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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29: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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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局联合拟订的《甘肃省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


省计划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规范省内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需经省政府批准,方可和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入市直接收购粮食。
二、省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自用粮在5000吨以上的,可申请入市直接收购粮食(大型养殖企业可适当降低限制标准)。
三、面粉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在1万吨以上的,可申请入市直接收购粮食。
四、为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种植优质粮食品种,对利用优质粮生产加工专用面粉的企业,适当放宽限制标准。
五、省内用粮企业,凡具备以上条件,且拥有足够的收购资金、收储场地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的,均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政府(行署)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地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在对申报企业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统一以书面形式将申报企业情况上报省计划委
员会,由省计划委员会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轻纺总会、省物价局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被批准企业的营业执照,确认其收购资格。
六、用粮企业申请收购粮食的申报材料必须翔实、准确。申报材料包括:
(一)当地政府(行署)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报报告;
(二)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三)企业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收购资金资信证明材料;
(五)企业申请收购粮食资格审批表(一式五份)。
七、用粮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购资格,方可与农民签订自用粮包括优质粮的产销合同,并在当地工商、粮食部门的监管下,按合同收购粮食,收购的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更不得代他人收购粮食。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收购条例》以非法收购粮食论处。

八、经批准可以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企业,要认真建立粮食收购、加工制成品的销售台帐,企业购进粮食和销售的制成品,必须如实登记作帐。
九、准许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用粮企业在与农民签订自用粮收购合同时,其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由签订合同的双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保护价,不
得损害农民利益,扰乱粮食市场。
十、各级政府和工商、粮食部门,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从严监管,重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台帐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销货发票的监管,严厉查处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入市的企业违法收购粮食的行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经批准直接
收购粮食的用粮企业,跨地区运输粮食,必须持产地粮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
十一、对批准入市直接收购粮食的企业,实行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凡不按国家规定违法收购、倒卖粮食,不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扰乱粮食购销市场,不认真建立粮食收购经营台帐,运营不规范的企业或不符合收购资格的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收购资格。
十二、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饲料
生产企业入市直接收购粮食资格
审批表(略)



1999年8月23日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继一九九0年十一月我行公布第二批废止金融规章目录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清理法规、规章工作的要求,我行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期间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金融规章)进行了清理。经逐一鉴定,需要废止的规章118件,其中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或规章的调
整对象已消失属于自行失效的58件;已被新规章代替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予以废止的60件。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除已被其他法规、规章代替或明令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外,其余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废止,停止执行。

附件一:废止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推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10.4 银发〔1986〕299号

02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管理搞活信贷资金的通知
1986.5.7 银发〔1986〕122号

03关于调整信用社缴存准备金比例的通知
1986.4.20 银传〔1986〕15号

04关于颁发《关于开办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的办法》的通知
1987.9.21 银发〔1987〕296号

05关于进一步搞活同业拆借市场的通知
1987.12.2 银传〔1987〕49号

06关于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款项划拨方式问题的通知
1987.7.20 银发〔1987〕226号

07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决定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4号

0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办资金拆借业务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7号

09关于下达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限额的通知
1990.. 银发〔1990〕290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发布《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7.7 银发〔1986〕203号

02关于地方发行企业债券问题的通知
1987.5.15 银发〔1987〕147号

03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21号、22号文件的通知
1987.8.5 银发〔1987〕247号

04关于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的通知
1988.6.3 银发〔1988〕155号

05关于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及国务院批示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7号

06关于严格控制股票发行和转让的通知
1990.12.4 银发〔1990〕323号

07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1990.3.6 银发〔1990〕56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9 银发〔1986〕231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8.30 银发〔1989〕247号

03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49号

0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7.10.26 银发〔1987〕333号

05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存、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8〕24号

06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8.9 银发〔1988〕243号

07关于转发各银行有关利率问题文件的通知
1988.10.14 银发〔1988〕312号

08关于调整上海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向总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8.12.29 银发〔1988〕399号

09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9.2.22 银发〔1989〕40号

10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9.2.23 银发〔1989〕42号

11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9 银发〔1989〕66号

12关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1989.3.15 银发〔1989〕71号

13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9.6.30 银发〔1989〕187号

14关于建立“储蓄存款旬报”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
1989.7.11 银发〔1989〕193号

15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
1990.2.12 银发〔1990〕33号
四、会计类
01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6.5.16 银会计〔1986〕17号

