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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4-05-19 09:5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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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0]3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此件转发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十一月九日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
第三条 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第四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第五条 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头寸管理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风险控制
第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评估、审查表外业务的重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掌握表外业务经营状况,对表外业务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完善以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的授信方法,将表外业务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综合分析与管理,并建立审慎的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表外业务应当获得上级银行的授权。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表外业务制定书面的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并定期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保证程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计量、监控、报告各类表外业务风险的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准确反映单个和总体业务风险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可采用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降低风险。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应当有真实交易的背景,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等行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衍生金融交易类业务应设计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市场风险评估模型,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经营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应设定所能承担的整体风险限额和每一种业务的风险限额,并根据不同业务明确各部门和各级交易人员的交易敞口头寸、期限及止损等权限。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营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应当前台(交易)与后台(会计结算与交收)分开,业务资料保存完整,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表外业务的规模、客户信誉和用款频率等情况,结合表内业务进行头寸管理,规避流动性风险。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形成的垫款应当纳入表内相关业务科目核算和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经营表外业务应当有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表外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审计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对风险的计量、限额和报告等情况进行再评估;在商业银行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的年度审计中应包括对表外业务风险情况的审查和评估。

风险监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报送非现场监管报告书的时间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各类表外业务经营情况,报表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转换系数和对应的表内项目权重计算表外业务风险权重资产,实行资本比率控制。信用转换系数和风险权重按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表外业务的监督检查。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0年11月9日

关于更新《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更新《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协会对2009年4月发布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内容做了如下更新:

在第五章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增加了以下内容:熟悉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掌握询价和申报的约束机制,熟悉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的规定,熟悉单一投资者的网上申购上限规定,掌握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规定,了解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规则,掌握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的规定,掌握交易所对网上新股申购包括申购单位、申购上限以及申购限制等规定,掌握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和监管措施。

在参考法规目录中去除了三个已失效法规:《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关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新股事项的通知》,《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加入了12个现行法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深圳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考试大纲》将于2010年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doc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

第一章 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法律知识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熟悉《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原则性规定;熟悉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掌握基金的运作方式;掌握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熟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熟悉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事项、召集、召开及表决的有关规定;了解基金财产的清算。
了解信托的定义;了解设立信托的条件;了解信托委托人的权利。
了解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了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提案、表决等规定。
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格式合同订立的要求;了解合同的生效时间;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效力;了解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了解合同履行的要求;了解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了解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熟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熟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熟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熟悉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熟悉股东的义务、股东权利的行使与限制;熟悉独立董事制度;熟悉经理层人员的主要职责、督察长的主要职责;熟悉关联交易的管理;了解激励约束机制。
熟悉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熟悉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掌握投资管理业务控制的要求;了解信息披露控制的要求;熟悉信息技术系统控制的要求;熟悉监察稽核控制的要求;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资料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条件、限制、程序等的规定;了解风险准备金的来源、计提规则、用途以及不足时的处理措施。
熟悉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熟悉基金托管人运用基金财产的法律义务;熟悉基金托管人的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基金从业人员操守
熟悉基金经理任职条件、任免职程序的相关规定;熟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兼职的相关规定;掌握基金经理和相关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熟悉基金经理“静默期”的相关规定。
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掌握投资管理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熟悉对基金经理频繁变动管理的要求。
掌握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投资管理人员的要求;熟悉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投资风险控制机制、公平交易制度、信息及保密制度、投资记录和档案管理方面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对外活动及言论管理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要求;掌握投资管理人员通信管理的要求;熟悉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要求;熟悉对投资管理人员投资管理评价和考核的要求;熟悉对投资管理人员合规教育的要求;熟悉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要求;熟悉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熟悉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监管措施。
掌握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掌握基金从业人员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禁止性规定;掌握基金从业人员直系亲属买卖股票报备的相关规定;掌握投资管理人员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熟悉证券从业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禁止性规定;熟悉对禁止交易行为及时报告义务的规定。
第四章 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的销售和交易
熟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熟悉基金募集的核准条件;熟悉基金募集的过程、期限、募集资金的存管;熟悉基金募集成功的条件及备案程序、基金募集失败的责任。
熟悉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费率标准的有关规定;熟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流程和申购、赎回业务的要求;熟悉开放式基金巨额赎回的规定。
了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业务规范;了解基金宣传材料的种类;掌握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范性标准和禁止性规定;了解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事后报备要求;了解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熟悉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概念、指导原则、基金产品风险评级、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及产品和投资人匹配的基本内容。
了解目前在交易所上市基金的类型、基金份额上市的条件;了解上市基金停牌与复牌的情形和终止上市的情形;了解ETF基金的交易特点。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交易
掌握管理和运用受托资产的独立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熟悉基金投资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流动性要求等的规定;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禁止投资范围和投资行为;熟悉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处理原则;熟悉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条件。
掌握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以及内幕交易的具体行为;掌握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具体的禁止性行为;熟悉短线交易的概念和短线交易收益归入权的规定;掌握禁止利益输送的规定。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标准;掌握基金名称与基金资产投资方向的关系;掌握基金建仓期的要求;掌握单只基金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数量限制,新股申购的比例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投资比例限制的具体要求;掌握被动超标的情形及处理要求;掌握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行为限制的规定;掌握基金托管人关注的异常交易和行为及发现异常交易的处理方式、报告义务。
掌握公平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平交易制度覆盖的各个环节,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交易执行的内部控制、行为监控和分析评估、报告和信息披露。
熟悉掌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具体规定。掌握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和频率等规定;熟悉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的比例限制;掌握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规定;熟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的规定;熟悉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规定。
掌握基金参与证券发行的询价、定价和网上网下申购等有关规定;掌握询价和申购报价的约束机制,熟悉网上网下申购参与对象分开的规定;熟悉单一投资者的网上申购上限规定;掌握股票锁定期和限制期的规定;熟悉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失败及处理措施;掌握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规定;掌握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规定,掌握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权证的规定;了解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交易规则,掌握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的规定。
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掌握交易所对网上新股申购包括申购单位、申购上限以及申购限制等规定;掌握交易所对证券买卖的一般规定,对证券竞价交易的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规则,了解证券交易所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监控,掌握交易所对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和监管措施;熟悉基金席位交易量分配的原则和比例。
熟悉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定和结算规则;了解债券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规定。
第六章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了解QFII资产托管与证券账户开立的规定;了解QFII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要求;了解QFII证券交易的委托、境内投资股票的股东权利行使的规定。
了解QDII、对境外投资顾问的资格条件;了解QDII业务的资产托管和证券交易委托的规定;了解QDII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投资证券超比例的减仓调整期、参与逆回购交易的注意事项、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时的担保物范围等的要求;了解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了解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条件;了解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的专门管理制度;了解开展业务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额下限、资产托管、投资范围、参与股票发行申购的金额和数量限制等规定;熟悉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计提的规定;熟悉了解和评估客户、向客户进行风险揭示的规定;熟悉公平对待和异常交易的监控报告制度、利益冲突规定;了解“防火墙”制度;熟悉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性行为;了解业务季度报告要求。
了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了解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投资范围及其比例、投资情况的定期报告等的规定;了解企业年金书面合同关系的相关者的范围;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宣传、收费等方面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及处罚措施。
了解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了解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的范围和比例限制;了解投资管理人向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报告义务。

