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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时间:2024-07-06 12:2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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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化工部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
化工部


一、《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以下简称《补充表》),是为补充完善(78)化劳935号文所颁发的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而编制的。
二、确定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的原则,与1978年的范围表基本一致。即划入《补充表》的作业工种是长年从事并接触《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日子中度及以上危害的毒物,劳动条件差又一时难以治理的作业工种。
三、《补充表》列入了少数属于化工生产的高温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工种。凡由地方劳动部门或其它产业部批准的高温、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工种,只要工种性质、劳动条件与其相同,化工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四、产品相同,工艺路线虽然不同但接触毒物毒性相似,又都符合划入标准,不再另列工种。中间体、合成单体已经包括在表列产品范围的,《补充表》也不再另列工种,以免重复。
五、催化剂活性组分多系重金属,其制备过程的危害,大体与同类无机产品相同,可以比照掌握。
六、化工生产车间的专职保全工、中控分析以及三废处理和长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中间试验操作工人,凡劳动条件与划入产品相同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省(区、市)化工厅(局)批准,比照划人的同类产品执行。
七、本范围表解释权属化工部劳资司。

一、化肥

┌─┬─────┬─────┬────────────┬───────────┬────────┬───┐
│编│ │ │ │ │ 劳 动 条 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接触主要毒物) │备 注 │
├─┼─────┼─────┼────────────┼───────────┼────────┼───┤
│ │ │ │ │煤球碳化,自动机,炉条机│ │ │
│1 │合成氨 │煤,焦化气 │水煤气(半水煤气)造气工 │,下灰,鼓风机 │一氧化碳,硫化氢 │ │
├─┼─────┼─────┼────────────┼───────────┼────────┼───┤
│ │ │中和法 │ │中和,酸泵,离心 │硫酸雾 │ │
│ │ ├─────┤过硫酸铵制造工 ├───────────┤ │ │
│2 │过硫酸铵 │电解法 │ │氨化,电解,结晶,干燥 │硫酸,氢氰酸 │ │
├─┼─────┼─────┼────────────┼───────────┼────────┼───┤
│3 │亚硫酸氢铵│氨吸收法 │亚硫酸氢铵制造工 │吸水,包装 │二氧化硫 │ │
├─┼─────┼─────┼────────────┼───────────┼────────┼───┤
│4 │氯化铵 │化合法 │氯化铵制造工 │反应,结晶,离心,包装 │氯化氢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无机产品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1 │溴化锂 │ 吸水法 │溴化锂制造工 │ 反应,浓缩,过滤 │溴化氢,溴化锂 │ │
├─┼──────┼────────┼─────────┼──────────────────┼────────────┼───┤
│ │ │ │无水亚硫酸钠制造 │ 硫黄燃烧,吸水,中和, 浓缩,脱水,干 │ │ │
│2 │无水亚硫酸钠│ 中和法 │工 │ 燥 │二氧化硫 │ │
├─┼──────┼────────┼─────────┼──────────────────┼────────────┼───┤
│ │ │ │ │ 硫黄燃烧,吸水,脱水,干燥 │ │ │
│3 │焦亚硫酸钠 │ 湿法吸收 │焦亚硫酸钠制造工 │ │二氧化硫 │ │
├─┼──────┼────────┼─────────┼──────────────────┼────────────┼───┤
│ │ │蒸发结晶法;亚硫 ┃ │ 投料,氧化,酸化,蒸发,过滤,结晶,吸收 │ │ │
│ │硫代硫酸钠 │酸钠,多硫酸钠氧 │硫代硫酸钠(铵)2造 │ │硫化氢, 含酚, 含甲萘胺 │ │
│4 │(铵) │化法;碳酸氢铵法 │工 │ 中和,浓缩 │的亚硫酸钠,硫化氢料液 │ │
│ │ │ │ │ │ │ │
├─┼──────┼────────┼─────────┼──────────────────┼────────────┼───┤
│5 │低亚硫酸钠 │锌粉还原法 │保险粉制造工 │ 发气,反应,后处理 │ │ │
├─┼──────┼────────┼─────────┼──────────────────┼────────────┼───┤
│ │(保险粉) │甲酸钠法 │ │ 合成,洗涤,脱水,干燥 │二氧化硫 │ │
├─┼──────┼────────┼─────────┼──────────────────┼────────────┼───┤
