号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九五二年度各级合作社盈余分配标准及各项基金提用办法补充规定的指示〔(53)合财资字第13/0085号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各级社及其附属机构工资制人员多子女困难问题的意见〔(53)合干字第5/0082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调拨肥料按照修正作价办法执行由〔(53)合供生字第9/0094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省、市粮食金库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53)财技字第83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全国肉食价格的通知〔(53)中商字105号 一九五三年一月〕
商业部颁发国营商业系统财产损失处理试行办法〔商财检五字第2·66号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一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调整全国鲜蛋牌价的通知(一九五三年二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制订国营商业系统核定资金等办法(草案)希各级单位于核定之日起严格贯彻执行的通知(财字第2·385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各级合作社联合社签订交易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53)合财直字第129/561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收购茶叶工作的指示〔(53)合销粮字第80/0618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全国粮食纱布价格的方案(电报)(财经寅字220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提缴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动支管理办法(草案)希遵照执行的通知(财字第3·343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调整鸡蛋价格问题由(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利润提缴暂行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财字第3·372号 一九五三年三月)
商业部一九五三年物价部门工作任务和制度(一九五三年五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营粮食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办法的通知〔(53)财制字第638号 一九五三年五月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在零售企业单位组织学学零售商品金额核算制并选择适当单位在第三季度起再扩大试行的通知〔(53)商财研字第96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收购小麦计划指标粉麦价格及各项措施问题(电报)(粮经已字37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九日)
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夏征运送公粮入库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联合指示〔(53)粮储字第200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十三日〕
商业部为颁发国营商业计划工作制度(草案)希即组织传达试行由〔(53)计综字第87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办法的通知〔(53)财综字第91号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中国石油总公司掌握商品市场的补充规定〔(53)物字第95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十八日〕
粮食部、农业部为国营农场粮食产品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由〔(53)粮经字第483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对私营批发商恢复纳税后应注意问题的指示〔(53)中商午26号 一九五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大米收购问题的通知〔粮经午字第109号一九五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物字第133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更改城乡划分标准和统一计划商品目录的通知〔(53)合计综第223/2279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系统利润解缴办法的通知〔商办字第116号 一九五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升小麦收购价格的通知(粮经申4号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日〕
粮食部关于做好秋征、秋购入库中的粮食运输与保管工作的指示〔(53)储办字第327号 一九五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布置黄豆收购价格的通知(粮经申字第82号一九五三年九月三十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整面粉和小麦价格方案(中商酉字第155号 一九五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价格掌握的原则、方法与分工权限(草案)(一九五三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合作社监事会暂行工作规程(草案)(一九五三年十月)
粮食部关于加强小杂粮经营负责调剂副食品供应的补充指示〔(53)机经字第178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根据一九五四年国营商业网发展原则编制一九五四年商业网发展计划的指示〔(53)组组字第611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一九五三年十一、十二月份化肥作价办法及各级社经营化肥定率费用指标由〔(53)合叶二物字第16/0068号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整损失批准权限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53)合财资字第930/03030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颁发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由〔(53)合基字第33/0531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粗粮大米价格调整方案(中商交291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颁发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及调查方案施行细则的通知(计统字第347号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为转发大型工业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实施办法表式及填报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计统77号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企业提缴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开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4)财制字第153号 一九五四年二月十九日〕
对外贸易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一九五四年预购茶叶协议的通知〔(54)合销粮密字第9/69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仓储公司经营规章〔(54)组仓字第76号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调运暂行规则》等四个办法的通知〔(54)供运字第211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仓库容量、器材、人员定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4)仓定字第85号 一九五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预购粮食工作的联合通知(电报)〔(54)粮卯1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专业区公司费用开支办法的规定(财会字第155号一九五四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拨作价办法的补充说明的通知〔(54)供计字第283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仓库、加工厂虫害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54)仓技字第129号 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加工企业一九五四年核定资金及有关问题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4)财制字第339号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系统各公司之间调拨作价优待办法》的通知(物字第113号 一九五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系统贷款下放的决定的联合指示〔(54)粮财字第386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三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运问题的几点意见〔(54)供计字第448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四日〕
商业部、交通部关于船员及船舶乘客用食油供应办法〔(54)中商巳119号 一九五四年六月九日〕
铁道部、商业部关于餐车及铁路旅行服务事业营业单位以及铁路职工食堂用油之供应办法的联合通知〔(54)商磊联字第74号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防止农药中毒》〔(54)合供生字第73/1092号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粮食保管损耗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4)仓定章字第204号 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一九五四年七月)〕
外贸部、商业部关于八月份调整新、陈茶差价问题的意见〔(54)合收未45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物资调拨结算由非结算单位代办托收手续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制张字第561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三日)
