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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时间:2024-07-03 07:5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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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环保局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995年5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于1995年4月24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理时,遵守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理”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理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理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理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理报告制度;
5、为被监理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铁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运输安全,铁道部门实行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制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审查发证费每证30元。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的印刷、发证过程中所需资料的审查(包括初审、复审)等费用的开支。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三、中央管理的铁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铁道系统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1992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