02关于推行江苏省收购农副产品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1986.9.23 银发 〔1986〕283号

03关于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会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87.2.26 银发 〔1987〕44号

04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6.20 银发 〔1987〕186号

05关于实行《华东三省一市票汇结算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7.21 银发〔1987〕235号

06关于建设银行与其他专业银行相互代收汇票的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7号

07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通知
1989.11.8 银发〔1989〕317号

08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12.6 银发〔1989〕352号

09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问题的复函
1989.12.26 银复〔1989〕27号

10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
1991.9.24 银发〔1991〕258号
五、金银管理类
01关于金银业务管理和帐务处理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6.5.3 银发〔1986〕116号

02关于下达《金银报表填报办法》的通知
1987.4.24 银货发〔1987〕14号

03金银业务帐务处理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5号

04关于调整黄金联行调拨价的通知
1987.11.11 银发〔1987〕354号

05关于实行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的通知
1987.7.16 银发〔1987〕223号

06关于调整黄金收购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8.5.31 银发〔1988〕152号

07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1989.1.4 银发〔1989〕4号

08关于以优惠价格收购黄金问题的批复
1990.9.24 银复〔1990〕329号

09关于金银专项贷款的补充通知
1987.7.30 银发〔1987〕244号
六、国库类
01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1.31 银发〔1986〕16号

02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86.3.7 银发〔1986〕40号

03关于变更国库券发行、兑付款上划办法的通知
1989.1.20 银发〔1989〕19号

04关于改变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手续的通知
1990.1.15 银国库〔1990〕1号

05关于编报国库统计报表的通知
1991.5.14 银发 〔1991〕154号
七、调查统计类
01关于建立国营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及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定期调查制度的通知
1986.8.25 银发 〔1986〕234号

02关于加强金融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1986.11.22 银发 〔1986〕368号
八、货币发行类
01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1987.6.23 银发 〔1987〕194号
九、稽核类
01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试行)
1988.10.10 银发 〔1988〕300号

02关于试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程序》(草案)的通知
1990.3.16 银稽发 〔1990〕7号

附件二:失效的金融规章目录
一、计划资金类
01关于专业银行发放特种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的通知
1986.3.26 银传〔1986〕13号

02印发《关于搞好下半年信贷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6.7.2 银发〔1986〕191号

03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的通知
1986.5.19 银传〔1986〕22号

04关于五城市实行技术改造贷款与城镇储蓄存款挂钩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6.9.4 银发〔1986〕251号

05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电力会议精神的通知
1987.5.27 银发〔1987〕160号

06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1988.3.25 银发〔1988〕72号

07关于加强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
1988.5.4 银发〔1988〕125号

08关于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的几项规定
1988.6.11 银发〔1988〕163号

09关于开办特种存款的通知
1988.10.20 银发〔1988〕323号

10关于控制交通银行贷款规模的通知
1988.11.5 银发〔1988〕351号

11关于人民银行对工商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通知
1988.12.2 银传〔1988〕59号

12关于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8.15 银发〔1989〕229号

13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1989.9.12 银发〔1989〕264号

14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第四季度信贷资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1989.10.18 银发〔1989〕296号

15关于下发一九九0年统一信贷计划执行情况监测口径的通知
1990.1.15 银发〔1990〕16号

16关于完善一九九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
1990.2.12 银发〔1990〕34号
二、金融管理类
01关于转发《五城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86.3.30 银发〔1986〕57号

02关于印发《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规定》的通知
1987.4.1 银发〔1987〕91号

03关于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1987.5.5 银发〔1987〕131号

04关于一九八八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8.1.18 银发〔1988〕16号

05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建设债券发行费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
1988.7.4 银发〔1988〕191号

06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
1988.8.12 银传〔1988〕29号

07对《关于暂停审批设立各类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
1988.8.25 银发〔1988〕256号

08关于一九八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1989.3.4 银发〔1989〕56号

09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通知
1989.12.4 银发〔1989〕346号

10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89.11.24 银发〔1989〕33号

11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
1989.12.18 银发〔1989〕59号

12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1989.3.6 银发〔1989〕59号

13关于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4.3 明传电报

14关于下发《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1990.3.27 银发〔1990〕85号