商业部关于地方部队、厂矿公安人员及警察按军人待遇发布票的电报〔(54)中商未369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国营粮食企业奖励基金借支与使用的临时规定的通知〔(54)财制陈字第581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消费合作社工作人员福利基金提取掌管使用的规定〔(54)合干字第58/1434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系统内调拨粮食资金结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4)财粮制林字593号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在基本定期报表内填报对私批发及通过私商收购等指标的通知〔(54)合统计第142/1460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日〕
粮食部关于贯彻虫粮不外调的原则并确定收方发现虫粮后的几项处理规定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677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总则会计科目会计报表部分的通知〔(54)合财会字第505/1565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专业公司系统的机构调整方案》的决定〔(54)组组机字第59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三日〕
商业部关于可供衣着之用的细帆布一律凭证配售的电报〔(54)中商申417号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布置《一九五四年中央商业部系统所属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单位清查办法》及《国家统计局规定之工业企业变动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处理等三个办法草案》希即下达执行的通知(计统490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铁路运送货物小额赔偿及运到逾期罚款收益的处理规定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741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粮食运输中的包装工作,以避免损失的通知〔(54)供运李字第757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关于国营和地方农场向当地合作社购进肥料的价格问题的通知〔(54)合供生字第116/1680号 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财产交接办法〔(54)合财资字第581/175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大区商业机构撤销问题的通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规定的通知〔(54)合干字第77/1916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颁发国营商业、粮食、对外贸易企业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希即遵照执行的通知〔(54)人福字第113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东北各省、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问题的意见〔(54)合干字第81/1966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商业部对当前物价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安排意见(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对部队、机关、团体供应肉食作价的通知(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物价工作如何贯彻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几点参考意见〔(54)物机字13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当前物价部门工作制度〔(54)物机字138号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颁发新修订的《国营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自一九五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通知〔(54)财研曾字第700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内部粮食调拨作价办法》及《一九五五年粮食系统麻袋使用控制指标的规定》的通知〔(54)供计周字第947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54)合干密字第85/213号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加强中央站、省、市级公司及基层企业单位统计机构及统计干部的决定(计统672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面袋暂行规格和面粉牌号修订试行办法的通知〔(54)加一章字293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通知化学肥料包装品麻袋收回暂行办法由〔(54)合叶二叶字第21/3023号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人福字123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国营商业移交合作社财产交接办法〔(54)合财资字第710/2072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各级供销合作社建设资金提用办法》及《建设资金的会计处理手续》的指示〔(55)合财资字第12/12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大米、稻谷、黄豆(关内)、小米、谷子合理运输流向暂行规定的通知〔(55)供计滕字第45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十八日〕
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改供销合作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55)合财计字2/9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系统国营企业干部培养基金提缴动支管理办法》的通知〔(55)财制章字第63号 一九五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林业部、轻工部、外贸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国营商业改变对供销合作社商品价格优待率的规定及对供销合作社进货作价办法的联合通知(中商丑字第206号 一九五五年二月十六日)
外贸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五年茶叶收购价格的意见〔(55)合收丑156号 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一九五五年二月)
粮食部关于修正及补充《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并更名为《国家粮食机构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的通知〔(55)调铁田字64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七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对合作社优待作价的几点补充说明(中商寅字第170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运输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5)调交滕字89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修正粮食调运暂行规则部分条文的通知〔(55)调铁田字第97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基本建设、固定资产修理和低值及易耗品的划分暂行规定》希于一九五五年度起试行的通知(财国字第008号 一九五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规定大中城市国营商业取消对合作社优待办法的通知(物字第62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全国粮食系统开展无虫、无霉、无鼠雀、无事故粮仓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仓仓章字第76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贷款下放县、市级单位后有关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5)财制张字第249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统计报表城市划分办法(合计统34/513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一九五五年从费用列支搭盖简易棚屋管理办法》的通知(总会综字第65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55)调交滕字147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内部粮食调运交接及按质作价的试行规定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152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关于规定“六六六”农药零售价格的联合指示〔(55)合叶二计密字第11/64号 一九五五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粮食、棉花、油料作物优良品种繁育推广工作的联合指示〔(55)粮采陈3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
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石油供应办法的补充通知〔(55)商四传密联字39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试行《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5)合财计字第329/754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推行《基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产品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5)合财计字第366/846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和改进供销社统计工作的指示〔合计统59/773号 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八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五五年粮食放款、结算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联合指示〔(55)财制栋字第366号 一九五五年六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仓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仓库器材管理暂行办法》、《粮食系统储粮害虫防治暂行办法》的通知(仓办章字财132号 一九五五年七月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企业奖励基金提用暂行办法〔(55)合财资字第461/1118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八日〕
