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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用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26 01:25: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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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用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严格禁止乱收费用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


我省清理、整顿非商品收费的工作,经过各地、市、县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是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为了巩固和发展整顿成果,解决存在问题,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维护广大群众利益,减轻企业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政策,现就收费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各部门的各种收费,必须坚决按中央和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明文规定,以及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准任意更改。对于已经擅自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收费标准,要按省人民政府豫政〔1982〕67号文件精神认真整顿。应当取消的,要坚决取消;应
当降低的,要坚决降下来;确需保留的,要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今后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级行政部门按规定收费的项目,要按收回工本费的原则制订收费标准;事业单位按规定收费的项目,要按“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订收费标准,均不得从中盈利。
三、凡涉及每家每户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增减或收费标准的变动,都必须经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牲畜、大型农机具和电视机等家庭个人贵重物品登记发证,不准收费。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严禁乱收费用。在城乡集贸市场上,只准按照“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市场管理费,以及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所收交易费。检疫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手续费,其他任何部
门和单位均不准收费。 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者,凡领取营业牌照,并缴纳过牌照费用的,在城市、农村的街道、市场临时摆摊、设点或流动售货,而工商管理部门没有为其提供售货亭、台等服务设施的,任何部门不得再向其收取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按交易额计征。交易额在十
元以上者,其收费标准为:工业品、大牲畜不得超过交易额的百分之一,其它产品均不得超过百分之二。交易额不足十元者不准收费。商品在未出售之前,市场管理人员不得强行收费,更不准以物抵费、重复收费。 市场管理费和交易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必? 氚垂夜娑ǖ姆段褂茫坏门沧魉谩? 五、按照国家《森林法》规定,林业部门可对国有林场和集体林场按木材出售金额征收育林基金。农村社、队经营的集体林、承包给专业队、组、户的,亦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育林基金。但农民在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树木、竹子及其制品,在集贸市场出售时不得征收育林基
金。 育林基金的征收范围,只限于木材,竹子和白腊杆;林产品只限于栓皮、香菇、木耳、木炭四种。凡木材、竹子、白腊杆已缴纳育林金的,其制成品不再缴纳育林基金。 征收育林基金由征收员持证件按规定执行,其他人员均不得收育林基金。
六、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都要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收费人员,必须佩戴明显工作标志(证章、袖章等),持主管部门发给的工作证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开给收据。否则,群众和单位有权拒绝缴纳。 收费人员对违章者罚款,必须严格执行国
家政策,讲究礼貌,态度和蔼,不得任意处罚和加码。各部门的罚款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全部缴当地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七、凡违反本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行增加收费项目,乱向群众和单位摊派费用者,其非法收入的款项,能退还的退还给本人或原单位,无法退还的缴当地财政;拒绝退还或不按期缴款者,由物价部门通知银行在其存款内强行划拨,并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批评、通报、经济制裁或必要的行政处分。 利用收费、罚款从中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应区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当地政府按照《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非商品收费的领导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当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开支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3年4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跨行信息转接服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国税函[2005]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来文反映,为适应商业银行“大集中”模式,应对银行卡业务高速发展的态势,中国银联开发了新一代中国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新系统投入使用后,中国银联提供的全国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全部在上海市完成。现将中国银联有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银联使用新系统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服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5年4月1日起,向上海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 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 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专业技术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四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党的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于政策,切实解决专业技术干部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长,为国家和人
民做出贡献,现对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政治待遇问题
专业技术干部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上,省直厅、局的正、副总工程师以及相当于这一职称的人员,按副厅(局)长级待遇,设有总工程师的广、矿、企业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没有担任党政或技术领导职务的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编审,高级会计师以及取
得同上述业务技术职称相应职称的其它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享有县(处)级政治待通;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编辑、会计师以及取得同上述业务技术职称相应职称的其它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享有科(区)级,即县人民政府科、局长级的政治待遇。
二、两地分居问题
专业技术干部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应按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一日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工程师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优先照顾。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公安部、
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精神,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在农村的,均可按照规定迁入城镇。三中全会以后,从外省市吸收来的技术干部的家属户口问题,按省委以前的许诺执行。
三、住房问题
今后除由国家拨给专项基建经费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要在财力、物力许可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建造一些标准较高的住房,优先解决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的住房困难。对专业技术干部比较集中,住房困难大的单位,主管部门可单独拨款建房。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中级以上的
专业技术干部。他们的住房标准应按照省人民政府[1982]10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技术干部应予优先解决。
四、生活待遇问题
1、就医:凡工资级别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可享受干部保健医疗。
2、生活供应,一些市场短缺商品,应采取临时办法对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给予适当照顾。目前,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在本人供应口粮标准内可不受品种搭配限制;同时,本人每月增加供应平价食油、食糖各一斤。
3、出差:凡工资级别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可住单间。
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的生活待遇,可在不超于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下,在就医、口粮、商品供应等方面,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办法。




198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