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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03 20:5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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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
福建省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科学技术放在首要位置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沿海地区发展战略部署,当前必须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商品
经济相适应、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体制。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1、全面推行所长任期目标承包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各主管部门要与所属的科研机构的所长签订所长任期目标合同,明确规定所在任职期内要达到的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对完成任期目标好的所长和副所长应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应酌情扣
发他们的奖金或职务工资,以至免职,把责权利结合起来。
2、在科研机构内部实行层层承包负责制,课题组向研究室承包,研究室向所承包,形成层层承包的新局面,切实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纠正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真正做到“按劳取酬”。
3、对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在所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把竞争机制引入经营管理,通过竞争招聘能人,把科研机构办好。对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可提出申请,经同级科委批准实行合并、拍卖或撤销。
4、鼓励科研机构在实行合理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节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应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允许按职工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以解决人员
结构不合理、人浮于事、劳动效率低等问题。
二、鼓励科研机构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不断改善科技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1、对削减事业费的科研机构,其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三金”)的比例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浮动,但发展基金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另订。允许在建立“三金”前提取3~5%的所长基金,用于必要的开支。这些机构奖金
税的征收应与减拨事业费的比例挂钩,在科研机构奖金税的起征点一律放宽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减拨事业费低于50%的(含50%),每减拨10%的事业费,增加奖金免税额零点三个月的基本工资;减拨事业费在50%以上的,在上述基础上,每减拨10%的事业费,
增加奖金免税额零点四个月的基本工资;对事业费全部削减的科研机构,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的前提下,由单位自主确定“三金”比例。
2、对实行事业费包干制的科研机构,其“三金”比例为6∶2∶2,奖金税的起征点为本单位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如有创收能力实现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或全自给的,可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点的同等待遇。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的科研机构,实行科研事业费包干,节
余归单位自主使用,对节余数额大、成绩显著的单位,可从中提取少量作为奖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科委、省财政厅另订。
3、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都要实行经济核算,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减拨事业费的机构,其事业费均应在一九九○年前基本削减完。对提前完成削减事业费的所长、副所长,给予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
三、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长入经济,发展成为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1、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与经济紧密结合,凡从事产品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均应逐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一九九○年前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都必须有自己的技术开发研究机构,或有科研机构进入,今后新建的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没有自己的开发研究机构或没有科研机构进
入一律不予审批。
2、科研机构可以承包企业,发展成为科研生产型或科研先导型企业,企业也可以承包科研机构,或相互租赁、参股、兼并。
3、允许科研机构以自己的优势,面向国际市场,创办或联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企业、企业集团等,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4、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逐步发展成为行业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或成为面向乡镇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
5、在福州、厦门建立科学技术园区,开发高技术和使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以适应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充分重视基础研究,以增强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后劲
1、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切实保证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地发展,当前基础研究要面向世界,重点选择有优势、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领域和项目。
2、对基础研究领域也要实行改革,要将竞争机制引入基础研究领域,逐步推行招标制,择优支持。
3、要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工作的相互联系和转化,促进人才交流和知识扩散。
4、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间的人员互相兼职,合建共用设施。
5、要通过人才竞争和流动,不断精干基础研究队伍,提高科研水平,增强在世界科学前沿的竞争能力。
6、要充分利用国际环境和条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取长补短,提高我们的起点,为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储备知识和人才。
五、实行简政放权,做到政研职责分开
1、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中,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的科研机构尤应注意简政放权,真正做到政研职责分开,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侵犯科研机构的自主权,对违反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
2、各主管部门在与科研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时,要注意把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利益与其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所作的贡献挂起钩来,与提高科技水平和确保科研后劲挂起钩来,防止短期行为。
3、允许科研机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与生产、科研、设计等单位的联合,鼓励建立科研与设计、工艺与设备、制造与使用等紧密结合的综合性、成套性开发经营实体,各有关部门对发展横向联合应予大力支持,不得阻挠。
六、积极支持民办科研机构和科技开发企业的发展
1、在科技体制改革中,民办科研机构和科技开发企业异军突起,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支生力军,它对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大力扶植这支科技队伍的发展壮大。
2、民办科研机构在申请国家计划科研项目、科技贷款、成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减免税收等方面,应享有同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逐步改变办科研机构的单一模式,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办科技事业的新局面。
七、继续放活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现有科技人员的作用
1、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和城镇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中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
2、对科技人员的流动可采取有组织的选派,也可以采取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兼职等方式进行,对科技人员流动的政策,可按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做好推荐选派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工作。首先做好贫困县、乡(镇)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和科技示范乡(镇)的科技副乡(镇)长的选派工作。他们可以享受当地出差补贴待遇,这笔费用由所在县、乡(镇)人民政府列支。
八、积极探索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改革
1、要积极探索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改革,逐步实行用人单位有权聘用和辞退科技人员、科技人员有权应聘和辞职的双向选择用人就业制度。由省人事局、省科干局制定改革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展开。
2、必须充分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选拔科技人才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在乡镇企业中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也应通过试点逐步展开。
3、要发展各种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为人才、技术的竞争创造广泛的机遇;同时,各级政府要注意培养大批的懂业务、善管理的企事业家,教育他们遵守法纪,指导他们参加各种经济技术活动,使他们有取得经验和锻炼成长的机会。
九、依靠技术进步改革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
1、要把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产品创汇率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的技术进步程度要同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并以税收杠杆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2、为加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可以实行单项承包,也可以实行开发、试制、生产、销售一条龙承包。厂办科研机构也应实行所长任期目标承包责任制,允许独立核算,鼓励承包,厂办科研机构在完成本厂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任务,其技术性收入的税收办法应进一步放宽。
3、要重视解决部分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奖金、福利待遇上偏低的状况,应通过放宽放活管理,实行承包责任制,鼓励他们通过多作贡献,增加收入的途径加以解决。
十、逐步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
1、改革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各种所有制、多形式、多层次的科技推广、经营服务实体,以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2、要逐步把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组办成事业性质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并向经济实体过渡。通过有偿技术服务、技术经济承包和经营与技术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等业务,改变单纯依赖政府拨款,逐步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从事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培训、

