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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7:2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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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一、境内一方与境外一方有下列关系者,可认定为有特殊经济关系的双方:
(一)外方为我驻外机构或在境外兴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二)中外双方各有人员彼此在对方业务、管理机构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中外双方为履行过正式法律手续的贸易或经营的合伙人(如合资、合作企业的双方);
(四)中外双方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
(五)一方或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并具有表决权的股票;
(六)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另一方,或者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
(七)双方同时直接或间接地在行政管理或业务经营上领导同一第三方、或同时受同一第三方领导;
(八)中外双方法人代表有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
二、业务经营上彼此有联系,其中一方是另一方独家代理、经销或受让关系的,也应认定有特殊经济关系。
三、海关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相反证明时,海关可接受其证明后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先按海关规定执行,在调查结束后作出决定调整或维持原决定。上述调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991年7月3日

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资收益[2011]1484 号


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和《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收益〔2011〕1186号)等要求,现就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掌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是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内在要求。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工作。

  二、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范围包括: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的企业;截至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时点(2010年9月30日),2008年或2009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尚未完成、预算资金仍有结余的企业。

  三、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截至2011年12月31日。决算主要内容及需报送的文件包括:

  (一)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2008年、2009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后续支出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具体内容和报告格式参照附件1。

  (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主要反映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2008年或2009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尚有结余的预算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安排、拨付、支出和结余情况等。具体内容和报表格式参照附件2。

  (三)国有资本经营决算鉴证证明。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安排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公司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及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鉴证证明。

  四、为落实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有关要求,我委将统一组织对有关中央企业报送的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复核,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五、请各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客观反映相关情况,如实填报支出数据,并于2012年2月10日前将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表和鉴证证明的纸质文件(一式3份)及报告、报表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资委。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参考模版、报表的电子版可在国资委网站收益管理局子站内下载。

  联系人:国资委收益管理局 徐文媛

  电话:64470473
  附件:1.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模板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6061496/n6061559/n14217169.files/n14218101.doc
   2.201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6061496/n6061559/n14217169.files/n14217171.xls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5〕115号


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容监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噪声污染、污水排放、摆卖经营、车辆停放、户外广告、占用和挖掘道路、违章建筑、乱搭乱挂、园林绿化、饲养禽畜等方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运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要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分项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一)负责市区已验收移交接管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亮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负责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地下排水排污管网接驳的审批和管理。

  (二)负责市区园林绿化及园林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市区占用绿地、迁移采伐树木的审批和管理。

  (三)负责环卫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养护;负责建筑垃圾排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

  (五)督促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六)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第六条 市城监大队负责对下列行为进行监察管理: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道路两旁及建筑物立面乱搭、乱挂,以及在其它设施和树木上搭挂、涂写、刻画或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搭建建(构)筑物,堆放、吊挂杂物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封闭、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电话亭、报亭等,影响市容的。

  (八)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

  (九)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破坏、损坏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及园林绿化的。

  (十)在城市道路、绿化带、人行道、公园、广场周边等公共场地违章停放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的。

  (十一)主次街道门店超门槛占道经营的。

  第七条 源城区土地规划管理大队负责监控和协助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查处市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设和乱搭、乱挖、乱种等行为。

  第八条 源城区政府、区环卫局、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负责市区内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该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已纳入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由相应物业公司负责。

  第九条 市、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查处,负责市区建筑工地的安全防护、材料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扬尘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小区和居民小区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相关开发单位对未验收移交的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管网、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管理。

  第十条 市环保局负责城市建筑噪声、工业噪声监督管理,负责营业娱乐场所、石材加工、木材加工、五金加工的噪声监督管理;负责工矿企业、宾馆酒店、门店的污水、废水、废气(烟尘、粉尘)达标排放和噪声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城市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燃放烟花炮竹、饲养犬类的管理。并对下列行为进行查处:

  (一)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四)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

  (五)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而未经批准许可的。

  (六)未到公安机关办理领取《犬类准养证》擅自饲养犬类的。

  (七)未按市人大常委会决议规定的范围燃放烟花炮竹的。

  (八)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违法违章车辆停放的管理,以及对车辆超载、撒漏和违反交通法规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市、区卫生局负责市区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爱卫办负责健康宣传教育,开展“除四害”活动,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协调、指导市区单位庭院卫生及卫生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市市场物业管理处负责所管辖的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余集贸市场内及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区工商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市、区民政局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及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水务局负责市区新丰江河道漂浮物和水上垃圾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公路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所管辖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列入市、区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管理失控、问题突出的,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