│6 │磷酸一钠 │泥磷燃烧法 │磷酸一钠制造工 │ 配料,燃烧,中和,蒸发 │泥磷,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7 │氯化磷酸三钠│中和法 │氯化磷酸三钠制造工│ 配料,中和,烘料,包装 │氯气 │ │
├─┼──────┼────────┼─────────┼──────────────────┼────────────┼───┤
│8 │六偏磷酸钠 │磷酐法 │六偏磷酸钠制造工 │ 燃磷,合料,聚合 │黄磷,五氧化二磷,磷化氢 │ │
├─┼──────┼────────┼─────────┼──────────────────┼────────────┼───┤
│ │ │ │ │ 备料,反应,过滤,碳化, │ │ │
│9 │次亚磷酸钠 │合成法 │次亚磷酸钠制造工 │ 浓缩,结晶,脱水 │黄磷,磷化氢 │ │
├─┼──────┼────────┼─────────┼──────────────────┼────────────┼───┤
│10│次氯酸钠 │氢氧化钠通氯 │次氯酸钠制造工 │ 氯化,吸收 │氯气 │ │
├─┼──────┼────────┼─────────┼──────────────────┼────────────┼───┤
│11│亚氯酸钠 │吸水法 │亚氯酸钠制造工 │ 配料,复分解,吸收 │二氧化硫,亚氯酸 │ │
├─┼──────┼────────┼─────────┼──────────────────┼────────────┼───┤
│12│锡酸钠 │碱解法 │锡酸钠制造工 │ 熔锡,碱解,蒸发 │硝酸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 │ │ │ 溴化钠(钾)制造 │ │ │ │
│13│溴化钠(钾) │ 还原法 │ 工 │ 投料,反应,浓缩 │ 溴,溴化氢 │ │
├─┼──────┼────────┼─────────┼──────────────────┼────────────┼───┤
│ │ │ │ 氟钽(铌)酸钾制造 │ │ │ │
│14│氟钽(铌)酸钾│ 提纯法 │ 工 │ 分解,萃取,漂洗,干燥 │ 氢氟酸,硫酸雾 │ │
├─┼──────┼────────┼─────────┼──────────────────┼────────────┼───┤
│ │金属钙 │ │ 金属钙(钠)制造 │ │ │ │
│15│(钠) │ 电解法 │ 工 │ 电解 │ 氯气 │ │
├─┼──────┼────────┼─────────┼──────────────────┼────────────┼───┤
│16│氢氧化钡 │ 化合法 │ 氢氧化钡制造工 │ 反应,脱硫,化合,结晶,后处理 │ 硫化氢,盐酸,钡盐 │ │
├─┼──────┼────────┼─────────┼──────────────────┼────────────┼───┤
│17│四氯化钛 │ 氯化法 │ 四氯化钛制造工 │ 氯化,过滤,精制,排渣 │ 氯气,氯化氢 │ │
├─┼──────┼────────┼─────────┼──────────────────┼────────────┼───┤
│ │钒及其化合 │ 直接法 │ 钒及其化合物制造 │ 混料,焙烧,浸出,浓缩 │ │ │
│18│物 │ 间接法 │ 工 │ 过滤,澄清,压滤 │ 五氧化二钒,钒化物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 │ │ │ │ 配料,混合,焙烧,粉碎 │ │ │
│19│铌铁 │铝热还原法 │ 铌铁制造工 │ 发火,还原,整理 │ 铌,氟化物,氢氟酸 │ │
├─┼──────┼────────┼─────────┼──────────────────┼────────────┼───┤
│ │ │连续法 │ │ │ │ │
│20│金属钽粉 │间歇法 │ 金属钽粉制造工 │ 酸化,萃取,结晶,还原,酸洗 │ 氟化氢,硫酸雾 │ │
├─┼──────┼────────┼─────────┼──────────────────┼────────────┼───┤
│21│氧化钽 │萃取法 │ 氧化钽制造工 ┃ 酸解,萃取,沉淀,干燥 │ 氢氟酸,硝酸 │ │
├─┼──────┼────────┼─────────┼──────────────────┼────────────┼───┤
│ │ │ │ │ 焙烧,浸取,净化,硫化, │ │ │
│ │ │合成法 │ │ 酸化,热分解 │ 硫化氢,氢氟酸,盐酸 │ │
│22│二硫化钼 ├────────┤二硫化钼制造工 ├──────────────────┤ │ │
│ │ │提纯法 │ │ 提纯,酸洗,干燥 │ │ │
├─┼──────┼────────┼─────────┼──────────────────┼────────────┼───┤
│23│三氧化钼 │焙烧法 │三氧化钼制造工 │ 投料,焙烧 │ 二氧化硫 │ │
├─┼──────┼────────┼─────────┼──────────────────┼────────────┼───┤
│ │锰及其化合 │ │锰及其化合物制造 │ 混合,还原,焙烧(反应) │ │ │
│24│物 │合成法 │工 │ 酸解,过滤,结晶,干燥 │ 硝酸,硫酸,氧化锰 │ │
├─┼──────┼────────┼─────────┼──────────────────┼────────────┼───┤
│ │ │ │ │ 酸熔,氧化,除杂,焙烧 │ 钴,硫酸,硝酸,盐酸 │ │
│25│钴化合物 │合成法 │钴化合物制造工 │ 结晶,离心 │ 氯化氢,氮氧化物 │ │
├─┼──────┼────────┼─────────┼──────────────────┼────────────┼───┤
│ │ │ │ │ │ 镍,硫酸,二氧化硫,氯 │ │
│26│镍化合物 │合成法 │镍化合物制造工 │ 酸熔,除杂,焙烧,离心 │ 化氢,氯气,氮氧化物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27│氯化钯 │合成法 │氯化钯制造工 │ 酸化,溶解,蒸发,干燥 │盐酸,氮氧化物 │ │
├─┼──────┼────────┼─────────┼──────────────────┼────────────┼───┤
│28│氧化亚铜 │火法合成 │氧化亚铜制造工 │ 烘干,火法合成 │氧化铜,氧化亚铜粉尘 │ │
