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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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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自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很快,目前已有八千余家,遍布全国二十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1979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时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可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是很重要的,要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据调查,目前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管理比较薄弱,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办事效率不高、土地利用不合理等问题,十分不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实行统一管理。特别要加强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土地统管机构的建设,帮助和指导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土地管理业务,把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二、抓紧制订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在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管理办法颁布之前,各地可以按照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
外商投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地区的行政法规和制度,由当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三、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经济特区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开发区规划的审查工作。提倡综合开发建设,节约用地,提高利用率。
四、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建设用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报批手续。凡申请用地者,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要符合城市规划,协调好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和程序;要力求手续简
便,提高效率。用地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要及时划拨,保证用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使用的土地,要认真清理,未经申报审批的,要做出处理,补办手续;闲置两年以上未用的土地,可报经原批准机关,另行统一安排使用。
五、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企业的用地,经清理后,应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对新批准的企业用地,要及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使用期满或在期满前企业停产、解散,其使用的土地同时交回,不得转让和抵押。需要延期
使用,须重新申报审批,确认使用权。
六、坚持有偿使用土地,做好土地使用费的收取工作。《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由省、自治区、协调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对于产
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规定的标准。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的权益,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以上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1987年5月19日

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6年10月23日,国家教委


为了发展外语教育事业,加强外语教材建设,提高外语教学质量,特成立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大学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作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外语专业、公共外语教材和教学方面的业务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其工作条例如下:
第一条 任务
编审委员会在国家教委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1.制订各语种的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根据教材建设规划,重点审定其中的主干课程教材;
3.开展教材研究,总结交流教材建设的经验,就教材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提出建议;
4.开展对国内外教材的评介工作,评选优秀教材;
5.受国家教委的委托,拟订有关外语专业、公共外语的教学文件以及组织有关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条 组织
1.编审委员会由各语种的专家组成,按语种设立若干编审组。
2.编审委员会由国家教委聘任,任期五年,均为兼职。编审委员需要增补或更换时,由编审委员会报请国家教委审批。
3.编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必要时设顾问;编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均由国家教委委任。
4.编审委员会及各编审组设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组长在所在单位约请兼任,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做好组织、联络和经常性工作(包括档案工作)。
5.编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教材编审出版方面的组织工作和联络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国家教委在有关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中委派兼任。
第三条 教材编审原则和方法
1.编审委员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教学需要,制订外语教材建设规划,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教材建设规划应包括各语种专业必修课,部分选修课的教材(包括配套的视听资料、教师手册等)及教学参考资料。
2.编写教材应遵循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鼓励编写不同学术观点、不同风格、不同体系的新教材。
3.编审委员会重点审定列入教材建设规划的主干课程教材。经审定通过的教材,由编审组和编审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交出版社出版。
4.编审委员会审定教材可采取审稿会或委托专家审稿等方法;审稿会由编审委员主持,约请有关专家参加。
5.编审委员会对已审定出版的教材应经常了解其使用情况,组织修订,以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四条 工作方式和经费
1.各编审组每年11月底以前召开年会,总结该年度的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国家教委。编审委员会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正副主任和各编审组正、副组长的工作会议。
2.编审委员会正、副主任,编审组正、副组长及秘书由所在院校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编审委员会提出并经国家教委同意的教材研究、编写、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列入教学工作量。
3.编审委员会、编审组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审稿会等都应列入工作计划,会后要写出简报或纪要报送国家教委。会议所需经费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家教委报销。
编审委员因公出差的费用向所在院校报销。编审委员会、编审组经常的零星开支由主任委员或组长所在院校负责。
编审委员参加审阅教材的报酬,按国家教委及出版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其它
1.本条例由编审委员会制订实施细则。
2.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编审委员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


印发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20号




印发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全省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24号),设置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市版权局牌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主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方面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文化艺术、文化事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握舆论导向;拟定我市相关各项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体制改革,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实施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执法检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文化图书馆、博物馆事业,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等有关工作;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五)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统筹规划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和艺术教育等方面的科研工作。

(六)监督管理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和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年审工作。

(七)按照国家和省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地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开发和维护工作,搞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八)审核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报社、期刊等),以及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及零售市场,承办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会同有关单位核准新闻出版外资企业的设立。

(九)承办审核市内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负责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承办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报批;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管理工作。

(十)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及著作权关系;负责版权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一)协调管理书报刊的印刷、物资供应和图书发行;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负责实施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市级新闻出版行业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十二)管理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直属单位。

(十三)负责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秘、调研、档案、保密、保卫、统计、信访、财务、后勤、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女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人事科(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文化艺术系列、新闻播音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人事劳动体制改革和外事工作;办理文化艺术团体的报批手续;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以及武装工作。

(三)艺术和社会文化科

管理艺术和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艺术事业和群众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直属艺术团体改革和业务建设;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利用,推进图书馆的协作与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指导城乡各类群众文化设施和业务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社会文化活动。

(四)文化市场科(与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

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动态,管理文化市场,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工作;办理涉及、涉港澳台文化艺术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文物科(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参与起草、编制文物博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批、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护、开发利用等;指导文物、博物馆的业务建设;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广电管理科

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工作,实施相关的行政执法;组织和实施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规划;实施对地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设施许可证、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加解扰技术、有线广播电视台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审核工作;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及各项资料的统计工作。

(七)新闻出版科

负责报纸、期刊和记者站的管理工作,把握新闻舆论导向,研究制订报刊的发展规划和布局;承办审核或审批新办报纸、期刊及报刊主要项目的变动;组织报刊审读;负责印刷业的宏观调控工作,负责全市印刷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印刷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书报刊印刷的重点技术改造和中小学教材、重点图书的印刷工作。负责图书发行和图书市场管理工作;制订新闻出版发行工作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调中小学教材的发行;办理书报刊发行单位、书刊进口单位和“三资”发行企业的报批业务;负责全市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出版物市场,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违反规定的行为。

(八)版权综合科

负责版权、著作权和新闻出版管理工作,提出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建议;负责著作权法律宣传、实施和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等版权方面的管理工作;处理著作权合同纠纷并进行调处仲裁;会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版侵权行为;管理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复录和生产单位;管理电子出版物市场,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音像市场。

三、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事业编制10名(其中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14名。

局机关党委设置按市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