商业部、外贸部对一九五五年下半年边茶销售价格安排的初步意见〔(55)中商收未287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全国通用粮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5)机供二周字第138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地方工业部、中国油脂公司关于加强野生油料收购经营问题的通知〔(55)合采食字第27/1189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城市工矿区消费合作社移交国营商业后进行改组、合并的各项规定〔(55)组组字第94号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肥猪收购业务移交食品公司直接经营的指示(一九五五年八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编制综合计划指标一览表的通知(合计综113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委托合作社代购代售商品的费用处理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总会计字245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六日)
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检发《锯齿棉检验试行办法》希研究布署并迅速办理雪莱机订购手续由〔(55)商二联字第141号 一九五五年九月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职工下乡工作期间口粮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九五五年十月八日)
粮食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召开会议用粮和所属交际处招待所来客所需粮食应收粮票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375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正国营公司对合作社供货作价办法(商物王磊联字第101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提缴基本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提存与动支管理办法(草案)》、《国营商业企业低值及易耗品管理办法(草案)》及有关的会计事务处理办法先予试行由(财管字第82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生猪、猪肉价格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55)物字181号 一九五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系统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人福字第12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机构省间调拨暂行办法的命令〔(55)调计章字第506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七日〕
粮食部关于重新修订《粮食调运暂行规则》第三章的通知〔(55)调计章字507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机人劳章字第44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县以上各级供销社业务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合干字第62/1700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企业实行货币工资制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55)人劳石字第32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日用杂品总管理局与各省、市、区供销合作社日用杂品管理处业务联系试行办法事由〔(55)合日计字第14/1752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行政经费拨款及预计算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55)合财资字第691/169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商业部、外贸部关于西藏地区茶价问题的答复〔(55)中商戍字第21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商业部、农业部关于粮食、油料作物种子经营工作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55)粮采陈字第10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修正补充国家粮食机构内部麻袋调拨作价办法部分条文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554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利用铁路特价(半价)运输麻袋试行办法的通知〔(55)调铁喻字第555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55)合干字第66/1779号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颁发供销社各专业经营部门在批发业务上商品分工经营目录(一九五五年十一月)
粮食部关于居民迁移办理粮食供应转移手续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414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解决航舶流动人口粮供应问题的通知〔(55)供二喻字第419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季度商品流转和财务计划审批权限下放省市的指示〔(55)计综五机字19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粮食机构基本建设与费用划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制栋第694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地方工业部全国日用陶瓷计量单位初步意见请予研究由〔(55)日三字第5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转发第一届全国日用杂品供应业务会议报告〔(55)合日密第42/225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积极调剂耕畜,管理耕畜市场的通知〔(55)合发字第640号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公安部门在外省逮捕的犯人粮食供应问题的批复〔(56)供二喻字第1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母牛、母羊收购屠宰问题的规定〔(56)中商字第9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豆饼换大豆的指示〔(56)粮字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水产供销公司成立后水产供销业务在统计工作的处理(计统5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
商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企业移交过程统计数字上报办法(采发9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的销售业务在统计工作中的处理意见(中商8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间开办费用的规定(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
商业部、外贸部、纺织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棉、麻、菸茶、畜产五类产品的物价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采发字第27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业务单位财务联系等办法〔(56)合财资字第66/130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食机构麻袋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56)调铁章字第53号 一九五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中国土产公司撤销后在统计工作方面的规定(计统27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蔬菜公司成立后蔬菜业务在统计工作中的处理意见(计统25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当前农村私商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56)合发50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对农业机器需用柴油调低价格的通知〔(56)商三石机字第26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调剂基金提用办法〔(59)合财资字第114/286号 一九五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五金、交电、化工机构下伸和扩大业务经营的指示〔(56)中商寅25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统一会计制度〔(56)合财会152/329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取消月份粮食调拨计划调整手续及修改其规定的通知〔(56)调计滕字第107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七日〕
商业部、粮食部关于调整一九五六年菜籽统购价格的通知〔粮油寅43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商业部公司系统内部调拨作价部分修改的决定(物字第51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为发送基层计划统计员工作暂行办法(合计统26/360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简化全国通用粮票填表记帐手续的通知〔(56)供三李字第86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纠正降低零星商品批零差价的通知〔(56)中商寅204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商业部关于下达一九五六年生猪、猪肉价格方案的通知(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专卖批发机构迅速下伸的指示〔(56)中商寅271号 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的指示〔(56)合财计字第195/419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六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仓库财产管理责任制实施试行办法〔(56)组仓字第5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
商业部国营商业企业仓库消防管理责任制试行办法〔(56)组仓字第5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日〕