15关于清理整顿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通知
1990.6.16 银发〔1990〕147号
三、利率储蓄类
01关于国家合同定购粮和委托代购粮贷款利率的通知
1986.6.2 银传〔1986〕23号

02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借给专业银行铺底资金利率的通知
1986.10.14 银发〔1986〕307号

03关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1986.10.27 银发〔1986〕333号

04关于一九八七年技术开发贷款贴息问题的通知
1987.6.16 银发〔1987〕183号

05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存款利率问题的复函
1987.5.27 银复〔1987〕181号

06关于银行之间利息计算差错处理的规定
1987.7.6 银发〔1987〕204号

07关于对少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
1987.9.5 银发〔1987〕278号

08关于调整赊销纯棉布絮棉无息贷款利息补贴的通知
1987.1.7 银发〔1987〕2号

09关于上海、深圳分行发放专业银行一九八四年基数贷款利息问题的通知
1987.2.26 银发〔1987〕47号

10关于人民银行不再对粮食种子贷款实行贴息的通知
1987.4.28 银发〔1987〕121号

11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经营方式、所有制形式改变后贷款利率问题的答复
1987.5.21 银复〔1987〕177号

12关于改变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1988.2.1 银发〔1989〕93号

13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4.4 银发〔1989〕134号

14关于对粮、棉、油贷款实行补贴的通知
1989.5.3 银发〔1989〕134号

15关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问题的通知
1989.5.9 银发〔1989〕139号
四、货币发行类
01关于损伤券销毁问题的通知
1986.5.12 银发〔1986〕129号

02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旺季现金调拨工作的通知
1986.9.15 银发〔1986〕273号
五、国库类
01关于下发《银行办理一九八一年国库还本付息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6.4.14 银发〔1986〕76号

02关于下发《银行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3.28 银发〔1988〕75号

03关于暂停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的通知
1988.7.23 银发〔1988〕220号

04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查国库券收款单工作的通知
1989.9.29 银发〔1988〕296号

05关于下发《银行代理发行一九八九年保值公债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89.8.1 银发〔1989〕217号

06关于上报国家预算收支报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0.5.10 银国库〔1990〕9号

07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0.5.21 银发〔1990〕135号

08关于做好一九九二年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1992.4.20 银发〔1992〕90号
六、稽核类
01关于信贷、现金大检查中处理违反金融法规问题的办法
1989.4.24 银发〔1989〕119号

02关于印发《对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进行同步稽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8.15 银传〔1990〕37号



1993年12月10日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发展“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2012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

  为推进全国“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能力建设,提高肉、蛋、菜等产品应急供应能力,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配合各地财政安排的扶持资金,共同支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生产。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好,并在增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改善生产条件,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抗御灾害能力,增强“菜篮子”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种植业重点布局在《全国蔬菜规划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580个产业重点县和2012年当年实施改扩建的农业部已公布确定的819个园艺作物标准园,产地环境条件符合安全食品产地环境条件标准的要求,生产基地集中连片,承担单位须是具有一定基础、技术力量较强、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畜牧业重点扶持主产省(区、计划单列市)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先安排国家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新疆、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陕西、宁夏、河北、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南、山东14个省区2012年新增资金支持牛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的比重不得低于50%;渔业重点选择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优先安排改扩建养殖场。

  (二)实施标准

  1.蔬菜。每个设施蔬菜标准园200亩以上,每个露地蔬菜标准园1000亩以上。鼓励技术力量强、产业基础好、区域优势突出、品牌影响大的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标准园,采取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和分户管理的模式,更大范围推进标准化生产。重点扶持蔬菜标准园(包括食用菌和西甜瓜等种类),适当兼顾果、茶。

  2.畜产品。主要支持畜种包括生猪、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其中:生猪出栏0.5-5万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蛋鸡存栏1-1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鸡出栏5-100万只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牛出栏100-2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肉羊出栏300-3000头的标准化养殖场。

  3.水产品。建设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标准化养殖,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大中城市优质水产品有效供给。

  (三)实施方式

  1.指标资金切块到省。“菜篮子”产品生产以地方为主导,在落实好市长负责制和地方财政安排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财政部、农业部根据人口、产业基础、市场需求、地方财政资金安排支持情况及2011年项目考核结果,及各省(区、市)种养业发展水平,核定各省2012年建设指标,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

