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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1 05:0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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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2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0年三月二日
          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和《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内行驶二轮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残疾人专用车(含同类车型,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设计时速小于或等于20公里的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 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城市社会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对非法营运或违反交通管理的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禁止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载客、载货营运。
  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
  禁止驾驶发动机排量为50毫升以上和设计时速大于残疾人专用车的同类型车辆。
  残疾人专用车可载一名办有“随车陪护证”的人员。“随车陪护证”由市公安机关核发。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行驶,应向市公安机关申办“两城区专用牌证”。


  第六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七条 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客运的,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货运输,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
  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扣车方负责赔偿。超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车主负担。
  自车辆暂扣之日起,3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和罚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未办“两城区专用牌证”在云岩区、南明区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无“随车陪护证”乘坐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1-03-01

教督厅[2001]1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研究基础教育工作,努力开创21世纪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我部于2000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当前基础教育工作特别是“两基”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现将《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纪要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2000年10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有新聘任的第六届国家督学和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共计80余人。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陈至立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刘延东、教育部副部长王湛、国家总督学柳斌出席会议并讲话。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督学顾问陶西平,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总督学顾问马长贵出席会议,陶西平代表总督学顾问讲话。出席会议的领导向第六届国家督学颁发了聘书。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分别作了关于教育督导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的汇报。本届国家督学会议是在世纪之交我国“两基”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以及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研究基础教育工作,主要是“两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确定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教育督导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以来,集中围绕贯彻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实现“两基”目标做了大量的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教育督导制度恢复重建时间不长,许多方面还亟待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即将进入21世纪的新形势下,继续把“两基”放在教育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督导承担着新的重大的历史使命。对此,陈至立部长在讲话中指出,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精神,实施“十五”教育计划,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陈至立部长强调,教育督导是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实行宏观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目标实现的有效机制。通过各种综合的和专项的督导检查,增强了地方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了科教兴国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促进了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证明,教育督导作为现代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依法治教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有效运行机制。  

  陈至立部长提出,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发出了向新世纪进军的号令,在进入新世纪之后,在今后五到十年时间内,我国在教育观念、教育制度、课程教材体系、教学方法、教育手段、教育模式等方面,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教育督导要紧紧围绕教育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继续做好“两基”督导检查工作。当前,我国“两基”工作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在继续推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初中辍学率上升,少数已通过验收的地区指标下滑,以及初中人口高峰带来的压力等。根据教育发展“十五”计划,“十五”期间,要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继续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针,坚持速度和效益、数量和质量、规模和结构的统一。国家将加大对西部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两基”达标后的巩固和提高上,不断提高“两基”整体水平。继续做好“两基”督导工作,仍是教育督导部门的首要任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两基”工作的指导,严格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搞形式主义,确保“两基”工作的质量。  

  (二)开展对教育热点、难点部门的督导检查和调查研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作为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配合有关部门,把乱收费问题作为督查的内容之一。此外,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开足开齐规定课程,特别是音、体、美课程,教师继续教育问题等,都要继续做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对那些侵占教育资源,侵犯教师的教育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法律、法规的做法,也要进行督导检查。

  (三)建立保障实施素质教育的机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新要求,也是督导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教育督导要承担起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的历史使命。要建立指导、监督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的机制,主要是建立和完善检查评价领导干部抓素质教育的工作制度。建立“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区域性推进素质教育的检查、评价制度,使素质教育的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到每个乡镇、县区和地市。要建立全面的、科学的、有效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按照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校长、教师和学生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工作。  

  此外,还要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在人员编制、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等方面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教育部要积极推动《教育督导条例》出台,并制定其他教育督导工作制度,使我国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陈至立部长对新聘任的第六届国家督学提出了希望和要求。她说,第六届国家督学是在国家教育督导团成立后聘任的,当前我国教育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发展时期,国家督学肩负的责任重大。她希望国家督学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水平。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成为学习的模范,成为教育领域的专家和内行。二要积极参加教育督导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教育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向部党组提供有份量的调研报告,当好教育部的参谋和助手。三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有好的思想和作风,自觉遵守《督导行为准则》,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做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良师益友。要秉公办事,敢于直言,特别是要敢于讲真话。  

  王湛副部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两基”工作取得的历史性进展和督导工作对推动“两基”所发挥的作用。他指出,总结“两基”的实践经验,做好新世纪初的“两基”工作和基础教育工作,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必须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发展教育事业的思想;必须坚持不断深化改革,以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的思想;必须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加强教育队伍的自身建设。  

