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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时间:2024-05-10 07:0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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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东莞市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0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等类别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设施和附属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东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交通质监站)是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我市公路、水运主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的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均应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质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监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和检测工作。

  (二)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承建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三)督促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健全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及监理制度。

  (四)做好受监督工程检查记录,核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提出工程交工、竣工质量检验和评定报告(属省投资的大中型或地方重点工程的检测资料,需报省交通质监站核验、审定)。 (五)负责本市基层单位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参与本市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处理工程质量争议。

  (七)协助省交通质监站做好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八)参与本市受监督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定期向省交通质监站报送本市工程质量及实施质量监督情况,完成省交通质监站委托的质量监督和单项检测任务。

  (十)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全优工程项目的质量论证工作。

  第六条 工程施工中,市交通质监站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内容进行质量监督工作;   (-)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调阅受监督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的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实验报告、测试记录等有关资料;

  (三)参与施工、监理单位召开的施工方案讨论会、质量事故分析会等有关工程技术方面的会议。

  (四)调查了解与受监督工程有关场所的情况,如实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

  (五)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人员就工程质量情况进行调查;   (六)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单位发出通知,并责成返工或修补;

  (七)对受监督工程的各个部分拍照和录像,检测工作中,可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监理和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测工作。

第三章 工程监督程序

  第七条 下列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向市交通质监站申报办理监督登记,接受质量监督。

  (一)施工合同价6000万元以下的省属和地方重点公路、水运工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二级公路规模在25公里以下的公路工程;

  (三)全长300米以下的一般桥梁工程;

  (四)100米以下的公路隧道工程;

  (五)公路、桥梁大中修工程;

  (六)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一般水运工程;

  (七)省交通质监站委托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从工程立项开工前申报办理监督登记到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办理监督登记时,应向市交通质监站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该工程项目的证明文件;   (二)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水文、地质勘探报告资料、全套的工程图纸和工程预算;

  (三)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

  (四)《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五)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申请登记资料经审查合格的,市交通质监站应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交纳监督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质监站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的申请监督资料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订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未办理监督登记的工程项目,市交通质监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申报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责成其补办登记。建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7日内补办登记。

  第十三条 市交通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实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交通质监站对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的,须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由市交通质监站组织有关单位分析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交工时,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评,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评,市交通质监站进行重点抽验复查,审查施工原始记录和监理核验签证情况。

  第十七条 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经修补或返工的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上的,均视为质量事故;在10000元以上的均视为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当天向质监站呈报《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质量监督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基本完工后,交工验收(初验)前,监理单位应提出监理执行报告,施工单位提出施工执行报告,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定申请,市交通质监站在收到书面申请后30日内,组织审查该项工程的各项原始记录及检测、试验记录,作出工程质量初步检查(测)报告,确定主体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未经市交通质监站质量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质监站可提请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或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按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或不如实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无质量自检体系而造成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期达不到要求的;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的;

  (四)施工单位使用未经有技术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和构配件的;

  (五)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检测结论,或者无资质对外承接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部制定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http://www.mii.gov.cn/mii/hygl/2001-630/fujian1-01.htm
附件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表
http://www.mii.gov.cn/mii/hygl/2001-630/fubiao2.htm
附件: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的企业,应按本规定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通信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是指承担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活动。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制定,并负责对全国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批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五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用户管线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备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第六条 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通信管理局根据申请材料及实地考察,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经审查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评定标准的,发给《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通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用户管线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具备本专业初级职称。

第十一条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职称中,具有通信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通信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三级以上的通信工程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企业聘用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十二条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十四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不分等级,业务范围为: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的设备工程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年检工作。年检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六条 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年检申请表》(见附表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30天内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七条 年检内容包括:检查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的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

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评定标准,且承担过2项以上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或综合布线工程,质量合格,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两年内未承担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业务的。

第二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并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实行通告制度。信息产业部每年在年检结束后,对年检合格和新审批单位在公众媒体上通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通信管理局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持证企业必须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超范围承接业务的,应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或者单位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通信管理局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具有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活动,不需办理《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1990年12月3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殡仪馆等级标准(试行)、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0]10号)下发后,各地十分重视,按照殡仪馆的等级标准, 认真进行评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部分省(市)已先行试点。但是,从目前部分试点单位的情况看,在评定中存在着标准掌握不严、照顾数量、忽视质量的现象。为确保在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工作中质量达标,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一级殡仪馆是全国殡仪馆的明星馆,无论在设施、环境以及服务质量上应均属一流水平。因此,按照下发的评定标准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二)所在火葬区的火化率必须达到百分九十以上。
(三)年人均创纯利润在二万元以上。
(四)每年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不应低于纯收入的50%。
(五)建筑设施有特色,追悼厅、接待室、办公室、服务室、休息室雅观、明亮、舒适。
(六)在设备方面,整个设备要达到全部自动化,烟尘排放达到民政部84 年颁发的(mBL—84)一级标准。
二、二级殡仪馆是省级殡仪馆的标兵馆。评出后,将对全省的殡仪馆起到示范作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地、市级以上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二)所在火葬区的火化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年人均创纯利润须在一万元以上。
(四)每年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不得低于纯收入的45%。
(五)建筑设施新颖,追悼厅、休息室、服务室美观、明亮。
(六)在设备方面,全套设备具有先进水平,烟尘排放达到民政部(mBL—84) 二级标准。
三、三级殡仪馆是地、市(县)级殡仪馆的样板馆,是今后几年内各殡仪馆力争普及达到的标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县(县级市)授予的精神文明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
(二)所在火葬区的火化率应达到70%以上。
(三)年人均创纯利润须在五千元以上。
(四)每年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不得低于纯收入的40%。
(五)追悼厅、休息室等建筑设施齐全、整洁。
(六)在设备方面,各种设备比较先进,保养密闭好, 烟尘排放达到民政部颁发的(mBL—84)三级标准。
望各地认真贯彻等级殡仪馆的评定标准,凡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殡仪馆不能参加等级殡仪馆的评比,在评比中,一定要杜绝滥评、偏评和平摊等降低标准的作法。“八五”期间评定的等级殡仪馆要控制在殡仪馆总数的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