├─┼──────┼────────┼─────────┼──────────────────┼────────────┼───┤
│29│氯化亚铜 │还原法 │氯化亚铜制造工 │ 焙烧,转化,水解,洗涤,干燥 │氯化氢 │ │
├─┼──────┼────────┼─────────┼──────────────────┼────────────┼───┤
│30│硝酸盐 │合成法 │硝酸盐制造工 │ 反应,过滤,蒸发,结晶,分离,干燥 │硝酸,氮氧化物 │ │
├─┼──────┼────────┼─────────┼──────────────────┼────────────┼───┤
│ │ │电炉加热 │ │ 投料,焙烧,冶炼,包装 │ │ │
│31│锌粉 ├────────┤锌粉制造工 ├──────────────────┤二氧化硫,锌蒸气 │ │
│ │ │坩锅蒸发 │ │ 熔锌,升化,冷凝,包装 │氧化锌烟雾,甲醛, │ │
├─┼──────┼────────┼─────────┼──────────────────┼────────────┼───┤
│ │ │ │ │ │ │ │
│32│光敏氧化锌 │空气氧化法 │光敏氧化锌制造工 │ 熔锌,氧化,涂布 │氧化锌,甲苯,二甲苯 │ │
├─┼──────┼────────┼─────────┼──────────────────┼────────────┼───┤
│33│磷化锌 │合成法 │磷化锌制造工 │ 混合,烧成反应,冷却,粉碎,包装 │磷化氢 │ │
├─┼──────┼────────┼─────────┼──────────────────┼────────────┼───┤
│34│磷酸锌 │中和法 │磷酸锌制造工 │ 配料,合成,干燥 │氧化锌粉尘,磷酸蒸气 │ │
├─┼──────┼────────┼─────────┼──────────────────┼────────────┼───┤
│35│碳酸锌 │中和法 │碳酸锌制造工 │ 反应,精制,干燥 │氧化锌粉尘,硫酸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36│硼酸锌 │合成法 │硼碳酸锌制造工 │ 配料,合成,干燥 │氧化锌,硫酸,锌粉 │ │
├─┼──────┼────────┼─────────┼──────────────────┼────────────┼───┤
│ │ │ │ │ │磷酸蒸气,硫化氢,磷化氢 │ │
│37│磷酸二氢锌 │置换法 │磷酸二氢锌制造工 │ 中和,转化,酸化,结晶,脱水 │氧化锌 │ │
├─┼──────┼────────┼─────────┼──────────────────┼────────────┼───┤
│ │ │ │ │ 酸溶,除杂,过滤,结晶,干燥 │镉,氧化镉,砷化氢,硫酸,硝│ │
│38│镉化合物 │合成法 │镉化合物制造工 │ (酸溶,精制,漂洗,干燥,焙烧) │酸 │ │
├─┼──────┼────────┼─────────┼──────────────────┼────────────┼───┤
│ │ │ │ │ │ │ │
│39│氧化铝 │中和法 │氧化铝制造工 │ 反应,蒸发 │硝酸,氮氧化物 │ │
├─┼──────┼────────┼─────────┼──────────────────┼────────────┼───┤
│40│α-氧化铝 │铵-明矾法 │α-氧化铝制造工 │ 反应,离心,浓缩,烧结,粉碎,三废处理 │二氧化硫,三氧化硫 │ │
├─┼──────┼────────┼─────────┼──────────────────┼────────────┼───┤
│41│聚合铝 │酸浸聚合法 │聚合铝制造工 │ 酸浸 │氯化氢 │ │
├─┼──────┼────────┼─────────┼──────────────────┼────────────┼───┤
│42│硫酸铝 │酸解法 │硫酸铝制造工 │ 酸解 │硫酸雾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产品名称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 包括范围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备 注│
├─┼──────┼────────┼─────────┼──────────────────┼────────────┼───┤
│43│氯化亚锡 │氯化法 │氯化亚锡制造工 │ 熔锡,氯化,结晶,脱水 │氯化氢,盐酸,铅,砷 │ │
├─┼──────┼────────┼─────────┼──────────────────┼────────────┼───┤
│44│硫酸亚锡 │氯化转化法 │硫酸亚锡制造工 │ 中和,反应,蒸发,脱水,干燥 │硫酸雾,氯气 │ │
├─┼──────┼────────┼─────────┼──────────────────┼────────────┼───┤
│45│三氯亚锡 │合成法 │三氯亚锡制造工 │合成,减压蒸馏,除砷,结晶,粉碎 │氯气,三氯化锑 │ │
├─┼──────┼────────┼─────────┼──────────────────┼────────────┼───┤
│46│钼酸铵 │湿法 │钼酸铵制造工 │投料,焙烧,氨化,中和,结晶 │二氧化硫,硝酸,硫化氢 │ │
├─┼──────┼────────┼─────────┼──────────────────┼────────────┼───┤
│ │次硫酸氢纳甲│二氧化硫锌粉甲醛│ │ │ │ │
│47│醛(雕白块) │法 │雕白块制造工 │反应,压滤,蒸发 │甲醛,二氧化硫 │ │
├─┼──────┼────────┼─────────┼──────────────────┼────────────┼───┤
│48│钼酸 │湿法 │钼酸制造工 │投料,焙烧,氨浸出,除杂,重结晶 │硝酸,氮氧化物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钨酸(包括三 │ │ │ │ │ │
│49│ 氧化钨) │钠复盐法 │钨酸制造工 │熬钨,煅烧,净化,复盐,后处理 │硝酸,氯,放射性镭,钍铀等 │ │