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油脂业务国合分工的指示〔(56)粮油喻字第9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六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解决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和星期休假制度的指示〔(56)合干字第24/553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业务工作的几项规定》希研究执行的指示〔(65)供二章字第112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56)合基密字第67/106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中药材业务划归商业部领导后在统计工作上的几项规定(合计统第51/593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中药材业务划归商业部领导的几项规定(计磊联137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各级供销合作社运输机构组织暂行规程〔(56)外运字第40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运输计划统计工作试行办法〔(56)外运字第40号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国营商业企业财产清查试行办法》督促所属遵照执行的通知(会计字第105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杂品的经营意见的通知〔(56)机杂章字第1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学生实习、干部出差和民工口粮补助问题的通知〔(56)供二栋字第136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通知开展江河水陆联运试行办法由〔(56)合生二总肥字第23/796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纺织工业部、农产品采购部关于纺织纤维检验工作的分工和交接办法希遵照执行的通知〔(56)采棉联字第49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展社会主义竞赛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系统社会主义竞赛奖励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明确蜂蜜业务划归土产总局经营管理的通知〔(56)合土计字第8/794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煤建公司不经营木柴、木炭的通知〔(56)组组字第83号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新成立国营商业企业的各项预算缴款问题(商财管字76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八日)
商业部制发各省市报送收回布票统计电话(商日字82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九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劳改犯人粮食供应问题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六月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认真检查和解决少数体力劳动者不够吃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大中城市售货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56)商工字7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十八日〕
粮食部关于对高级知识分子食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6)粮油喻字第37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干部出差补助补充规定的通知〔(56)供二周字第175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改进粮票发行、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指示〔(56)供三喻字181号 一九五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生猪收购价格的通知〔(56)中商午2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三日〕
商业部关于成立饮食、服务公司亏损问题的处理意见(一九五六年七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生猪价格安排的补充意见〔(56)中商午36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七日〕
商业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城市回民商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商业部关于本部及各专业总公司向下颁发计划、统计调查表格处理办法的通知(计综25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
粮食部关于转发《中国油脂公司对流动人口食油供应问题的报告》的通知〔(56)机油供喻字第30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各项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56)机人劳栋字第63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试行原粮和加工粮检验标准(草案)的命令〔(56)办章字第15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试行粮食检验操作暂行规程(草案)的命令〔(56)办章字第158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邮电部关于侨眷邮寄少量粮食出国问题的联合通知〔(56)供二喻字第209号 一九五六年七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几点说明(一九五六年七月)
商业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几项原则规定(一九五六年七月)
粮食部关于劳改犯人和教养院、收容站人员释放遣送返乡粮食供应手续的批复〔(56)供二周字第230号 一九五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农业部关于牛羊收购、屠宰问题的联合规定〔(56)中商未字第163号 一九五六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颁发油脂系统商品损耗定额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6)粮油组喻字第77号 一九五六年九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工资改革中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等问题的通知〔(56)合干字第85/1523号 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部队武器、器材擦拭用布供应办法〔(56)商二联字529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系统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自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的通知〔(56)会制字第180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联合下达一九五七年针织品作价原则的联合通知〔(56)商物联字第551号 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农产品采购部关于原棉内部调拨暂行办法(一九五六年十月)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认真解决职工个人或其家属因患病负债无力偿还的通知〔(56)合干字第99/1738号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商业部关于公私合营商业支付的定股利息可作为费用列支的意见(财管字216号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
粮食部关于整顿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工作的指示(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三日)
商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两部分工后计划与统计工作上有关问题处理规定(商亥30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布《商业部所属各级国营商业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工作时间暂行办法》的通知〔(56)商工字第41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七日)
粮食部、食品工业部关于团体油及米糠油经营分工协作的联合通知〔(56)粮油业喻110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硫酸铵、过磷酸钙供应办法的补充规定〔(56)合生二总计字第26/1855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棉麻烟茶及畜产品干鲜果统计工作交接问题的几项通知(合计统第142/1899号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调整中央掌握市场的芝麻统购价格的通知〔(57)粮价86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八日〕
粮食部关于调整桐、茶、油收购价格的通知〔(57)粮价字13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关于一九五七年茶叶预购工作的联合通知〔(57)合茶字15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按照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的通知〔(57)供字第20号 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关于一九五七年继续对采购茶叶增加粮食优待供应的联合通知〔(57)合茶密字第127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安排一九五七年茶叶价格的通知〔(57)合发字45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一九五七年小麦统购价格安排问题的通知〔(57)粮价丑12号 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粮食调拨作价对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57)调合字第56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检送化学肥料、农药、药械调运交接办法和运输计划编送办法〔(57)合生二总字第12号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粮食部、林业部、食品工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大力收购和利用橡子的联合通知〔(57)合土三字第1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制发粮食系统办理基本建设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的通知〔(57)基计字第61号 一九五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对外区采购和跨区供应等问题的若干规定〔(57)商厅办字55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中央手工业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供应手工业生产原料作价问题的联合通知(商物联字55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一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修正所属各专业公司系统内部调拨商品作价办法的通知〔(57)物字第64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六日〕
