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2008〕125号
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吸引力,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河府〔2005〕11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源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指本市辖区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提供“一门式”对外受理报批业务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相关业务窗口,为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置业办理各种证照和手续。
(二)提供“一条龙”办事服务。
市、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对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条龙”办事和“并联审批”服务。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的项目,在市或县级审批权限内,3个工作日内办毕有关手续。
(三)提供“一个口”收费服务。
外来投资企业需缴交的有关费用,在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窗口缴交,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直接向外来投资者或外来投资企业收费。
(四)提供“保姆式”跟踪服务。
市、县区外经贸局分别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市直、县区外来投资项目的政策咨询、初步选址、项目谈判等前期工作。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立项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该项目从筹建到建成投产后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外立项的项目,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由引进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市外资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分别受理国内外来投资者投诉,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
第三条 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生产性项目营造低成本的投资环境。
(一)对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实行免收本级政府的部分行政规费,并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1、2)。
(二)供水、供电、电信部门和开发单位负责将公用水电电信管网铺设到工厂用地边缘(企业专用管线除外),并优先安装用水、用电和通讯设施。同时,对大工业用电和工业用水实行价格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纳税大户的技改项目,由政府给予专项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以优良的法治环境,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严格实行检查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因履行职能需要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市府办公室备案并统筹安排(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进出口物资、税务部门常规征税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除外)。凡擅自派员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工作人员私自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商的生活习惯。对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来投资者颁发“绿卡”,有关部门对“绿卡”持有者提供工作生活等方面的便利。凡需对外来投资者居住地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进行检查的,须经市、县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等签证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证照。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需要将本人和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本市的,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其子女入学、入园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在本市外来投资企业务工满5年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其子女入学、入园给予照顾。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免收规费目录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建设附加费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4.建设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
5.房屋租赁手续费
6.劳动合同监证费
7.流动人员调配费
8.再就业基金
9.劳动年审培训费
10.义务植树代劳费
11.食品企业开业卫生审查费
12.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生产性企业免收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13.公路运输管理费
1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15.气象服务费
16.白蚁防治费(预防免收,灭治的按50%收)
17.广东省红盾信息网网员年费
18.企业基本注册资料(机读资料)费
19.企业档案建档费
20.企业字号查询及保留费
21.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证明费
22.企业公告费
附件2
减收收费目录
1.土地评估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2.环境影响咨询费(评价费和评估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按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按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按0.1元/平方米收
3.卫生检验技术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5.桥式起重机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6.防雷设施定期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7.规划放线测量费1万平方米以下的0.3元/平方米;1-5万平方米部分0.2元/平方米;超过5万平方米部分0.1元/平方米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按最低规定标准减半收,单体建筑最高收费金额1.5万元
9.工程质量监督费按0.9元/平方米收,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0.5元/平方米收
10.地基及桩基础质量抽验20%以内检测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
11.除“四害”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2.房屋测绘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3.房屋安全监定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
14.房地产权属登记费按80元/宗收
15.商务代理费按工缴费结汇额5%收
16.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按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
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 2003] 61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嘉兴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解困制度,解决社会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向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特困户家庭租赁住房时提供的租金补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家庭,系指经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嘉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
第四条 特困户家庭申请住房租金补贴须同时符合下列住房困难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和单位自管房屋的,或寄住直系、非直系亲属住房的;
(二)拥挤户: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计算,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计人均低于10平方米的;
(三)不便户:年满16周岁以上子女与父母或年满16周岁以上兄妹(姐弟)等不能分室居住,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
第五条 申请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民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残疾人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列入预定住房租金补贴对象。
第七条 凡列为预定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申请户,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依次转民政、总工会或残联等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上述单位复核后应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填写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每个复核单位应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转送下一复核单位。
经复核无异议的申请户,正式确认为租金补贴对象。复核单位提出异议的申请户,交由房管、民政、总工会、残联、秀城区政府、秀洲区政府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共同进行会审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八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季度对特困户实行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只能由住房出租户按季领取。
第九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全额补贴的标准原则上应达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并按户兑现。2004年以前租金补贴标准为:2人(含2人)以下家庭每户每月为300元,3-4人家庭每户每月为350元,5人(含5人)以上家庭每户每月为400元。今后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根据市场住房租赁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公布。
特困户家庭原已有私有住房,包括已租用国家公房或单位自管房,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实施住房租金差额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房管部门应当每年两次会同民政、总工会、残联和街道办事处对租金补贴家庭的成员、住房、低保、特困资格、补贴标准等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其家庭由于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已不符合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对象的条件时,自不符合条件之日起终止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凡以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等手段骗取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一经查实,除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注销其领取租金补贴资格外,应责令其如数退还已骗领的租金补贴。
第十二条 当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超过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标准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租金补贴家庭,告知停止实行租金补贴的时限。
第十三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按照多渠道筹措的方针筹集,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如有不足,由市、区(含嘉兴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二)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试行办法》,做好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嘉兴市市区原有特困户住房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试行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