├─┼──────┼────────┼─────────┼──────────────────┼────────────┼───┤
│50│硼酸 │化学合成 │硼酸制造工 │溶解,酸化,结晶,脱水,干燥 │二氧化硫,硫酸雾 │ │
├─┼──────┼────────┼─────────┼──────────────────┼────────────┼───┤
│51│氟 │电解法 │氟制造工 │电解,净化,灌装 │氟化氢,氟氢化钾 │ │
├─┼──────┼────────┼─────────┼──────────────────┼────────────┼───┤
│52│氟硼酸 │合成法 │氟硼酸制造工 │投料,反应,蒸馏,包装 │氢氟酸 │ │
├─┼──────┼────────┼─────────┼──────────────────┼────────────┼───┤
│53│氢氟酸 │氟石硫酸法 │氢氟酸制造工 │反应,粗馏,脱硫,精馏,吸收 │氟化氢,硫酸 │ │
├─┼──────┼────────┼─────────┼──────────────────┼────────────┼───┤
│54│氢氟酸盐类 │中和法 │氢氟酸盐类制造工 │反应,烘干 │氢氟酸,氟的无机化合物 │ │
├─┼──────┼────────┼─────────┼──────────────────┼────────────┼───┤
│55│多聚磷酸 │化学合成 │多聚磷酸制造工 │合成,包装 │磷酸蒸气,五氧化二磷 │ │
├─┼──────┼────────┼─────────┼──────────────────┼────────────┼───┤
│ │ │三氧化磷,盐酸,水│ │ │ │ │
│56│亚磷酸 │解法 │亚磷酸制造工 │水解,脱酸,调制 │三氯化磷,盐酸 │ │
├─┼──────┼────────┼─────────┼──────────────────┼────────────┼───┤
│57│高氯酸 │电解法 │高氯酸制造工 │投料,电解,酸化,蒸馏 │氯气,氯化氢 │ │
├─┼──────┼────────┼─────────┼──────────────────┼────────────┼───┤
│58│三氯氢硅 │高温氯化法 │三氯氢硅制造工 │氯化,蒸馏,灌装 │氯化氢,三氯氢硅 │ │
├─┼──────┼────────┼─────────┼──────────────────┼────────────┼───┤
│ │ │ │ │ │二硫化碳,氯气,四氯化碳 │ │
│59│一氯化硫 │副产回收法 │一氯化硫制造工 │反应,分馏 │一氢化硫 │ │
└─┴──────┴────────┴─────────┴──────────────────┴────────────┴───┘

续表:
┌─┬──────┬────────┬─────────┬──────────────────┬────────────┬───┐
│编│ │ │ │ │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60│五氧化二磷 │氧化法 │五氧化二磷制造工 │劈磷,投磷,氧化,包装 │五氧化二磷,磷蒸气 │ │
├─┼──────┼────────┼─────────┼──────────────────┼────────────┼───┤
│61│六氟化硫 │化学合成 │六氟化硫制造工 │加料,电解,反应,精制,灌装,拆槽 │氢氟酸,氟气,六氟化二硫 │ │
├─┼──────┼────────┼─────────┼──────────────────┼────────────┼───┤
│ │三氟化硼乙醚│ │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 │发烟硫酸 │ │
│62│络合物 │化学合成 │制造工 │造气,吸收,精硫 │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 │ │
├─┼──────┼────────┼─────────┼──────────────────┼────────────┼───┤
│ │亚硫酰氯 │ │ │ │ │ │
│63│(氯化亚砜) │氯磺酸法 │亚硫酰氯制造工 │反应,粗馏,精馏,灌装 │二氧化硫,氯气,氯磺酸 │ │
├─┼──────┼────────┼─────────┼──────────────────┼────────────┼───┤
│64│硫酰氯 │氯化法 │硫酰氯制造工 │反应,冷凝 │二氧化硫,氯气 │ │
├─┼──────┼────────┼─────────┼──────────────────┼────────────┼───┤
│65│氢溴酸 │赤磷法 │氢溴酸 │反应,沉降,过滤,蒸发 │溴化氢 │ │
├─┼──────┼────────┼─────────┼──────────────────┼────────────┼───┤
│ │ │高炉法,二氧化硫 │ │高炉(沸腾炉),除尘,转化,(还原),冷凝, │ │ │
│66│硫黄 │还原法 │硫黄制造工 │分离,过滤 │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硫│ │
└─┴──────┴────────┴─────────┴──────────────────┴────────────┴───┘

续表:
┌─┬──────┬────────┬─────────┬──────────────────┬────────────┬───┐
│编│ │ │ │ │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划入工种名称 │ 包 括 范 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67│重水 │硫化氢双温交换法│重水制造工 │造气,压缩,交换,精硫 │硫化氢 │ │
├─┼──────┼────────┼─────────┼──────────────────┼────────────┼───┤
│68│磷化液 │中和法 │磷化液制造工 │投料,反应 │二氧化氮 │ │
├─┼──────┼────────┼─────────┼──────────────────┼────────────┼───┤
│69│抛光膏 │混合法 │抛光膏制造工 │熔油,混合 │氧化铬(含铬抛光膏) │ │