商业部系统基本建设工作暂行管理办法〔(57)基一机字第28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菜籽统购工作的指示〔(57)粮油字第38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
邮电部、粮食部关于一般居民邮寄粮食油料问题的联合通知〔(57)供二字第127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二日〕
交通部、劳动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化学肥料在搬运中几点规定〔(57)合生二总运字第11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五日〕
粮食部关于旅客带粮出国问题的复函〔(57)供二字第149号 一九五七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经济建设工作缺粮补助办法的通知〔(57)供二字第153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四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颁发《省(市、自治区)间茶叶调拨办法》的通知〔(57)合茶字第340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四日〕
食品工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植物油脂收购工作的联合指示〔(57)合土三字第13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对归国华侨携带进口物品的收购和作价办法(物机字第169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流动人口食油供应的说明〔(57)粮油字第65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壤地区粮食油料油脂价格的订价原则(电报)〔(57)机价字第21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刑满释放和监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粮油供应问题的联合通知〔(57)机供二字第184号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城市服务部关于生猪统一收购中对贩运者处理问题的指示〔(57)服内字第794号 一九五七年六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提高贫瘠山区和偏远地区粮食价格的补充通知〔(57)机价字第30号 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西藏内调人员粮食供应转移问题的通知〔(57)供二字第252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供销工会关于继续贯彻总社《关于解决基层供销社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和星期休假制度的指示》的联合通知〔(57)合劳字17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粮食部关于民航局专业航空大队食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7)粮油字第143号 一九五七年七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补充规定小商品调拨作价办法〔(57)物字130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从一九五八年一月一日起将商业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改组为专业贸易局的通知〔(57)组组字第153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四无粮仓鉴定标准、鉴定方法与评比奖励的规定》的通知(采仓字296号 一九五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城市服务部兽医卫生工作暂行规程(一九五七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一般出国居民、华侨是否准许带粮出境的函〔(57)供二字第301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七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粮油检验工作的指示〔(57)采检字313号一九五七年九月九日〕
供销合作总社、纺织工业部、农业部关于纤维检验工作的联合指示〔(57)合棉联字第93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二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基层合理运输工作的指示〔(57)调铁字第384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加强掌握粮食杂品粮源的指示〔(57)供杂字317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扩大红薯经营工作的指示〔(57)采农字第346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对于不合理运输应统一交换调整问题的通知〔(57)调铁字第423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粮食部、财政部关于修订接收财政粮作价办法与超义运里程运费负担的联合通知〔(57)财财字第210号 一九五七年九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修订的原粮、成品粮、薯类检验暂行标准和粮食、薯类检验操作规程的通知〔(57)采检字第375号 一九五七年十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服装行业用布作价办法希分别不同情况执行的通知(商物字第176号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商业部系统财务管理制度(一九五七年十月)
商业部关于复原后的精神、麻疯病患者住院和出院服装用布供应标准的通知〔(57)商二纺字245号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八日〕
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工业部、粮食部关于解决野生油料收购、加工、销售等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57)合土三字第59号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地区差价的补充规定(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质量差价方案(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商业部关于工业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一九五七年十一月)
粮食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检查粮食运输中的污损、雨湿、霉变等事故,做好安全运输工作的联合指示〔调合字631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地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下放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或到基层工作的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57)供二字第390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五日〕
粮食部关于出境旅客携带糕点等熟食品出口问题的复函〔(57)供二字第396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部关于须通过商业部门按调拨价格供应中小城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统配、部管原材料加收一定手续费订定代理调拨价办法(物机字第199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市镇居民迁居衔接口粮供应问题的批复〔(57)供二字第404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供销合作总社、城市服务部关于耕畜、肉畜由城市服务部统一经营的报告〔(57)合生畜字第100号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商业部计划制度(一九五七年)
商业部、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停止制售赌具问题的联合通知〔(57)商二联字21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三日)
商业部、城市服务部关于城市服务部系统对商业部系统所属百货公司、地方贸易公司、民族贸易公司供应副食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商物联第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各地制定统配部管原材料的代理调拨价格中问题的答复(商物字第1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各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下放人员参加劳动或到基层工作的粮油供应问题的补充通知〔(58)采农字第5号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日〕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一九五八年度棉花预购工作的指示〔(58)合棉7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国内各种参观团到各地参观用粮是否收取粮票问题的批复〔(58)供应字第27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三日〕
商业部、总参谋部关于军队用布供应范围与办法的联合通知〔(58)商纺字39号 一九五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批零不分商品价格、零售价格尾数和简化差价计算公式等问题的补充规定〔(58)商物字第30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一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下达第一商业部系统利润分成办法请各地试行的通知(商财计字第46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粮食部关于储备粮的几项暂行规定〔(58)粮字第247号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县公司、三级商店及以下的调拨作价办法(商物字第72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在本系统实行利润分成的若干规定(二商财字第295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日)