  2.科学确定实施区域。各省(区、市)在区域选择上,应重点支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相对较近的优势产区,注重提高抗灾害能力、大中城市“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规范选择申报单位。各地应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布等形式公开政策,公开选点标准、补助标准和补助范围等;符合条件的种、养场(园、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填报项目申报书,提出具体建设内容,明确需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建设内容,经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修改后,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备案;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成立专家组,制定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申报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数量不得低于立项项目个数的120%,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已承担过国家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的场户今年不再重复安排,优先安排改扩建种植、养殖场。项目申报书式样由各省(区、市)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4.省级方案上报备案。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并附项目申报书式样一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实施区域的遴选、申报单位的确定、项目实施的协调管理、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重点环节的工作措施。

  5.先建后补审验兑付。为规范和加强财政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该项目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即对完成项目任务,验收合格的按照评分顺序给予补助。评审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确定,各省以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书,对照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建设的内容是否与年初计划的实施内容一致,且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2年当年实施,对于以前年度实施的、对照实施内容不一致的将不予补助。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得分顺序,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名单。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蔬菜:以农业部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项目考评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的标准蔬菜园项目补助,并将列入农业部标准蔬菜园创建名单。

  畜产品:以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户名单。

  水产品:根据省财政部门和渔业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以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标准为基础,对各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确定享受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或合作社名单。

  (四)补助内容

  蔬菜:一是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分品种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印发规程到项目区每个农户,张挂到标准园醒目位置及每个温室大棚;组织现场观摩和技术培训,并指导农民切实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田间管理。二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配置防虫网、粘虫色板、杀虫灯、性诱剂、防雾滴棚膜、避雨栽培、滴(喷)灌、果实套袋等生态栽培物化技术,完善田间工程、温室大棚、集约化育苗、田头预冷等基础设施条件。三是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投入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进出库台账;生产档案统一编制,详细记载农事操作;定期检测产品安全质量,确保安全期采收、不合格的产品不销售;统一包装和标识,产品质量可追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畜产品:重点通过推进“五化”,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比重,提升畜产品质量。一是推行畜禽良种化。适应市场需求、生产方式的变化,更新品种,选购高产优质高效的畜禽品种。二是推行养殖设施化。对养殖场场内布局进行科学调整,结合产能变化,对圈舍进行扩容和标准化升级,完善设施装备,推广自动饲喂技术,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技术,改善畜禽生长环境。草原牧区结合自身特点,对牧场棚舍、草场围栏、饲草料基地、青贮窖、储草棚、机井、农机库等设施设备进行完善。三是推行生产规范化。根据不同畜种、不同生长阶段的特点,严格按照饲养管理规程要求,规范养殖场饲养管理,对生产过程、投入品购进和使用进行监控、记录,建立完整规范的养殖档案和生产记录数据库。四是推行防疫制度化。改善兽医室等防疫消毒设施设备条件,落实防疫制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是推行粪污无害化。优先支持按照循环农业的发展要求,完善粪污储存、输送设施设备,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条件的因地制宜采用粪污处理技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

  水产品:一是改善生产条件。重点进行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养殖机械设备升级,完善进排水、水净化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配备水质监控、疫病防控、节能减排和质量检测装备,购置优质苗种、全价配合饲料和高效低毒低残留药物,提高养殖综合生产能力。二是推广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推广养殖水净化和废水处理、水质监测与调控等技术,普及疫病科学防治技术。三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养殖生态环境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健全以“三项记录”(养殖生产过程、药品采购使用和产品销售)为重点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上述内容中自主选择、填平补齐。

  (五)补助标准

  省级农业会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情况和中央安排资金情况,细化本地具体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避免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补助资金规模控制在25—100万元之间。补助资金总额不得少于中央下达资金。

  三、工作要求

  “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涉及种植、畜牧、渔业等行业,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切实将此项政策作为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菜篮子”产品应急供应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补助资金拨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组织实施、技术服务等工作。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实施区域的遴选、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申报单位的确定、督查验收和总结宣传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积极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分片包干,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将技术措施落实到园、到场、到塘,及时了解掌握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二)加强验收考评。各地可根据农业部下发的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制定本省区实施细则,结合项目验收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请各地于2012年12月底前将绩效考评报告、项目验收评分表和项目总结一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有关司局,农业部、财政部将适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验,抽验结果将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和任务资金挂钩。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挤占、挪用;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质量。


附件:
农办财〔2012〕9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7/t20120716_27874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