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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2:27: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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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修订“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3月27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中心、研究所,海洋出版社,海洋学校,海南省海洋局:
根据当前形势发展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的要求,对国海保(88)018号《关于“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国海保(88)018号文同时废止。

“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
一、为保证“中国海监”飞机顺利执行海上巡航监视、执法管理、科学试验、调查和技术服务等项任务,防止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做好登机人员的审查工作
1.对登机人员实行登机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政审、主管单位(承担任务的单位)保卫部门把关、国家海洋局批准三级审查办法。
2.执行飞行任务一个月前,主管单位业务部门应将使用“中国海监”飞机计划(任务、参加单位和人数、飞行次数、时间和使用机场等)通知本单位保卫部门。
3.参加执行任务的单位(含局外单位),在登机人员进入机场前二十天必须完成政审,并将登机人员政审表和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报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复审。登机人员政审表必须加盖本单位党委、保卫部门印章,并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提前十天写出审查报告连同登机人员政审表报局保卫部门。局保卫部门审查并拟出批复意见,送指挥中心、人劳司、管理监测预报司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审批签发。主管单位保卫部门按照批复意见通知登机人员所在单位并办理登机证。派出登机人员单位如不按期办理登机审批手续,保卫部门概不补办,已办理登机
审批手续的人员,不得自行更换。
4.登机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能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身体素质能适应空中飞行。派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对登机人员应亲自把好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关。政治审查按中办(82)26号文件执行,重在现实表现。严格防止因把关不严造成劫机、炸机等严重事故;严格防止照顾关系、拼凑人数、不考虑身体素质、不注重完成任务等倾向;严格禁止与任务无关人员搭乘。
5.“中国海监”机组人员的审查,由中国飞龙专业航空公司负责。
三、登机证只限于持证者本人执行本项任务时使用,不得擅自涂改或转交他人使用。登机人员对登机证要妥善保管,不慎遣失时应立即报告发证部门。本项任务完成后,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将登机证收回、注销。
四、安全检查制度
1、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登机前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项目:(1)登机人员和登机证是否一致;(2)是否带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3)是否带有与工作无关的刀具、嚣械、枪支弹药等。
2、凡是带上飞机的仪器设备,装机前由使用仪器设备单位领导负责检查把关,主管单位保卫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五、登机人员上机后,按规定位置进行作业,严格禁止进入驾驶舱。
六、主管单位保卫部门积极配合主管业务部门,做好每个航次的空勤技术编组工作,推选或委派空勤作业组长负责空中技术指导,并协助机长做好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主管单位业务部门要建立“航空日志”。对登机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工作情况及飞机起飞时间、转向点、飞行高度、气象条件等作详细记录。
八、各主管单位的保卫部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空中防线工作形势,了解和掌握登机人员政治思想情况,对经常登机执行任务的人员,按照空勤人员条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查,并将情况向本单位党委和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如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登机工作人员政审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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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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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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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出身│ │本人成份│ │ 职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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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何时参加│ │何时入党│ ┃
┃ │ │工 作│ │ (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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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籍 贯 │ │ 民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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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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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 ┃
┃人 │ ┃
┃政 │ ┃
┃治 │ ┃
┃思 │ ┃
┃想 │ ┃
┃及 │ ┃
┃现 │ ┃
┃实 │ ┃
┃表 │ ┃
┃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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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
┃庭政│ ┃
┃成治│ ┃
┃员情│ ┃
┃及况│ ┃
┃主 │ ┃
┃要 │ ┃
┃社 │ ┃
┃会 │ ┃
┃关 │ ┃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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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年龄│ │职务│ │家庭│ ┃
┃爱 │ │ │ │ │ │ │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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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文化│ │政治│ │民族│ │本人│ ┃
┃ │程度│ │面目│ │ │ │成份│ ┃
┃情 ├──┼────┴──┴───┴──┴─────┴──┴─────┨
┃ │工作│ ┃
┃况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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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 │ ┃
┃单 │ ┃
┃位 │ ┃
┃保 │ ┃
┃卫 │ ┃
┃部 │ ┃
┃门 │ 盖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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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 │ ┃
┃出人│ ┃
┃单审│ ┃
┃位批│ ┃
┃党意│ ┃
┃委见│ ┃
┃及 │ ┃
┃主 │ ┃
┃要 │ ┃
┃负 │主要负责人签名 党委盖章 ┃
┃责 │ 年 月 日 ┃
┠──┼────────────────────────────────┨
┃说 │1.此表由派出登机工作人员单位负责填写,一式二份。 ┃
┃ │2.此表于登机工作前二十天送达主管单位保卫部门,主管单位保卫部门┃
┃ │ 提前十天报送局保卫处。 ┃
┃明 │3.此表不能作登机证明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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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全民免费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关注民生,根据省政府有关决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费对象

婚姻登记当事人有一方户籍在我省辖区内,2012年1月1日以后在我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当事人。

二、免费项目

1.结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2.离婚登记证件工本费9元/对;

3.声明书工本费2元/对。

三、资金筹措及拨付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后,在省级办理婚姻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解决,在县级办理婚姻登记的(含在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所需成本性费用由当地县级财政安排解决,资金拨付方式由县(市、区)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以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免费婚姻登记制度在公共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公共管理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免费婚姻登记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

(二)明确职责,强化举措。财政部门要以免费登记项目价格和登记总人数为基本数据,据实落实免费婚姻登记相关资金,按照各自确定的资金拨付方式,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婚姻登记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婚姻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免费婚姻登记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严格管理,规范服务。各地要保持婚姻登记工作

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设在婚纱影楼、婚庆服务、妇幼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要严格区分婚姻登记行政管理行为与提供婚姻经营服务的界限,坚持无偿婚姻登记和有偿婚姻服务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因个人原因,将婚姻证件遗失、损毁需要补领婚姻证件的,所需证件工本费由当事人负担。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公开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