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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5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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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0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
局:
根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协商,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三个科目均满60分(三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科目满72分(试卷满分120分)。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满84分(试卷满分140分)。
二、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01年1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此数据将作为发放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全国职称考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管理工作。
2000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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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科目 | 报考人数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
| 四科 | | | |
|------|------|------|------|
| 二科 | | | |
|------|------|------|------|
|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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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____ 负责人:____ 填表单位(盖章):____ 填表日期:____



2000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经申〔1990〕1号《关于定边县塑料制品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营业部支付汇款时未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查,违反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现金,并将属于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的公款转入所谓的刘占斌私人储蓄,导致客户购货款被冒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陕西省定边县塑料制品厂由于工作疏忽,为冒领人获悉汇票详情提供了机会,这一点与购货款被冒领有关,故该厂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你院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它们各自过错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07号




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排污收费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你市在进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时,开展了机动车收费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局配合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的排污收费新标准时也一直坚持依试点成果,征收机动车排污费。对此,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表示了理解。

最近出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规定:“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并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对机动车等暂不征收排污费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规定:“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未明文规定对机动车征收排污费。二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定的排污费收费对象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包括自然人。现在拥有机动车的自然人越来越多,如果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动车征收排污费,对自然人拥有的机动车不能收费,会造成社会的不平等。

请你局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停止机动车总量收费后的遗留问题。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