  韩清林等7位国家督学在大会上发言,分别就“两基”工作、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督导制度建设等问题发表了意见。与会代表还对会议主题和领导讲话进行了热烈讨论。代表们充分肯定了十多年来“两基”和督导工作取得的成绩,也对“两基”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表示忧虑。一是“两基”的地位问题。随着“两基”目标的逐步实现,一些地区主要是已达标地区出现了“‘两基’  已差不多了”的思想,动摇了“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国家督学认为,现阶段我国实现的“两基”还是初步的、低标准的,稍一懈怠,就有下滑的危险;况且到本世纪末我国还有15%的人口地区不能实现“两基”,而这些地区多为边远贫困落后地区。希望新闻媒体加大对“两基”长期性、艰巨性的宣传,动员全党全社会继续关心和支持“两基”工作。二是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大家普遍认为,农村税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但税费改革后,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被取消,使本来就不足的农村基础教育经费失去重要的来源,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如果不能通过其它渠道补充,将会严重影响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发展。大家希望教育部能密切关注这个问题,在调查研究和各地反映的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稳定来源的建议。三是关于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大家认为,由财政统一发放教师工资是从机制上解决拖欠的好办法,但也出现了编制标准和发放范围与实际有出入的矛盾。国家督学希望教育部和人事部尽快制定教师编制标准,明确发放范围。各地必须采取措施严格认真落实,河南省实行县(市)代乡镇设立教师资金专户的办法值得推广。

  鉴于2000年底我国将胜利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90年代“两基”工作目标,当前“两基”工作又出现许多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全面总结“两基”工作经验,科学分析当前“两基”形势,经部党组同意,2000年下半年(主要是第四季度)国家教育督导团将组织国家督学对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基”工作进行督导调研。同时应山东、河北两省人民政府的申请,国家教育督导团还将组织检查组对两省实现“两基”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作出验收结论。督导团办公室提出了督导调研和评估验收工作方案,会上对这两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讨论修改了《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代表们认为,国家教育督导团成立后,阻碍《条例》出台的困难已迎刃而解,希望《条例》尽快出台,以使教育督导工作本身有法可依。会议还讨论修改了督导团办公室草拟的《县(市、区)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大家一致认为,这个《办法》总结了我国“两基”督导工作的宝贵经验,是全面贯彻全教会精神,落实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实现“两基”目标后区域性推进地方教育工作的一个强有力的抓手和有效机制;《办法》经反复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已基本成熟,希望尽快下发,并希望教育部像奖励“两基”先进县那样,对教育工作先进县予以奖励。

  第六届国家督学会议在世纪之交召开,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会议总结了经验,交流了信息,明确了任务,增强了信心,取得圆满成功。新一届国家督学纷纷表示,一定要珍惜国家督学这一光荣称号,在任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团结一致,积极进取,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为实现我国跨世纪的教育目标,开创21世纪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作出应有的贡献。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审办外资发〔200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行为,加强项目审计质量控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第6号令)的规定,结合国外贷援款机构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审计机关每年需对执行期内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出具审计公证报告,审计报告形式、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应满足国外贷援款机构的要求,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暂不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关于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审计机关出具的执行期内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格式统一,不分对内对外。审计报告封面参照《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报告〉文书格式标准的通知》(审办办发〔2004〕44号)规定的格式,取消套红,删去“代审计意见书”字样,并应载明:审计机关名称、审计报告、发文字号、被审计单位、审计项目、项目编号、会计年度等。审计报告内容与各部分的排列顺序仍按照《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世亚行贷款项目审计报告的通知》(审外资发〔2000〕19号)的要求编制。需要向国外贷援款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采取中英文对照的形式。

  三、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世界银行资助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指南》关于审计期间的规定,贷款生效日到借款方财务年度结束时间短于6个月、最后支付日距项目结束财务年度开始日不满6个月、项目周期相对比较短的项目,审计报告期间可延长至18个月。审计机关审计的世界银行贷援款项目如属上述项目,可与项目单位联系并经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确认后,将审计期间延长至18个月,并书面报告审计署外资司,以便调整项目审计计划。

  四、近几年各地审计机关出具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质量有很大提高,对保证国外贷援款项目的顺利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审计报告的按时出具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资金的正常使用和审计机关的信誉。各地审计机关应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具备审计条件时,积极组织实施审计,确保按时出具审计报告并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向国外贷援款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对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必须向审计署外资司说明原因,明确责任。对由于项目单位原因不能按时出具审计报告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机关要责成项目单位事先告知国外贷援款机构,并在审计报告的“国家法规、贷款协定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为及时掌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报告的完成情况,请各单位填报《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6月30日前通过远程站报送审计署外资司,并从7月起每月同一时间填报一次,直至审计项目全部结束。11月15日前各审计机关应向审计署报送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综合报告。



  附件:《2004年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情况统计表》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