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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时间:2024-05-28 15:1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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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七五”期间铁路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各铁路局广大干部职工充分发挥了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承包任务,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991年是“八五”计划的第一年。铁路要在治理整顿中深化改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兴利除弊,进一步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努力提高铁路的经济效益;继续把安全和路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认真抓好;加强企业管理和基础工作,改善企业
经营机制;加强宏观调控和审计监督,提高铁路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为铁路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八五”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铁路内部的承包准备分两步走。第一步,1991年在“七五”承包方案的基础上对承包办法做一些必要的调整,实行滚动承包一年,作为过渡;第二步,待铁路对国家的承包方案确定后,再做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制定比较规范的
铁路局“八五”承包方案。为此,对1991年铁路局经济承包责任制作如下规定:
一、承包内容
各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进款收入和上缴建设资金、更新改造和大修任务以及安全和设备质量要求,均按“七五”后三年经济承包方案规定的项目执行。具体指标按铁道部下达的1991年度计划执行。如运量、收入指标分高低限,则以低限为考核指标,以高限为奋斗目标。
1991年铁路局承包,只包生产经营,不包基本建设,铁路局可根据部下达的建设任务,实行项目承包。
二、承包层次
铁路局的经济承包,只包到分局,铁路运输基层站段仍实行以任务、安全、质量、效益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指标管理与考核。
三、收入分配方式
1、1991年运输收入分配,仍实行“双挂钩”和“现收现支”两种方式。哈尔滨、沈阳、北京、呼和浩特、济南、兰州、郑州、上海、广州、成都十个铁路局实行“双挂钩”的分配方式,柳州、乌鲁木齐两个铁路局继续实行“现收现支”。广州局收入分配方式由“现收现支”改为
“双挂钩”以后,广深公司按“广深模式”实行独立核算;海南铁路公司仍实行单独核算,自我滚动。
2、从1991年起,调整“双挂钩”铁路局的清算单价。
3、对继续实行“现收现支”的柳州、乌鲁木齐铁路局,按全路统一的方式核定上缴基数和超基数上缴办法。
4、对运输收入的超收部分,制定办法给予奖励。
四、强化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991年的铁路经济承包要把强化成本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上,依靠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来控制成本。
1、各铁路局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节约支出。
2、1991年起对铁路局逐步推行分级负责的目标成本责任制,分清成本中主、客观因素和分级责任,对客观非控因素,制定分级负担的补偿办法。
3、制定运输支出的节奖超罚办法,鼓励铁路局节约成本。
五、1991年铁路局留利的确定,采取以下办法
1、根据铁路局承包的运量、运输收入、目标成本和利润核定留利。铁路局完成上述任务,可得基数留利。基数留利包括福利费和一定的生产发展基金。
2、各铁路局的超计划利润(含工附业)按不同比例与铁道部分成。
六、局间联合劳动的补偿
1、1991年继续实行货车有偿占用。同时,着手作好准备,将固定资产有偿占用的办法扩大到内燃、电力机车。
2、现行各种补偿办法要不断完善,对客车跨局开行、货车中转要适当提高补偿单价。同时,对在联合劳动中直接付出劳务的单位,铁路局要制订措施给予鼓励。
七、“万含”工资
1991年铁路局“万含”工资仍按换算周转量进行分配,但要着手组织研究改进“万含”分配办法,使“万含”工资分配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八、更改大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更改大修资金仍实行“按局定率,适当集中,分级管理”的办法。部集中管理的更改、大修资金的比例仍按部铁计(1990)55号文的规定执行或略有提高。为了改善职工住房紧张状况,1991年在局留更改资金中用于住房建设的比例可增加到30%。
2、广州、柳州、乌鲁木齐三个铁路局的更改、大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从1991年起按全路统一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办理。
九、机车、车辆、工务、电务及生产房屋建筑物的设备质量考核指标,将根据减少指标数、增加透明度的要求适当修改。
十、多种经营利润仍按铁财(1990)117号和铁体法(1990)106号文执行。各铁路局要大力支持和扶植铁路多种经营的发展。
与本规定配套的具体办法,由铁道部另行公布。



1991年2月12日
论建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独立立场的董事。建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是完善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21世纪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发展的潮流。今年,沪、深两地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年会上,就有"新黄浦"、"上海建工"等推出独立董事。有的称为"社会董事",有的称作"独立非执行董事"。本文拟对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一初浅的探讨。
"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法》中并无专门的规定。目前,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散见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
如,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1)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2)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3)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又如,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该意见还规定,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再如1999年11月3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力争有2个以上的非股东体外董事。笔者理解,"非股东体外董事"可以视为"独立董事"。
从保障股东利益着眼,从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化和法制化着手,建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从国外成熟的公司运作实践来看,都有独立董事的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可以在修改《公司法》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等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至少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独立董事的主体资格,应当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资格一致。现行《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列明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士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以及与公司关联人或与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享有一般董事以外的某些"特权",如不论其是否同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的意见,他(她)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书面列明。公司的关系交易在提交董事会书面表决投票时,独立董事应当享有否决权,即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又如,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应当赋予提议权,即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在报刊上发表其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义务应当与一般董事相同,不应当有"豁免权"。独立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本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关于律师是否可以担任独立董事的问题,回答应是肯定的。律师不是国家公务员,律师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只要不具有不能担任董事的问题,就能担任独立董事。至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是否可以兼任独立董事的问题,笔者以为,从避免利益冲突和维护股东权益和保证独立立场的需要,已经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一般不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组织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3月22日至4月29日,分期分批地组织进行国家局党组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赴上海参观中国烟草博物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凡国家局党组管理的、原各省级局(公司)及郑州烟草研究院和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并已办理手续的且生活自理、行动方便、无重大疾病的,并征求家属同意的离退休干部以及各单位老干部(人劳)处领队1-2名(根据老干部人数确定)。
二、参观活动的时间
从3月22日起至4月29日止,每3天1批,共10批,每批35人(含工作人员)左右,由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根据各省级局(公司)参加的人数组队。
三、参观活动日程安排




四、其他事项
1.参观活动由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负责接待,食、宿及参观费用由上海市局承担,各单位往返机票、车船费用自理。
2.各单位参观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家属、子女。
3.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时间报到及返回。
4.请离退休干部自备好常用应急的药品和个人物品。
5.请各单位将到达的航班、车次报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联系人: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办公室 陈琦;   
联系电话:021—65125833;   
传真:021—65125838;   
手机:13764602766。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老干部(组织)处 宋玮副处长;   
联系电话:021—65378551;   
传真:021—65378551;   
手机:13301701910。
五、参观活动组织机构:
为确保参观活动顺利进行,确保老干部的安全,国家局成立参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邵文龙(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副主任)、刘罗曼(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鲁春林(中国烟草学会巡视员)担任。
下设办公室:由刘洁(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助理巡视员)、李悦英(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处长)、宋玮(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组织处副处长)同志负责有关具体事项。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负责此次参观活动组织安排以及食宿、车辆、医疗保健、票务等事项。
国家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各省级局与上海市局的协调工作。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