推广等工作。 3、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加强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多种形式的民间科技推广服务组织,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所有制的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经济实体。
4、强化农村普及教育,扫除青壮年中文盲、半文盲,办好农业技术学校,开展各种适用技术培训,积极为农村培养本地人才,使青年农民尽快掌握一、二门实用技术。
十一、动员和组织科技界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1、全省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发展外向型经济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发展外向型经济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的轨道上来,动员和组织科技界面向国际市场,积极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竞争,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出贡献。
2、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贡献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不失时机地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年奋斗目标。由于我省经济发展不平衡,这就决定了我省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多样性。当前,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在发展乡镇企业、加强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建立新兴技术及
高技术产业等三个不同层次上发挥优势,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3、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立即投入实施我省到一九九○年建立起一百个具有创汇能力的科技示范乡(镇);实施一百项以创汇农业和外向型乡镇企业为重点的有影响的“星火计划”项目;组织力量进入出口创汇企业,发展一百个以创汇为主的科研生产联合
体的“三百计划”中去。
4、各科研院(所)要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积极开展“一所一品、一所一体”活动。到一九九○年每个研究所要为企业开发一个以上出口创汇产品,每个研究所都要与出口创汇企业或乡镇建立一个技工贸或技农贸相结合的创汇经济实体。
5、省科干局会同各地(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每年要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单位组织一千名科技人员会同企业的科技人员实施我省“双千”计划,即到一九九○年做好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一千项开发一千种可供出口创汇的工农业新产品。
6、组织和动员科技人员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的流动方式,可按闽委[1987]18号文件执行。同时,我们欢迎国务院各部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三线军工院所和企业等单位来我省办企业、办分所,发展外向型经济,使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7、扩大科研机构外事自主权,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的作用,以技术出口带动产品、劳务出口。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创汇,按先分后税的原则处理。科研机构以一九八七年的出口创汇额为基数,从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的新增部分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出
口创汇分得的出口创汇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成,用作单位发展基金,自主使用。有些出口创汇能力较强的科研机构,经省科委、省外经贸委批准,其技术、产品、劳务可直接出口,以扩大科研机构出口创汇能力,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向多功能、全方位发展。
8、为了总结我省科技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的经验,表彰为发展外向型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将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订。
十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1、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民族兴衰的头等大事,各级政府都必须十分重视科技工作,按闽委[1987]18号文的规定逐项检查落实,使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各级财政、金融、税收、工商、劳动、人事、计划、经济、农业等有关部门,都要研究和制定支持科技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为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科技成果的社会、经济效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各级科委要管好用好各种经费,科技三项经费、科研事业费、科研基本建设投资等各种科技经费的管理必须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建立基金、匹配投资、贴息贷款等拨款方式,采用招标、合同、承包等形式,保证科技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提高科技投资效益。
4、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同金融部门联合创办科技信贷和创立投资机构,贷款利率要给予优惠,以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
5、对削减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其内部设有为全省同行业服务的情报、检测、质量监督等服务机构,可把返回事业费的比例提高,最高不得超过50%,具体的由省科委根据情况予以审批。以解决这些机构的经费开支,确保这些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没有为全省同行业服务机
构的开发研究机构,返回事业费的比例均按30%返回,但可直接返回科研机构,这样既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又能确保这笔经费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
十三、各地(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情况,从实际出发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
十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应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省科技干部局负责解释。