├─┼──────┼────────┼─────────┼──────────────────┼────────────┼───┤
│70│石墨 │提纯法 │石墨制造工 │提纯,离心,干燥 │氢氟酸,盐酸,硫化氢 │ │
├─┼──────┼────────┼─────────┼──────────────────┼────────────┼───┤
│ │氟化石墨 │ │ │ │ │ │
│71│(聚一氟化碳)│石墨法 │氟化石墨制造工 │电解,聚合 │氢氟酸,氟气 │ │
├─┼──────┼────────┼─────────┼──────────────────┼────────────┼───┤
│72│莹光粉 │化学合成 │莹光粉制造工 │配料,干燥,粉碎,焙烧,筛选,后处理 │镉,硫化氢,氯化氢 │ │
├─┼──────┼────────┼─────────┼──────────────────┼────────────┼───┤
│ │ │ │ │ │过氯化钡,氢氟酸,硝酸.四 │ │
│73│消气剂 │真空制钡压制法 │消气剂制造工 │制钡,制氯化锗,落料,清洗 │氧化碳 │ │
└─┴──────┴────────┴─────────┴──────────────────┴────────────┴───┘

三、农药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 │苯及其衍生物,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甲 │ │
│ │其他有机磷类│ │其他有机磷类│配料,合成(含中间体制备) │醇,五硫化二磷,含磷中间体,硫化氢,氯气│ │
│1 │农药 │化学合成 │农药制造工 │后处理,包装 │硫酸,硝酸,有机磷农药原药等 │ │
├─┼──────┼─────┼──────┼────────────┼──────────────────┼───┤
│ │其他有机磷类│ │其他有机磷类│配料,合成(含中间体制备) │氯气,苯及其衍生物,环烯烃,氯代烃,硫酸│ │
│2 │农药 │化学合成 │农药制造工 │后处理,包装 │硝酸,有机氯农药原药等 │ │
├─┼──────┼─────┼──────┼────────────┼──────────────────┼───┤
│ │ │ │其他氨基甲酸│ │ │ │
│ │其他氨基甲酸│ │酯类农药制造│配料,合成(含中间体制备) │ │ │
│3 │酯类农药 │化学合成 │工 │后处理,包装 │苯,三氯乙醛,乙腈,异丁烯,对甲苯磺酸 │ │
├─┼──────┼─────┼──────┼────────────┼──────────────────┼───┤
│ │ │ │苄氯菊酯 │氯化,酯化,重排,环化,皂化│ │ │
│4 │苄氯菊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酸化,缩合,调制,包装 │DV菊酸,三氯化磷,甲苯,氰化钠 │ │
├─┼──────┼─────┼──────┼────────────┼──────────────────┼───┤
│ │ │ │ │ │氰化钠,异丙醇,氯代异丙烷,对氯氢苄,氯│ │
│ │ │ │氯氢菊酯 │酰氯化,缩合,醚醛化,调制,│化亚砜,α-异丙基对氯氢苄,间苯甲基苯 │ │
│5 │氯氢菊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甲醛 │ │
├─┼──────┼─────┼──────┼────────────┼──────────────────┼───┤
│ │ │ │敌虫菊酯 │ │2,4-二甲基苯胺,亚氨基酯,一甲胺,单甲 │ │
│6 │敌虫菊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醚醛及丁酸制备,调制,包装│脒,二甲苯,环氧氯丙烷,双甲脒 │ │
├─┼──────┼─────┼──────┼────────────┼──────────────────┼───┤
│ │ │ │ │ │二硫化碳,液氯,三氯硫,氯甲烷,邻苯二甲│ │
│7 │双甲脒 │合成法 │双甲脒制造工│酯化,胺化,缩合,调制,包装│酰亚胺,邻苯二甲酸酐,灭菌丹 │ │
├─┼──────┼─────┼──────┼────────────┼──────────────────┼───┤
│ │ │ │ │ │抗菌剂,硫黄,氯乙烷,二乙基二硫化物,硝│ │
│8 │灭菌丹 │化学合成 │灭菌丹制造工│氯化,胺化,缩合,包装 │酸,氮氧化物 │ │
├─┼──────┼─────┼──────┼────────────┼──────────────────┼───┤
│ │ │ │抗菌剂402 │ │ │ │
│9 │抗菌剂402 │氧化法 │制造工 │硫化,烷化,氧化,调制,包装│三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配料,甲基化,成盐,置换,干│ │ │
│10│稻脚青 │化学合成 │稻脚青制造工│燥,包装 │三氧化二砷,硫酸二甲酯 │ │
├─┼──────┼─────┼──────┼────────────┼──────────────────┼───┤
│ │ │ │ │ │邻甲苯胺,氯仿,硫氢酸钠,水合肼,溴素, │ │
│ │克瘟灵(三环 │ │ │配料,缩合,闭环,合成,蒸馏│液氯,甲酸,甲苯,4-甲基-2-肼基苯肼噻唑│ │
│11│唑) │化学合成 │克瘟灵制造工│过滤,干燥,制剂加工,包装 │5-甲基-1,2,4-三唑苯肼噻唑 │ │
├─┼──────┼─────┼──────┼────────────┼──────────────────┼───┤
│ │ │ │ │三氮唑合成,频那酮合成,氯│异戊醇,甲醛,甲苯,液氯,甲酸,水合肼,氯│ │
│12│粉锈宁 │化学合成 │粉锈宁制造工│化,缩合,乳油配置,包装 │代特戊烷,频那酮,对氯酚 │ │
├─┼──────┼─────┼──────┼────────────┼──────────────────┼───┤
│ │ │ │ │ │氯气,硝基苯胺,氯硝胺,亚硝酸钠,二氧化│ │
│13│菌核净 │重氮脱氮法│菌核净制造工│氯化,重氮,脱氧,还原,缩合│氮,菌核净原粉 │ │
├─┼──────┼─────┼──────┼────────────┼──────────────────┼───┤