粮食部关于菜油(籽)统购工作的指示〔(58)油购字第92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九日〕
第二商业部关于一九五八年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禽蛋物资调拨作价试行办法〔(58)二商物字361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商业部关于小商品调拨作价掌握权限下放地方掌握的通知(商物字第84号 一九五八年四月三十日)
粮食部关于中朝边境两国居民及一般旅客进出口中国国境携带粮食问题的批复〔(58)购供字第62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五日〕
粮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犯人的供应工作管理的联合通知〔(58)财农字第50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日〕
粮食部关于提高蓖麻籽、葵花籽收购价格的通知(电报)〔(58)机价字第3号 一九五八年五月三十一〕
粮食部关于固定资产调拨处理方法的通知〔(58)财制字第212号 一九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关于转发上海纺织品采购供应站、印染工业公司《关于试制新规格品种作价办法的报告》的通知〔(58)商物字266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二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棉花检验工作的联合通知〔(58)商棉联字第45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低档格布八折收票划分办法的通知〔(58)商纺一农字422号 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一、二商业部关于我部直属生产资料批发站机构改组和对外业务关系变动的通知〔(58)商生字第321号 一九五八年九月三日〕
粮食部、总后勤部关于《对一九五九年军用粮定额支票使用管理与结算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58)粮机购军7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日〕
商业部、外贸部、轻工部、纺织部关于棉、麻、菸、茶和猪肉、禽蛋等供应工业和拨交出口价格管理下放各省、市的联合通知(商物联字第68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铁道部、粮食部关于沿线小站铁路员工及家属购粮超过三华里的运费负担问题,应由各地因地制宜协商办理的联合通知〔(58)购供字第212号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企业财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希研究执行的通知〔财字第701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六日〕
粮食部关于财务下放后财务费用会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8)财制字第282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计委、商业部关于一九五九年石油分配问题的通知〔(58)商石联字148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第二类商品管理的指标及第一、第二类商品管理的地区范围的通知〔(59)商计字176号 一九五九年二月十八日〕
粮食部关于整顿市镇粮食供应工作的指示〔(59)购供字第45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八日〕
商业部、化工部关于化学农药统一由商业部分配的通知〔(59)商化联字第66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林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签订油茶等木本油料产销协议的联合通知〔(59)商土字73号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商业部、一机部关于中央统一分配以外的电机产品统一销售和经营分工的联合通知〔(59)机调字第399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流动资金清理和管理的几项规定请参照执行的通知(商财字第598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七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商业部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9)商计662号一九五九年五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一级站和所在市公司分开设置机构进行分工经营的决定〔(59)商辰118号 一九五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石油采购站及分站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补充通知〔(59)商石字第745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一级采购供应站财务、会计、费用制度于本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的通知(商财字782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八日)
商业部关于调整石油产品出厂后几点补充说明的通知(商石字804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传达五月二十八日油脂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59)计油字第189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机关、部队、学校、厂矿及其他各人民团体种植的粮食和油料统购问题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9)购农字第143号 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粮食系统流动资金的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59)粮财财字第154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各专业局职权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商组字第978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七日〕
粮食部关于本部直属机械厂供销工作的几项规定的通知〔(59)粮工业字148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八日〕
商业部关于不下放到县城及县城以下的商品目录(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日)
商业部关于零售企业和基层批发企业实行商品、资金定额管理的指示(财字第1021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粮食系统信贷统计管理的联合指示〔(59)粮财财字第173号 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商业部关于扩大肥猪差价和对克郎、仔猪价格的掌握原则〔(59)商物1076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民工和干部等到外地参加经济建设的粮食差额补助问题的批复〔(59)购供字第227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十九日〕
粮食部、农业部关于严行制止国营农场自行出售粮食产品的通知(粮组采字第538号 一九五九年八月)
粮食部关于检发《国家粮油仓库开展副业生产的几项原则规定》的通知〔(59)购保字第194号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棉花检验工作几项问题的通知〔(59)商棉联字第312号 一九五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健全供应业务制度的意见》,请研究执行的通知〔(59)购供字第26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六日〕
商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系统财务会计制度(草案)》于一九六0年一月一日起实行的通知〔(59)商财字第1500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整顿附属企业、加强附属企业财务管理的指示〔(59)财财字第22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直属粮食机械厂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的几项规定〔(59)粮工业字175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铁桶管理办法的通知〔(59)计油字第958号 一九五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人造棉纺品经营分工问题的联合通知〔(59)商纺联字第448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国家粮油储备库财务管理规定从一九六0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的通知〔(59)财会字第265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商业部关于民航局系统保留军籍人员棉布定量规定的通知〔(59)纺字1811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商业部关于通过商业部门供应的统一分配物资改用调拨价格加手续费用作价的意见〔(59)商物字1818号 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商业部关于在商业企业中进行编制定员试点工作的通知〔(60)商组字第28号 一九六0年一月九日〕
国家经委批转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拟定的《石油合理运输办法及一九六0年流向》〔(60)经交郭字第119号 一九六0年一月二十三日〕
粮食部关于出国工人回国休假期间粮油供应问题的通知〔(60)购供字第48号 一九六0年二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检发《关于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60)财会字第5号 一九六0年二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检发国务院转发粮食部《关于国家粮油储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0)销储字60号 一九六0年二月十一日〕
商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人造棉织品经营分工补充规定的联合通知〔(60)商纺联字第75号 一九六0年二月二十三日〕
纺织部、商业部关于适当提高棉纱纱支和改变部分棉布品种规格的联合通知〔(60)商纺联字第183号 一九六0年三月十八日〕
外贸部、粮食部关于改进拨交粮油出口商品结算工作的指示〔(60)财会字第57号 一九六0年四月一日〕
粮食部关于转发国家经委批转粮食分区产销平衡合理运输办法的通知〔(60)计调字343号 一九六0年四月二日〕
商业部、纺织工业部关于制定全国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请转知所属自今年起实行的函〔(60)商纺联字第191号 一九六0年四月四日〕
粮食部关于颁发《粮食部直属企业定额管理办法(草案)》请研究试行的通知〔(60)粮工企字105