第七章 基金信息披露、估值和收益分配
了解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范围;了解公开披露信息的禁止行为;了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等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的规定;了解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基金重大关联交易、基金收益分配等临时信息披露要求;了解基金信息披露的编制和刊登要求;了解基金定期报告的审计要求。
了解基金估值的原则、基金产品估值采用的方法;了解基金估值相关责任的承担、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报告义务;了解定期报告中与估值有关的披露事项;了解基金财产相关费用的列支;掌握封闭式、开放式基金分红次数、最低比例、方式等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熟悉被检查、调查公司和个人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检查、调查义务的规定。
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了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了解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熟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掌握“证券市场禁入”的相关规定;熟悉被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公司或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措施。
熟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熟悉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熟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熟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熟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熟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构成;熟悉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


附件: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
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参考法规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修订)★
4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6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7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8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9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10 刑法修正案(六)、(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15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1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18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19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2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1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22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3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4 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5 关于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26 关于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7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28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29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30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31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2 关于发布《托管银行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33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34 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35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3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3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38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39 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
40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4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42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44 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45 关于切实加强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46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47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48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49 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50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51 关于将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作为国家债券的通知
52 关于严格执行基金参与新股发行申购等有关投资规定的紧急通知
5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54 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5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56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8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59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60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1 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63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4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65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66 证券交易所基金投资监管工作规程
67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68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69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70 上交所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
71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72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73 开放式基金通过深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
74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7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76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77 深交所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78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79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板上市证券的说明
8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8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8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标注★的为重点参考法规




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296号




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环保局(厅):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此,我局拟开展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按自愿原则自荐或推荐试点单位,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韦洪莲
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附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室内 空气 试点 通知

附件: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摸索经验。

二、试点工作内容

1、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管制度。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前对重点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对不达标者可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公布达标或不达标名单。在对重点公共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监督管理的重点范围。

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共场所、办公建筑、住宅等室内环境开展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应重点监管公共场所,主要是:大型商场、超市、电子商场、家具商场、书店;候车(机、船)厅;礼堂、大型会议室;宾馆、饭店;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影剧院、歌舞厅等。对于大型、超大型或位于地下的公共场所要重点监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其它公共场所。

4、重点监测的环境指标。

试点期间重点监控的环境指标应包括: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苯类等指标。试点省份和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2002)规定的其它环境监测指标。

5、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引起公众对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视,增强公众的室内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促进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6、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可根据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扩展工作内容。

三、试点条件与要求

1、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具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条件,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指标具备监测能力。

2、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到来之前将这两次检查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3、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时间安排

2004年6月份确定试点省份和城市,2004年7月份开始试点工作,2005年3月试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