│ │ │ │ │氰化,水解,酯化,环合,蒸馏│ │ │
│14│稻瘟灵 │氰化钠法 │稻瘟灵制造工│调制,包装 │氰化钠,二硫化碳,苯,氯乙酸,二氯乙烷 │ │
├─┼──────┼─────┼──────┼────────────┼──────────────────┼───┤
│ │ │ │ │硫酸肼,双硫脲,噻二唑,氧 │水合肼,硫酸,盐酸,甲醛,硫氰酸铵,叶青 │ │
│15│叶青双 │双硫脲法 │叶青双制造工│化,包装 │双原粉 │ │
├─┼──────┼─────┼──────┼────────────┼──────────────────┼───┤
│ │ │ │ │加成,闭环,取代,扩环,干燥│苯胺,液氯,二氯乙烷,肼,甲苯,硫酸,盐酸│ │
│16│克瘟唑 │化学合成 │克瘟唑制造工│回收,包装 │甲酸 │ │
└─┴──────┴─────┴──────┴────────────┴──────────────────┴───┘

续表:
┌─┬──────┬─────┬──────┬────────────┬──────────────────┬───┐
│ │ │ │ │酯化,酰肼化,合成,干燥,包│ │ │
│17│叶枯灵 │合成法 │叶枯灵制造工│装 │苯甲酸,甲醇,水合肼,二硫化碳,二氯乙烷│ │
├─┼──────┼─────┼──────┼────────────┼──────────────────┼───┤
│ │ │ │ │氯化,缩合,中合,离心,干燥│ │ │
│18│拌种灵 │化学合成 │拌种灵制造工│包装 │双乙苯胺,硫酰氯,二甲苯,硫脲 │ │
├─┼──────┼─────┼──────┼────────────┼──────────────────┼───┤
│ │ │ │五氯硝基苯 │氯化,硝化,水洗,分离,干燥│ │ │
│19│五氯硝基苯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三氯苯,氯气,硝酸,硫酸,五氯硝基苯原药│ │
├─┼──────┼─────┼──────┼────────────┼──────────────────┼───┤
│20│二硝散 │固相法 │二硝散制造工│合成,精制,过滤,包装 │2,4-二硝基氯苯,硫氰酸铵,二硝散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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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百菌清 │化学合成 │百菌清制造工│氨氧化,氯化,回收,包装 │二甲苯,氯气,盐酸,百菌清原粉 │ │
├─┼──────┼─────┼──────┼────────────┼──────────────────┼───┤
│ │托布津 │ │托布津制造工│光气制备,酯化,硫氰化,缩 │ │ │
│22│(甲基托布津)│化学合成 │(甲基托布津)│合,离心,干燥,包装 │光气,氯甲酸甲酯,邻苯二胺,硫氰酸钠 │ │
├─┼──────┼─────┼──────┼────────────┼──────────────────┼───┤
│ │ │ │ │亚硝化,还原,重氮化,磺化,│对氨基二甲基苯胺,二甲基苯胺,亚硝酸钠│ │
│23│敌克松 │化学合成 │敌克松制造工│过滤,包装 │盐酸 │ │
├─┼──────┼─────┼──────┼────────────┼──────────────────┼───┤
│ │ │ │ │氯化,丙酰氯,还原,缩合,调│对氯硝基苯,氯气,二甲苯,三氯化磷,甲醇│ │
│24│敌稗 │化学合成 │敌稗制造工 │制,包装 │3,4-二氯苯胺 │ │
├─┼──────┼─────┼──────┼────────────┼──────────────────┼───┤
│ │ │ │ │还原,2-溴丙烷制备,烷基化│邻硝基乙苯,邻氨基乙苯,溴化物,三氯化 │ │
│25│杀草醚 │间歇法 │杀草醚制造工│缩合,调制,包装 │磷,氯乙酸 │ │
├─┼──────┼─────┼──────┼────────────┼──────────────────┼───┤
│ │ │ │甲(丁)草胺 │配料,醚化,缩合,脱溶,调制│甲醇,甲醛,氯甲醚,乙基苯胺,三氯化磷, │ │
│26│甲(丁)草胺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苯,二甲苯,氯乙酸 │ │
├─┼──────┼─────┼──────┼────────────┼──────────────────┼───┤
│ │ │ │2-甲基-4-氯 │ │ │ │
│ │2-甲基-4-氯 │ │苯氧乙酸 │缩合,酸化,氯化,成盐,浓缩│ │ │
│27│苯氧乙酸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包装 │邻甲酚,氯乙酸,液氯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 │对硝基甲苯,光气,氯气,甲苯,二甲胺,3- │ │
│ │ │ │ │配料,氯化,还原,蒸馏,酯化│氯-4-甲基硝基苯,3-氯-4-甲基苯胺,绿麦┃ │
│28│绿麦隆 │异氰酸酯法│绿麦隆制造工│胺解,包装 │隆原粉 │ │
├─┼──────┼─────┼──────┼────────────┼──────────────────┼───┤
│29│矮壮素 │化学合成 │矮壮素制造工│合成,包装 │二氯乙烷,三甲胺,矮壮素 │ │
├─┼──────┼─────┼──────┼────────────┼──────────────────┼───┤
│ │ │ │大豆激素 │钠砂,合成,精制,加氢,脱溶│二甲苯,氯苯, -甲基吡啶,苯基钠,氯仿, │ │
│30│大豆激素 │卤苯吡啶法│制造工 │包装 │苯,盐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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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0"及复合 │ │"920"及复合 │ │ │ │