营口市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市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城市平时发展经济和抗御自然灾害、战时防空抗毁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人民防空条例》和《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细由。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中省直单位位、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人防战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土地、物价、公用事业交通、环保、公安、司法、统计、电业、邮电、卫生、银行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人防设施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人防设施是指各类人防工程及附属配套设施,人防指挥、通售、警报及其它人防战备设施。

第五条 人防设施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城市建设、城市防卫、要地防空准备相结合。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人防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有人防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市人防建设计划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制订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八条 城市建设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小区规划和各种经济开发区及对外出徂转让的城市区域等,应有人防建设的内容和要求。在审查规划时应有人防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人防战备用地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与管理。

第十条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等设施设备建设,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人防建设计划,按人防要求和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在城市修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建筑物主楼诋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基础埋置深度3米么上(含3米物9层以下民用建筑,按相应的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隹区、小区、旧城改造区、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总建筑面积(不含商、饮服务网点)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建筑的位置不在新建居隹区、小区、旧城改造区或统建住宅区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五)按上述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按一个防护单元修建。因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结建费)。

(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须减免的,由市人防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按人防行政部门批准的防护等级、工程面积、平战结合等要求进行修建。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设施工程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向计委申请工程项目时,必须到人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含国家、省下达的基建计划)。未有人防行政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计委不予立项。计委在下达防空地下室基建计划时,要抄送人防行政部门。

