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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4-07-12 05:2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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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部


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工商局、环保厅局、建设厅(委):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收集、处理、贮存、加工等活动,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请各地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协调和配合,落实责任制。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和建设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制定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行动,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同时,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二、加强宣传贯彻工作,促进行业自律。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协调与配合,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提高社会和各部门对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监督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所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出警示,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自律,把维护单位自身利益与维护行业利益统一起来,切实履行保证食品卫生的义务。

  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在4月20日~5月20日开展一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按照《规定》的要求,完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要求,并加大监管力度,特别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防止废弃食用油脂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废弃油脂排入自然环境中,防治污染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各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

  附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卫生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2002年4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防止食品和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食品卫生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废弃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废弃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

  第三条 凡产生废弃油脂以及从事废弃油脂收集、购买、处理、贮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应当及时收集并使用专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密闭容器盛放,安排专人负责管理;排放含油脂废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集和排放的废弃油脂,应当按月统计废弃油脂的种类、数量和去向以及防止污染的设施、类型。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废弃油脂,除直接作为废弃物排放外,只能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只能将收购的废弃油脂销售给废弃油脂加工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从事收集、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应当对废弃油脂的收集、购销情况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每批油脂收集、销售的时间、数量、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并长期保存。

  从事加工废弃油脂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废弃油脂加工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使用或者销售。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油脂排入环境。

  转运废弃油脂的集散点、储存场地及其设施,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卫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收集、处理、贮存、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收集等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回收、加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排放废弃油脂或含过量油脂废水的行为。

  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运输、贮存的监督管理,防止对城市市容环境的污染;禁止有毒、有害的废弃油脂进入城市生活废弃物处理系统。

  第九条 以加工食品为目的购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的,用废弃油脂加工、销售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卖淫嫖娼这类丑恶现象死灰复燃,并且迅速蔓延。据有关部门统计,这几年查处的卖淫嫖娼人数逐年增多,1994年查处28.8万人,比1993年上升17%;今年1—5月查处14.6万人,比去年同期上升32.1%。卖淫嫖娼活动已不分城市和农村、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尤以娱乐服务场所最为突出。一些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酒吧、发廊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色情陪侍活动,有的地方出现了操纵卖淫的犯罪集团,有的集卖淫、赌博、制黄贩黄、吸毒贩毒、杀人抢劫为一身,有的还和境外黑社会组织勾结,危害极大。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卖淫嫖娼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们思想,损害改革开放的声誉和国家形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查禁,依法严厉打击。要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卖淫嫖娼活动的严重危害和开展查禁取缔、依法严厉打击的紧迫性、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各级检察院要把打击卖淫嫖娼犯罪作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一项重点工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加强领导。
二、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做好批捕、起诉工作。各级检察院要抓好大要案的查处,重点抓紧那些顶风上,依仗权势或用公款嫖娼、搞色情活动的典型犯罪案件的查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参与组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各级刑检部门要对大要案适时介入,熟悉掌握案情,为依法快捕快诉做好准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要坚持“两个基本”,依法从严从快。
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要通过开展刑事立案监督等工作,对有关执法部门以罚代刑、徇情枉法、不严格执法的现象,坚决依法纠正。对那些为色情、卖淫嫖娼活动充当“保护伞”,支持纵容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也应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贪赃枉法者,一定要依法查办。
四、加强配合,分工负责,协调行动。在打击卖淫嫖娼的专项斗争中,各地检察院要加强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搞好配合。遇有不同意见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工作方法。要自觉地把打击犯罪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它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检察建议、免诉帮教、法制宣传等活动,减少和预防犯罪。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震慑犯罪,宣传法制、教育群众。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增加了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介绍他人卖淫罪及故意传播性病罪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各地检察院要将本地查禁卖淫嫖娼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等及时层报高检院,上级检察院主管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的业务指导,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绍兴市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绍市府办发(1997)115号
转发市劳动局绍兴市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关于《绍兴市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绍兴市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解困与再就业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保证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办(1997)29号、省委办(1997)4号、浙政(1997)4号和市府发(1997)98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由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用于保障市属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推动市区开展再就业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各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其主要来源是:
  1、市级财政拨款;
  2、市级劳动保险基金的划拨部分;
  3、政策规定征收部分;
  4、单位和社会捐助;
  5、利息收入;
  6、其他收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解困与再就业工作,其主要用途是:
  1、失业职工再就业安置;
  2、扶持再就业任务繁重、经费严重不足的市属部门、行业和企业;
  3、市属部门、行业和企业开发再就业工程中,下岗职工安置培训费用的扶持;
  4、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用于再就业训练所需设备购置和其他建设的费用。
  第五条 筹措的专项资金及今后单位、社会捐助部分,主要使用利息,原则上不使用本金,如确需动用本金的,需经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六条 专项资金在银行设立帐户,实行专户储存、财政收支二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市解困与再就业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原则。具体使用,由申请拨(借)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审批。
  第八条 市就业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市就业局要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按季汇总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市财政、审计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市就业局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办人员违反本规定和有关规定,造成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解困与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绍兴市劳动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