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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7:19: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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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规定,现将我部制定的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钨、锑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钨、锑是关系国计民生并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特殊的经营渠道。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2(69)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钨、锑出口经营秩序,国家对钨、锑出口实行计划配额管理,对其出口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具体做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品种范围
钨,指钨砂(含钨矿砂及其钨精矿、黑钨砂、白钨砂、钨细泥、钨尘、钨尾渣、废钨、钨酸钙)、仲钨酸铵、三氧化钨(含蓝色氧化钨)、钨酸(含钨酸钠)。
锑,指锑锭(包括锻轧锑锭和未锻轧锑锭)、氧化锑。
二、出口经营
(一)钨、锑的出口,由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简称五矿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简称有色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简称化工总公司)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五矿、有色、化工进出口公司(简称各有关出口经营公司)统一联合经营,并承担国家出口任务。
(二)钨、锑出口暂由五矿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化工总公司(只限钨酸)分别组织各自系统地方出口经营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各有关出口经营公司分别执行出口合同,自负盈亏(有色公司系统财务未脱钩除外)。
三、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简称五矿化工商会)负责钨、锑的出口经营协调工作,重点制订钨、锑出口统一协调价格方案,并发给各有关出口经营公司和发证机关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四、各有关出口经营公司必须参加五矿化工商会并接受其协调。五矿化工商会和五矿、有色、化工总公司要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钨、锑出口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经国家批准的经营上述自产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价格由五矿化工商会会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进行协调。
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按照国家下达的钨、锑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七、各出口经营公司要认真执行本规定。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庆政发〔2005〕3号

2005-09-13
大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间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费用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即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即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它公共事业项目。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即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和建筑面积虽在5万平方米以下,但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除上述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工程提倡实行工程监理,如业主不选择专业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的监督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九条 所有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纳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第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监理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并考虑安全监理因素,按照国家、省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计收。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新设立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禁止工程监理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工程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本市监理企业出市承揽监理任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开放本市监理市场,吸引外埠优秀监理企业来本市承揽监理任务。外省工程监理企业依据黑龙江省《外省建筑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备案管理办法》,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同等对待。外埠进庆工程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及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执业的工程监理企业注册且符合执业资格。

第十五条 对工程监理企业实行信誉档案管理制度,重点记录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经营管理行为、业绩、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于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记入不良记录,予以曝光或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依据中标通知书或委托函,与项目法人签定工程监理合同,使用全国统一合同文本。并在监理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在其注册的工程监理企业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造价、进度、安全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监理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土建专业人均监理工作量不宜超过8000平方米),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在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应实施监理工作的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二十条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及总监代表必须取得总监、总监代表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以及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二等(含二等)以上工程项目应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旁站监理人员和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按照事先控制和主动控制的原则,制定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对所监工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现场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

(一)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任务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监管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任务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六)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三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个人执业不良记录。

(一) 监理从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出卖、出租、涂改、转让《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四)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市交〔20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精神,特制定《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交通局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委托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部门代征。
委托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路桥年票通行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直接征收。
第三条 机动车辆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载重质量和载客人数核定征费计量标准。
笫四条 除按规定免征路桥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外,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在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向社会公告的统缴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路桥年票通行费。按月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应在缴纳年度第1个月养路费时一次性缴纳当年度路桥年票通行费;机动车辆在当年度内接近报废期的,缴纳至报废当月份的路桥年票通行费。
笫五条 机动车辆因被盗、抢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发还的,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证明资料,在10天内到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办理缴费有关手续。
笫六条 按规定需退还机动车辆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处在每年6月、11月份集中安排退还。
笫七条 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妥善保存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随车携带年票通行费随车联票据,以备查验。
笫八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缴费凭证因故损毁或遗失,机动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经核实后,给予办理补票手续。
第九条 路桥年票通行费的监督管理,按《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汕市交[2005]17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