│31│赤霉素 │发酵法 │赤霉素制造工│发酵,反应,培菌,后处理 │甲醛,乙酸乙酯,漂白粉,赤霉素 │ │
├─┼──────┼─────┼──────┼────────────┼──────────────────┼───┤
│32│助壮素 │一步合成法│助壮素制造工│合成,配料,过滤,包装 │吡啶,氯甲烷,助壮素原药 │ │
├─┼──────┼─────┼──────┼────────────┼──────────────────┼───┤
│ │灭鼠灵 │ │灭鼠灵制造工│ │ │ │
│ │(杀鼠灵,华法│ │(杀鼠灵,华法│缩合,提纯,蒸馏,干燥,制剂│苯叉丙酮,4-羟香兰素,三乙胺,灭鼠灵原 │ │
│33│灵) │化学合成 │灵) │包装 │药 ┃ │
└─┴──────┴─────┴──────┴────────────┴──────────────────┴───┘

续表:
┌─┬──────┬─────┬──────┬────────────┬──────────────────┬───┐
│编│ │ │ │ │ 劳动条件 │ │
│号│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划入工种名称│ 包括范围 │ (接触主要毒物名称) │ 备注 │
├─┼──────┼─────┼──────┼────────────┼──────────────────┼───┤
│ │ │ │ │酯化,碱解,蒸馏,溴化,苯基│ │ │
│ │ │ │敌鼠钠盐 │化,酸解,蒸馏,环合,精制, │ │ │
│34│敌鼠钠盐 │化学合成 │制造工 │干燥,包装 │苯乙酸,溴素,苯,溴化氢,甲醇钠,甲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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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什布奇拉山口两侧扩大边境贸易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什布奇拉山口两侧扩大边境贸易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9月7日 生效日期1993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间与两国人民间友好关系的发展,根据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恢复边境贸易的备忘录以及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签署的中印边境贸易出入境手续议定书,希望在中印边境各增设一边贸点,以扩大边境贸易,现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将在以下地点建立边境贸易市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自治区扎达县的久巴;
  (2)印度共和国喜马偕尔邦金瑙尔县的南加。

  第二条 什布奇拉山口将作为新增加的供从事边境贸易的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的山口,以便进行商品交换和交通运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以及根据该备忘录签署的出入境手续议定书中的所有条款也适用于南加和久巴的边境贸易。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书面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两国政府于新德里签署的恢复边境贸易备忘录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山在             达斯古普塔
    (签字)             (签字)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品运输、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照法律、法规,在本省合资、合作或者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鼓励投资者优先在本省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在民族自治地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九条 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本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该项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
(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有偿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
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完成年度最低基本投入,核减放弃勘查区块范围,不得越界勘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可以在划定的基本作业区内对符合规定的矿床进行边探边采,但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论证资料,经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边探边采的具体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列登记:
(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变更基本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因故撤销勘查项目或已完成勘查工作或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不申请延续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矿产储量勘查报告。经审批后的矿产储量勘查报告应当向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登记。
矿产储量勘查报告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下列矿产资源,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二)省规划矿区岗位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为1000万吨以上的煤炭资源;
(五)地热、矿泉水、稀土和对全省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种。
开采前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市(地、州)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床或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设立矿山企业或者需要申请立项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采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依法应当具有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六)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这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
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二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储量应与矿山规模及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列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有效期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前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年检收费标准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到勘查作业、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验证手续,并接受其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采取科学合理的开采顺序和采矿方法,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回收利用和保护。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指标。禁止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
法开采矿产资源。
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定期向矿区所在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并按阶段进行矿产储量核销。采矿终止应按规定编写闭坑报表,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条 对运出矿区的矿产品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主要矿区的出入口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的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或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裁决。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
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收购、运输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不按规定办理年检的,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责令限期达到;逾期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擅自印制、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没收印制、伪造、冒用的证件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颁证机关决定。
上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改变或撤销;以下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因泄露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民族自治州和自治县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制定单行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