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时间:2024-07-07 21:1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国家体改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


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行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资产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
(五)坚持“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的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六)严格按《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进行规范。对已经试点的股份制企业,要按规范的要求全部进行清理,并重新报批审定。符合《规范意见》但不够完善的,要进行规范;不符合《规范意见》的,要按《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完善。今后凡进行股份
制试点,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三、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
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
,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必须依据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执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经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
五、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一)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印制股票。
(二)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股份制企业内部。
(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转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内部职工持有股权证,应换发成股票,并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
(四)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基金组织不得向社会办理金融业务。
六、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七、股份制企业的组建
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
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新建或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新建、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二)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企业中,将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兼并方企业也可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兼并,将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三)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以通过参股、控股,壮大紧密层或发展其余成员企业。
(五)完全靠贷款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经审批机关特别批准,该公司可做为单独发起人。
企业无论改组为哪种股份制企业,都必须进行下述工作:
1.经企业原资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2.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
3.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
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并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
八、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批程序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中授权审批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仍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负责。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国家以股份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重点新建、扩建项目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另行制定。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股票发行办法和规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并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纳入国家证券发行计划。
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变相的集中交易机构。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批准,可到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待异地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该办法执行。
九、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对试点企业进行管理。
在审批试点时,根据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的主营内容,确定一个行业管理部门,该部门应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的条件,提供服务,实行监督,并按规定负责发放文件、组织参加会议、进行鉴证盖章等。
股份制企业的宏观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按本《办法》的配套文件执行。



1992年5月15日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沧政发[2004]11号 2004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特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全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特等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

  第八条 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技术权益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中直、省直驻沧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本单位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直接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推荐特等奖参加评审的,主题项目的整体性能及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奖后又取得较大进展或创新。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按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进行本组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即行授奖。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等奖不分等级,授奖人员最高限额为5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人员最高限额分别为9名、7名和5名。

  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两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特等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金和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科学技术特等奖颁发奖金4.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1.0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金。

  第十九条 获得科学技术特等奖的首席人员(属于外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核定的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予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7日发布的《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商业部


农业部、商业部关于加强卫生杀虫剂登记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商业部




目前,卫生杀虫剂的生产、进口、销
售和使用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相当多的卫生杀虫剂未经登记和严格审查就进入市场;(2)配方混乱,一些高毒农药也被用来制作卫生杀虫剂产品;(3)生产厂家过多,尤其一些小厂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粗制滥造,质量无法保证,致使假劣产品屡禁不止。
为加强卫生杀虫剂的登记和销售管理,保障人、畜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产品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卫生杀虫剂实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外产品未经批准登记不准进口。
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卫生杀虫剂的登记管理工作,生产卫生杀虫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和国外厂家必须向该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卫生杀虫剂的经营执行现行的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及负责零售的日杂、百货等经销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经销、代销或以其它方式出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卫生杀虫剂产品。
四、各级农药检定、工商行政管理、经销部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要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严肃处理。



199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