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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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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27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2000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

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
|税号(2000年)|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暂定税率%|
|---------|--------------------|-----|-----|
| |正构烷烃(碳九以上组分重量百分比大于等于| | |
|2710.0029| | 12 | 6 |
| |95%) | | |
|---------|--------------------|-----|-----|
|2710.0056|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 12 | 9 |
--------------------------------------------



2000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市[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农办、农业部 《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宣传报道意见》,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定于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电话:(010)64193156;传真:(010)64193315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2004年4月23—29日

  二、活动目的:以推进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为目标,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彰显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示范作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

  三、组织原则:普遍宣传和开展重点活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互动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管理技术培训与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相结合。

  四、宣传主题: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五、重要活动:

  (一)4月23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领导宣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幕,发布2004年4月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宣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诺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联名倡议书,同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展和当前工作重点。请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农民日报、中国食品报、中国质量报、北京青年报对发布会进行报道。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办公厅协助市场司负责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联名倡议活动。

  (二)4月27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班。通过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远程培训网,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活动。届时,请各省(区、市)农口厅局、有关事业单位和重点地县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同志参加。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

  (三)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咨询活动。各省会城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要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农产品质检中心、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农产品市场、超市或社区设立现场咨询点,开展速测演示,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解答消费者疑问。其中,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绿华夏有机认证中心参加北京市农委组织的现场咨询活动。各省(区、市)要组织当地媒体进行现场采访活动。此项工作由各省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负责,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挂图和小册子等宣传资料的编写、印制和分发工作。

  (四)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各省(区、市)特别是旅游城市,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对所在省(区、市)的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并发布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等质量安全有关信息,确保本地“五一”黄金周农产品消费安全。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形成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百姓消费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的整体部署,精心制定本省(区、市)的宣传周方案,认真组织好、落实好宣传周的有关重点活动。通过设立现场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等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成效,增强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

  (三)整合资源,确保宣传效果

  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各方面力量,做好中央和地方活动安排的相互衔接和互动。紧紧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放心消费这个主题,加大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的宣传,尤其是对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我国畜禽产业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措施等的宣传。通过介绍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消费者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展示龙头企业安全生产模式,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宣传周取得成效。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办法,促进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报告”给中国科学院的批复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办法,促进科研面向经济建设的报告”给中国科学院的批复

1983年11月16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你院(83)科发计字0565号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提奖办法的报告收到。
为了纠正你院科学事业收入毛、纯不分,克服奖金发放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及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鼓励完成科研任务的同时,多增加一些收入,经研究,我们基本同意你院关于整顿改革收入分成,试行增收分成提奖的办法。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入基数
根据你院近几年的收入资料,核定你院各项事业纯收入基数为一千八百六十二万元。
关于收入范围及扣除成本的净收入计算方法,除“科技成果推广收入”改按20%,“生活服务收入”改按60%计算成本外,其余各项,同意按你院拟定的比例计算成本。
二、关于奖励基金及集体福利基金
你院当年实现的纯收入达到核定的收入基数时,可仍维持现行标准,按由科学事业费开支的职工全年平均人数,以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额提取奖励基金(院及分院机关按1980年9月16日财事字第394号《关于中央级事业主管部门职工发放奖金限额的通知》执行)。收入超过核定的基数后,允许从超收部分中再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奖励基金。上述实发的奖金总额,如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总额,超过部分按国家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如当年实现的纯收入未达到核定的收入基数时,应按收入下降的比例,相应地减少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除国家已有明确规定列入预算内有关费用开支的技术改进、节约能源等项奖励外,各种物质奖励均应一包在内,不得另外计算,更不得层层提留。
集体福利基金,同意按每年550万元的定额提留,增收或减收都不再变动。
三、全年各项收益总数,扣除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后,其余均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如安排自筹基建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另行报批。
实行整顿收入,超收提奖办法,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思想领先,教育职工树立全局观念,严格考核制度,克服平均主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酌情扣减部分以至全部奖金。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请你院,根据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下达试行并抄送两部备案。经中国科学院批准的十七个试点单位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