(二)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部门应将修建防空下地室作为规划设计要求内容之一。设计方案须经人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凭人防行政部门签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审批。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经批准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所有人防设施建设,由人防行政部门负责方案论证、设计早查、施工质量监督、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队伍承担,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和人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 人防设施建设是一项为战时做准备的公益事业,各有关部门有责任予以支持:

(一)列入人防战备建设计划用人防经费安排的人防工程建设的建筑税、建筑营业税和修建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涉及到土地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动迁、占道、商业网点、下管网迁移、排污、综合治理、园林补偿等费用,由当地政府核定或予以免征。

(二)人防工程建设用电的增容费,应商有关部门给予优惠。

(三)后方基地和全民战备设施用地,属国防战备建设的组成部分,免缴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人防设施实行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必须经人防行政部门批准,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许可证》,由管理方和使用方签订使用合同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人防行政部门对平时可利用的人防设施应督促使用。对长期闲置不用的,有权调整使用。拒绝调整使用的收取人防设施闲置费。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出入口和控制用地不得占用、者塞和破坏,不得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孔口附的排泄废水、废气、垃圾。未经人防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人防工程内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一条 在人防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石、伐木、取土、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必须经人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人防设施,未经人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租赁、改造和拆除。经批准拆除的人防设施,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补建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通风、防洪涝等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人防设施维护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定,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档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单位人防工程、人防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维护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的人防工程,承包、承租法人对人防工程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并作为承包、承租内容要求。

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的人防工程,由固定资产接收方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采取平战转换措施,保证战时迅速投入使用。一旦战备需要,使用人必须无条件迁出。

第四章 人防经费

第二十六条 人防经费属国防经费。按国家人防财务管理规定,纳入人防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防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家财政预算拨款。

(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税后积累(市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税后积累的4%交纳;区属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税后积累的3%交纳)。

(四)收取的人防工程施工费用(即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简称四项费用)。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私营(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职工总数(含合同工)每人每年5元交纳,此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集体所有制企业当年不盈利的,按全民企业标准执行;中省直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民企标准执行)。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资金。

1、应建防空地下室经批准易地统建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70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2、因条件所限,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需易地统建的,按其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六)人防战备设施拆除补建费。经批准拆除的人防战备设施,必须按同等级、同面积补建。补建确有困难,按现行造价交纳赔偿费,由市人防办公室按计划易地建设。

(七)利用人防设施为社会服务收取的工事使用费。

(八)按规定收取的人防设施闲置费。

(九)企事业单位自筹的人防建设经费。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行政部门统一收缴、管理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存储,要专款专用,不准挪用或占用。

第二十九条 工商、税务、规划建设、审计、银行等部门要配俣人防行政部门做好人防经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细则,在人防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上人,政府或人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擅自不建的,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已无法补建的,除交纳易地建设费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资金的1倍处以罚款。

(二)经人防行政部门审批的防空地下室,不按设计施工或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补修。逾期不修或补修仍不合格的,按现行造价所需补修费用的3倍处以罚款。

(三)擅自拆除或故意损坏人防战备设施的,按现行造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按赔偿费用的10-20%处以罚款。

(四)拖欠人防经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处以欠款额1倍的罚款,并按日加收应缴费用5 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人防设施损坏或报废的,除令其修复外,对管理方负责人和使用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占用、堵塞人防工程出入口和控制用地以及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垃圾或在人防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在人防设施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伐木、取土、埋设管理线、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按有关规定邓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人,其行为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人防行政部门向期送达“违章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他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收据。

第三十八条 人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对无聊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