1988年9月19日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发宣传[2003]3号



国资委党委关于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委内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

  为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战略任务,党中央印发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中发[2003]8号)。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按照中央的部署,结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实际,现就学习贯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和精髓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在国资委机关和中央企业广大党员干部中,就是要充分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的重大指导意义,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牢固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切实把这一系统的科学理论贯彻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中,体现到加强国资委机关建设和中央企业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从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从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从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九个方面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

  二、结合实际,着眼于解决本企业、本部门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国资委机关和中央企业党组织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结合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及本企业、本部门实际,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今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着眼于解决本企业、本部门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着眼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建设和企业党的建设,把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要联系改革实际,解决影响改革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实际,找准抓住影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企业改革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六大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是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国资委的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认清肩负的重大责任,围绕如何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这个根本,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自己的思想观念、工作方法、知识结构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已进入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凸现出来。中央企业要围绕建立和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围绕推进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抓住影响改革的重大问题。

  二要联系发展实际,解决影响发展的重大问题。本世纪头二十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有企业也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央企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抓住机遇、用好机遇,进一步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要坚决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

  三要联系稳定实际,解决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深化企业改革,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干部职工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稳定中推进企业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企业稳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关心离退休干部职工、下岗分流职工、困难企业职工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把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要联系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实际,解决影响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建设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和“四有”职工队伍。中央企业领导班子要围绕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增强事业心和责任心,围绕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善于根据市场变化作出科学决策;围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系群众;围绕继承发扬优良传统,创新培育企业文化,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查找存在的不足,制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中央企业党组织要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以及职工民主管理等方面查找薄弱环节,提出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相适应,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提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思路和办法。国资委机关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中央关于成立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的重要意义,对照中央的要求找出存在的差距,进一步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努力把国资委建设成团结、务实、廉洁、高效、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机关。

  五要联系“两手抓”的实际。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总揽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学习中,要认真分析非典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制定相应对策,做好当前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完成全年奋斗目标。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要周密组织,精心部署,统筹安排,切实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抓落实、求实效上下功夫。

  一是领导带头要落实。根据中央的要求,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领导干部是重点。国资委党委学习中心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在学习中要端正学风,注意克服学不学、学好学不好关系不大、把工作与学习对立起来、“以干代学”、浅尝辄止、不求甚解、脱离实际等不良学风。

  二是学习计划要落实。各部门既要制订学习的总体安排,又要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职务、不同人员的实际,分层次制订有针对性的学习计划。京外中央企业,要主动与所在地方党委联系,并按地方党委的要求和国资委要求做出安排。

  三是学习内容要落实。国资委党委学习中心组和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及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认真研读江泽民同志《论“三个代表”》、《论党的建设》和《江泽民同志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等重要著作,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中央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广大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十六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要注意抓好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的党员的学习。

  四是学习形式要落实。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学与专题研讨、辅导、座谈交流、脱产培训、宣讲辅导、主题教育、知识竞赛等各种有效形式,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局域网、闭路电视、电台、宣传橱窗等舆论阵地,及时宣传报道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取得的新进展,总结交流和推广形成的成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要制订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将机关司局级以上干部轮训一遍。各企业也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分期分批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轮训。

  五是学习的效果要落实。学习重在抓落实、求实效。通过学习,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上达到新的高度;要在联系实际、解决突出问题、推动工作上取得新成效;要在贯彻“两手抓”、夺取“双胜利”上取得新进展。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的实际,衡量这次学习的效果主要看:是否把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进一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提出切实可行的奋斗目标,形成和制定出改革发展的思路及措施;领导班子是否进一步树立和保持了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坚定了搞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找准并着力解决本单位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是否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认真解决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干部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坚持了“两个务必”,切实解决干部职工生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

  六是督促检查要落实。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学习的督促检查。国资委党委将组织专门力量,对中央企业学习贯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中央写出报告。

  请各中央企业和机关各厅局、直属单位及时将学习贯彻的情况分别报国资委党委宣传部和直属机关党委。

  

         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5号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